日本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与原因 |
| 日本从1868年实行明治维新,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此时,欧、美等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已处于垄断资本主义前夜。为了消除被西方列强侵吞的危险,日本资本主义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政府充分发挥干预经济的作用,建立国有工厂,扶植私人特权资本,输入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推进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同时不断侵略中国和朝鲜,强行掠夺,仅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就迈入资本主义列强行列。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军国主义垄断经济发展到了顶点,各方面的危机和矛盾也充分暴露出来。终于在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后,日本经济全面崩溃。全日本约1/4资产遭到毁灭,生产水平降至战前水平的40%,约占劳动力总数1/4的人成为失业大军。 正是从那时起,日本陷于巨大的社会动荡和剧烈的制度变革之中。那些在动荡中形成的各项制度,其中包括企业制度,奠定了日本经济发展的基础,并且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演进,使日本经济创造了奇迹。作为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基本源泉的企业,其制度特征更是具有鲜明的特点,从1945~1965年,日本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大约经过了以下两个阶段。 (一)日本现代企业制度奠基阶段(1945~1955年) 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的恢复时期。日本战败后,实际被美军占领,1948年9月美国发表“关于投降后美国初期的对日方针”,在美国控制下实行新旧体制的转换,其目的是完全破坏日本的军事力量和军国主义,实现“非军事化”以及相关的“民主化”。主要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改革;二是解散财阀;三是劳动改革。其中后两项直接涉及企业制度,为日本创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1.解散财阀 美国解散财阀的措施主要包括: (1)解散构成财阀机构支柱的控股公司。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指定83家为“控股公司”,解散了其中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28家公司。强制转让和处置了这83家公司的资产,至1950年3月转让掉有价证券总额为689773亿日元,约占指定公司有价证券总额75%。 (2)消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的统治。56个家族被指定为财阀家族,其所有有价证券被强行转让;将被指定为财阀家族的人员全部开除公司董事职务;同时规定各公司不得使用财阀的商号、商标;此外对持股公司的子公司等指定公司(“限制公司”)中的468家的股份进行处置,切断了财阀资本支配关系。 (3)防止被解散财阀的复活。制定了《禁止垄断法》(1947年4月14日公布),对限制公司持股、限制董事兼任等方面作了严厉规定。但在1949年作了大幅度修改。 (4)分割大企业,消除经济力量的垄断。最初指定了325家企业为“排除过度集中”的对象,这些企业包括了各产业部门所有的大公司,占日本全部股份公司资本总额66%。由于美国最终改变了政策,实际仅执行了18家,巨大的金融机构得以原样保留。 解散财阀、排除垄断具有重要意义,使旧财阀的中枢支配机构彻底崩溃,消除了原军国主义经济基础;对以后公司的持股结构和证券市场产生了很大影响;对以后日本的技术革新、巨大垄断企业的重新发展等创造了有利条件。 2.劳动改革 劳动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公布了三个法律,一是工会法;二是劳动关系调整法;三是劳动标准法。这三个法律实现了劳资关系的根本变革。承认了建立工会、工会与资方交涉及罢工等权利,基本上实现了日本劳资关系的民主化,为建立日本的财产关系模式、日本的工会体制、促进日本新型企业制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日本现代企业制度确立阶段(1956~1965年) 这一时期是日经济振兴时期。日本政府确立以汽车、石油化工,合成纤维等重、化工业为主导产业,强化国际竞争力,采取出口导向政策,并以此为中心实现经济增长。日本式的企业制度在这一时期得以全面地确立,主要表现在,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也称环形企业集团)的重组和建立;产业型企业集团(也称锥形企业集团或独立系企业集团)的兴起;对劳动者支配体制的确立;经营者控制局面的形成;转包中小企业体制的完善等,为了防止美国等外国资本对企业的收购和兼并,从50年代初开始广泛推行“稳定股东工作”,从而形成了日本独具特色的企业财产关系形式,即所谓的法人资本主义。 1.