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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近况及其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启示
——借鉴与反思

Xnong.com 2003年10月24日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中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冯开文

  日本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叶。但农协(农业协同组合)的建立则是在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颁布实施之后。农协走到今天,特别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已经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走向市场的中国农村,尤其是方兴未艾的农村合作,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相应地,也许会引发对中国农村合作发展道路的反思或者前瞻。

  一、从综合农协到“综合商社”

  日本农协的成立,严格讲,不是一个农户组建的结果,而是战后日本政府承命于美国驻日最高统帅部,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既有通过服务农户,解决当时粮食供给短缺等农村经济问题的目的,又有彻底取代以前服务于战争的产业组合的意图。其结果是,农协成了一种半官半民的组织。日本研究者自己也认为,农协有很浓的村落社区性质。原因之一是农协的社员来自全体村民,当时全日本99%以上的村民都加入了农协,农协即直接向全体农民服务,又同时"指导"着全体农民;原因之二是农协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级:基层农协、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农协以及全国联合会,同行政的中央、县、基层三级完全吻合。

  除了无所不在,日本农协还试图无所不包。用农协工作人员的话说,就是不仅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和指导,还要尝试包全所有人的生老病死。为此,农协提供的服务和指导,就包括指导服务(派专职指导员对农协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信用服务(吸收社员的存款,再优惠地贷给需要资金的社员)、贩卖服务(集中出售社员的农产品,也包括质量管理和市场谈判等)、购买服务(统一购买社员生产生活所需,再提供给社员)、保险服务(筹集资金贷给社员,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保健服务。

  受上述需求的影响,农协的种类主要是综合性的,专业性农协的比例较小,大多数没有资金,业务活动规模也不是很大,一些经营活动还很快被综合农协所取代。

  这样来看,农协起初是一个半官半民的、非盈利性的、以生产服务为主并涉及社员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以综合性为主、专业性为辅的合作组织。

  但是到今天为止,传统意义上的农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已经被称之为"综合商社"了。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简化

  原来的农协,由于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大,所以农协的工作人员多,基层社多,机构复杂,层级关系纵横交错,显得庞大臃肿,缺乏灵活和有效性。农协的改革首先从减少基层社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已经将原有的10000多个综合农协合并为3000个,到90年代,进一步从3000多个合并精简到1500多个,最近,更将这1500个农协合并为535个。有的县已经实现了一县一农协。为了实现精简,甚至有人提出了改变原来的三级农协为两级农协的主张,取消县级农协,由国家级农协直接面对基层农协。与大刀阔斧地精简合并农协相伴的,就是相应裁减农协工作人员。这样,既减轻了自身的负担,提高了竞争力和效率,又有能力和资金进行自身的调整,以适应社员不断增加和变化着的需求,尤其是对高新技术和现代化规模经营的需求。


  (二)市场化

  以生产为主,本是日本农协的重要特色之一,派出为数众多的"指导员"深入农家地头,也是日本农协的独到做法。但是自日本经济高速增长(1960-1973)之后,原来服务于生产的信用服务、保险服务、购买服务,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农林渔业省(现在的农林水产省)的《农协统计》,1985年较之1955年,在农协业务总利润的构成中,信用事业由23%增长到43%,保险事业由不到1%增加到17%,购买事业变化不大;而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贩卖事业、仓储事业以及加工和设施利用事业的比重,则分别由16%、12%、10%下降为1%、7%、1%。哪种事业能更多地获取利润,就能更快的发展,说明农协的经营目标不仅已经从服务、指导生产变为追求市场的最大化利润,而且这种变化为时很早,其速很快。

  除了目标从生产向市场的转变外,农协还利用一切途径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服务对象。

  做法之一是扮演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的角色。农协不仅继续提供前述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服务,为社员提供资金、购买生产资料、贩卖农产品、仓储和加工服务、进行质量管理和市场谈判等等,农协还直接与批发商和零售商签定合同,直销农产品。"农协"牌牛奶,就因为农协自己担当"龙头企业"的角色,借助合作社加农户这一一体化形式,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以低价优质,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农协并没有到此为止,一些地方的农协更直接举办零售和批发商业企业,直接把社员生产的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由于这种方式比前一种直销方式环节更少、交易费用更省,消费者更觉物美价廉,一时之间,"休憩农业"成为一种时尚。

  做法之二是吸纳新社员。农协原来的会员全部是农民,但工业化完成之后(1973年后),居民城乡混住;加之嫡长继承、庶子只能从事非农产业的习惯,农民人数巨减;加之农民的兼业化,就使农民社员的人数大减。在日本又有一个流行的做法,加入会社,就意味着成为被优待的对象,会社也同时扩大了自己的"铁杆"消费者群落。入会入社者,趋之若鹜。农协自然也广泛地从社会成员中吸收社员。为了保持一惯性,农协将非农会员成为准组合员,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并认可没有继承权的选举、被选举权的条件,就可以成为农协的一员。现在,准会员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3个会员中,就有1名准会员。这些准会员一般是工人、商人或者会社甚至社团。这样,农协的消费者、推销宣传者队伍无形中得到了大大扩充,农协的潜在市场也相应扩大了。

  做法之三是会员出资。最近的一个发展趋势是,不仅准会员,会员也要出资。相应地,会员出资的农协,就被称为出资农协。据1995年的数据,出资农协已经占了2/3以上。社员所出的资金,相应要获取利润返还之外的收益。这种做法,如果用中国的术语来说,那就是"股份合作制"。不过在国际上,合作社就应该是股份合作制式的合作社,尤其是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之后。只不过日本做得更早一些,从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推行了。