巨型垄断企业制度的建立 (1)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的建立和“法人资本主义”。 由于1953年对“禁止垄断法”的修改,放宽了持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份及兼职的限制,如金融机构持股限制由5%扩大至10%;缓和了对卡特尔的限制等。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旧财阀原来的属于企业很多又重聚起来,当然其特点与原旧财阀有很大的不同。战后的一些“新财阀”也相互结合,形成芙蓉、第一劝业银行及三和三大新型财团企业集团。这就是日本著名的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具有许多特点,最显著特点便是以金融机构为中心,集团内各企业环形持股,即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交叉持股。从50年代中期日本就进行了“稳定股东工作”,由于美国的敦促,日本在1960年通过了“贸易、汇兑自由化计划”,对外开放贸易和汇兑。1964年日本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这些组织都要求日本实行资本自由化。日本政府和企业表面上承诺资本自由化,但实际上却加快实施阻碍资本自由化对策的“稳定股东工作”,即由集团内部或有关系的银行和企业相互持股,形成长期稳定的股东。这样,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很少,股价高昂,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企业都很难通过购买股票达到兼并的目的,促进了股东的法人化发展。到1965年法人持股比率已达41.8%,到1990年更是增加到72.1%。这就是日本学者奥村宏所总结的日本企业最显著的特点--“法人资本主义”。 (2)产业型企业集团的兴起 产业型企业集团与财团型企业集团的不同,在于其顶点和核心是稳定的超大型企业作为母公司。母公司拥有直接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很大股份,施行垂直领导,很多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有些甚至比母公司自身所持的股份还多,如此也形成了一种紧密和相互持股关系,当然这类公司最主要的特征是形成紧密联系的垂直型产业集团生产体系。 产业型企业集团在制造、运输、电信、贸易等行业都得到较大发展,最著名的约有40家这类企业,如丰田、日本电气、松下、日立、索尼、东芝、日产汽车、本田等。而像三菱重工、三菱电机、住友化工、三进特产等,一方面它们本身是巨大的产业型企业集团,但在同时它们又是被六大财团型企业统治支配的成员企业。 总之,上述的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和产业型企业集团在这一时期基本形成。标志着日本式最典型企业制度的形成。尽管在以后随着国际形势和日本经济的发展变化,这些企业集团也有很大的发展变化,但是日本企业产权制度最核心、最显著的内容和特点主要在这一时期已经得到了确立。 2.日本式劳动制度的形成 (1)“年功序列”等制度的形成与职工对企业的忠诚 “年功序列制”和“终身雇佣制”被认为是日本劳动制度的典型特征,并且是日本企业制度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奥秘,这些劳动制度也主要是在这一时期逐步完善的。 “年功序列制”是指主要按年龄、学历和企业工龄而不按能力来支付薪金和晋级的制度,这一制度在战前即存在,在这一时期则进一步完善了新的职务评价、职务序列制等新制度。企业从最低级的工序开始分成许多职务,对每个职务和升迁渠道,将职务考评与年功(年龄、工龄)结合,随着年功的增加,沿着升迁渠道,将合格者升至更高的职务,有些人成为管理者。通过这种制度强化了职工围绕升迁、升工资的竞争,同时强化了职工的勤奋和对企业的诚心。 “终身雇佣制”是由于战后实行经济民主化,颁布了各种有关劳动法规和工人反对解雇斗争的结果。日本学者井村喜代子认为称“终身雇佣制”并不恰当。而应称作为“长期雇佣制”。因为所有巨型企业都实行退休制,退休年龄规定为55~57岁,但在退休后。职工不能靠养老金和退休金享受晚年,而是要继续在劳动条件恶劣和工资低的企业中继续工作10~15年。即使这样,也仅占日本员工总数不到30%的职工作为巨型企业的“正式职工”可以享受到这种长期雇佣和年功制度。一般一个人要获得大企业正式职工的身份,一生中几乎只有一次机会,由企业直接从学校毕业生中雇用。蓝领工人为初、高中毕业生;办公室职员一般是高中毕业生;管理人员从大学毕业生中雇佣。以后这些人就将企业当作自己的家来看待,强化集体意识,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组织中升迁。所以“终身雇佣制”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同时也是一种对职工的巨大压力。 (2)临时工和社外工制度 日本的“临时工”不是因季节性、临时性工作而雇佣的工人,而是相对于”正式职工”。因企业的雇佣政策签短期合同雇佣的工人。经济景气时可以反复更新合同而延长聘用,而当经济不景气时,首先解聘这些”临时工”。 “社外工”是大企业与承包公司缔结作业承包合同,由承包公司所雇佣的职工,这些是大企业外部从事企业工作的职工。同样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通过变更承包合同而很容易地增减社外工。 正是这种临时工和社外工的制度才使另一部分正式工人的“终身雇佣制”得到保证。 (三)日本现代企业制度成因 日本现代企业制度变革的最初动因是超经济性的,盟军最高司令部(GHQ)主要是从政治和安全角度考虑的。GHQ作为日本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者和企业制度供给者,他们最初设计的有关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方案如下: (1)以个人为中心的分散的所有权制度,通过市场和股东大会监督管理人员。因为GHQ认为原先所有权集中于财阀家族或其他大股东是日本战前企业制度的特征,并且是与军国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分散的个人所有权制度应当是经济民主化的支柱。 (2)内部雇员持股。目的有两个:一是雇员持股可以使雇员为公司的利益而工作,另一个是防止高层管理人员在劳动状况方面滥用权力。 (3)为避免控制权力的再度集中,大股东被排除在外。不仅对家族企业如此,对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公司都是如此。1947年实施的《禁止垄断法》,禁止工业公司持股,限制金融机构不得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的股票。《证券交易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持有和交易公司的证券。 (4)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应从公司内部提升,由就职于非军事产业的支薪经理担任,大股东(即财阀家族成员)被清除出董事会。 (5)公司的资本结构主要由股本构成,即主要从证券市场上融资。” 日本政府是日本企业制度创新的另一主体,最初它是被动的,有些方面的设想与GHQ一致,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意见冲突: (1)股东权力方面。GHQ强调小股东权力并加以保护;而日本政府希望普遍限制股东权力。 (2)在机构持股方面。GHQ希望机构持股尽可能少,以消除法人相互持股;而日本政府认为机构持股比较理想,至少是不可避免的。 (3)在公司融资方面。GHQ认为应以股票市场为主;而日本政府对股票融资持怀疑态度,并认为银行调节对生产迅速复苏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GHQ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想将英、美的企业制度模式照搬到日本,而日本政府则希望根据其实际情况设计公司治理结构。 我们进一步看日本企业制度实际的变迁情况。 首先是解散财阀。如前所述,通过解散其层级所有制结构来消除财阀的家族控制,被指定的83家控股公司中的31家,包括三井、三菱和住友等均被解散,旧财阀的控制中心彻底消失了。作为财阀解散的一部分而转给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的股份数量总计90亿日元,估计占全国经济中资本额的24%,加上其他机构的股票处置,解散涉及总股份数额为144亿,占已缴资本额的32%。 然后对这些股票进行清算,按照建立以个人为中心的所有权结构的设想,在1948年4月确定了股票分配的优先权和程序: (1)第一优先购买被清算股票的权利给予公司的雇员,然后是公司所在地的居民; (2)不允许个人购买一家公司股票的1%以上的份额; (3)严格避免所有权的再度集中。与前财阀有关的公司和金融机构被禁止购买系列公司的股票,制造业公司被禁止持有股票,尽管它们不是受限制的公司,而是前股东或债权人。 日本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如发动了一场“证券民主化”的教育运动,为雇员购买股票提供金融支持等。至1949年7月,清算工作完成了80%,高效平稳。作为评判民主化的结果,所有权结构完全改变了,以个人为中心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代替了控股公司为中心的所有权结构,将近70%的股票由个人拥有,13%由证券公司拥有,如表1所示。 日本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自立,从1949年3月,开始实施“道奇路线”,结果造成工人大量被解雇,挤垮了许多弱小企业。股票市场上,由于股票供给过多,公司的经营状况普遍不佳,结果1949年8月,股票价格狂跌,股市几乎崩溃,这对以个人为主的所有权结构产生了很大影响。许多雇员此时出卖了持有的股票,而大公司的经理也放弃原先强调内部员工利益的政策,开始关心股东利益。高层管理人员采取“变通”的办法来维持其股票价格,这种变通办法与“公司购买”相类似,实质是违反日本商法的。第一种稳定股东的方式是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持有其股票,资金由公司提供,是实际股东,证券公司则是名义股东。第二种是管理层委托金融机构持有他们所发行的股票以及他们持有的系列公司的股票,条件是公司在这些金融机构存款。 GHQ也逐渐认识和正式承认了机构持股的重要性,认可了日本政府为维持股价采取的措施。第一,日本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持股,日本银行要求各城市银行在为购买股票提供资金方面进行合作,并鼓励为自己购买。第二,一系列限制前财阀公司持股的法律和法规被废除,使前财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成为可能。1953年又大幅度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将金融机构所有权限制从以前的5%提高到10%。随着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所有权结构从以个人为中心迅速转变为以机构为中心。表1所示,从1949年至1955年,个人持股者的百分比由近70%下降至53%。而同期前财阀公司的相互间持股又得到很大发展,使股票转移回到同系列公司。银行通过向同系列的公司提供购买资金而相互持股中起核心作用,同系列公司的相互持股有效地抵制了被外部公司接管的可能。这样曾经完全由个人持有的前财阀的股票现在又被机构所有者持有。 由以上叙述和分析可以看出,日本现代公司制度的变迁,特别是所有权结构的变迁是有其深刻背景和原因的,日本政府比较有效地根据其实际情况引导了这一变迁,而不是完全根据GHQ的设计,照搬英、美的企业制度模式。日本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产权基础,深刻地影响和推动了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1.通过美、日现代企业的比较,可以得出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着本质共性,如在明晰法人财产制度、有限责任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必须坚持,否则便不能称其为现代企业制度。 2.通过美、日企业制度的比较,特别是日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可以看到,日本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英、美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创新和改造,成为一种有别于英、美模式的另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模式,所以现代企业制度模式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要根据不同国家的自身特点和不同的发展阶段进行创新和改造。历史、文化等因素对企业制度差异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3.通过对美、日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分析看到,并不存在一个现成的理论能够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指导。因此,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没。既不可能、也不可以完全照搬别人的现成模式。应采取制度引进与创新相结合的办法,这样可发挥后发国家的优势,引入别国先进的企业制度模式,吸取其经验教训。加快企业制度创新的进程,还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再创造,符合本国国情、体现本国特色。 4.在力求坚持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要充分注意到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与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我国的制度前提是公有制,并且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资本和生产的社会化。这样与西方从明确的个人产权走向社会化恰好相反,我国的任务是在公有制和社会生产基础之上,如何明晰产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如果我国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建立起具有高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那么将是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会成为过渡经济中一种企业制度创新的范例。 5.结合美、日企业制度变迁的情况,还可以得到如下的启发: (1)谁应是企业制度创新的主体:政府还是企业家? 企业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在于制度创新主体对预期利益的追求,预期收益成为各创新主体和政府的最重要收益目标,因此存在着预期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逐步成为企业制度环境、乃至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制度供给者和创新者。而使企业家逐步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主体。 (2)企业制度变迁类型:强制性还是诱致性? 我国企业制度的变迁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结合的产物。从我们对创新主体的认识上来看,微观层次的企业制度变迁应逐步以诱致性变迁为主。因为虽然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比会大大节约变迁的交易成本,但应当看到如果企业改革不能使微观利益主体,即企业中的经理、职工等看到预期收益,则企业制度的改革不会真正深入,还会诱使企业中不同利益主体积极寻求对策来变相对抗政府的创新努力,使交易成本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