  (三)土地经营的规模化

  日本农协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做法是"合理化土地利用"趋势。在日本,自1947年实施土地改革以来,土地出租就已经被法律明文禁止,农户拥有的土地不能转让。这个规定当然旨在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避免象土地改革以前一样被剥夺,但实际上却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特别是在农村城市化、村庄空洞化、农民非农化兼业化、人口老龄化等现象日趋严重之后。面对依然狭小的经营规模,以及滞后的生产结构(如水稻的过剩),农协一方面利用自己的进言渠道,促进土地出租;一方面通过组建农业生产联合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规模经营。1988年这样的联合体已经有36000多个;主要的经营领域包括水稻及其他粮食、蔬菜、畜牧、园艺(林果)等。近年的数量虽然大幅下降(因为农协的合并),但业务规模却大大扩大了,作用也相应增强了。

  二、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启示

  日本农协的上述变化,对于中国农村合作经济来说,有些是借鉴,但更多的是由此引发的反思。

  最重要的借鉴和反思来自于综合农协的发展思路。日本经验的最重要一点是农协作为一种综合性合作组织,得到了一以贯之的发展和变革,就是农协在保有自己的传统组织资源的同时,依赖原有路径,不断变革发展。可以说,农协的变革都是综合农协基础上,依据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而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人民公社作为一个综合性合作组织的经济功能,却被剥离得一干二净。因此,服务于农民的经济组织,只有平地再起,这是组织资源不应有的浪费;同时目前的专业合作由于缘起于农民自发,服务规模、业务范围、覆盖半径都十分有限,对于农业市场化、全球化以及渐趋明朗的合作社加农户的制度需求,都已经并将越来越显现出不适应和力不从心。因此,综合性合作社的嘎然而止,是中国最值得反思的不应有的历史性遗憾。相应的,从现在起,立即注重发展综合性合作就是日本农协对中国的最重要启示。

  相应的借鉴和反思还来自日本农协的新做法。包括合作社担当"龙头企业"、吸纳准会员、市场直销、股份合作化以及土地规模经营化等等日本做法,在中国都能找到这样那样的例证,甚至有的比日本还要早,似乎借鉴显得不必要了,甚至应该是日本效仿中国才对。其实,细一比较,差距立显。应对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需求,中国确实出现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等等。但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类,所以直到今天,谁能回答究竟有什么组织在为农民服务?服务得如何?中国农民比日本多得多,分量重得多,但是乡镇企业"离农了",孩子大了不由娘;让"龙头企业"帮助农民增收,时间一长都知道是一厢情愿;农民自发创建的合作社,别说是省级、国家级的,就是县级的也是凤毛麟角……谁替农民说话,声音又多大?而日本则不同,农协的新做法,都是农协作为全国性的综合性的农民经济组织基础上,因时而兴的。那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影响的系统内部的调整和变革,而我们是连系统都没有。所以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不仅是综合农协的空白要填补,还有千头万绪的工作要做,要真正促成合作社的大发展。首当其冲的是,要建起一个初具规模的农村合作体系来。

农协不是坏主意

钟笑寒

(作者为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13日 第四版)

  日本农协的存在和某种程度上的成功,再次挑战了经济学家对政府-市场的二分法。一方面,经济学家认为一个竞争性的、“无组织”的市场机制,能够达成经济效率。另一方面,经济学家也认为,现实当中的市场是不完美的,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部门,其差别不在于是市场竞争的,还是政府计划的,实际上他们大多是“混合”的。关键在于怎样的政府干预是有效的

  农协组织(JA)在战后日本农业的发展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它将由于土地改革而十分分散的农户,组织在兼有技术指导、生产流通、资金融通等功能的综合性农协里。日本农业虽然在“内忧”(高速工业化导致的农村“真空”)“外患”(加入WTO对其农产品价格的冲击)中处于越来越次要的地位,但农协体系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不致于落后于其他国民,保持了农产品市场的供给稳定和国家的食品安全,维护了农村地区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促进了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学分析
  农协的作用可以从微观的方面得到经济学的解释。
  市场力量: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市场供求的决定力量。对于农产品来说,特别是大宗农产品,其需求量变化很小(也就是弹性很小),而农业技术进步导致的供给增加,作用于市场,必然大幅度降低农产品价格,影响农民收益。农协通过将分散农户集中起来,就具有了某种垄断力量,同时农协还通过指导农产品的品种改造和特色产品的开发,以及对质量监督和品牌营销等方式,使农产品市场从单纯的完全竞争变成为垄断竞争。而垄断的力量在需求弹性小时恰好是最有利于获利(价格加成)的,从而使需求缺乏弹性的双刃剑变得有利于处于弱势的农民一边。同时,农协具有高度组织性,使得它还具有了与政府谈判的力量,进一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风险与激励:需要指出的是,农协协助农民进行销售时,采取的是一种“分租制”的形式———农协从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额中提取约10%的手续费作为自己的收入。这区别于当前中国实行的粮食保护价制度。它使得农户也承担适当的风险,存在根据市场需要改进技术和调整供给的激励。也使得农协不致风险过于集中而承受破产的风险,同时也愿意帮助农户改进技术。应该说,这是一种胜于保护价的制度安排。农协的其他制度安排,如存款保险,也体现了风险与激励的权衡。
  信息:农协在将农户的产品组织起来进行销售的过程中,也收集了有关的市场信息向农户提供。另一方面,农协组织和农户有密切联系,也便于监督农户产品的质量,消除市场的逆向选择,树立产品信誉。
  信贷渠道:农户信贷历来因高度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取得,农协组织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农户和农协的关系是长期的、全方位的。农户不是单纯的从农协取得贷款,还接受农协的技术指导(也是一种监督)和供销各方面的服务,形成关联交易的利益牵制,极大地消除了故意拖欠的潜在危险。农协一般组织大量农户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农户之间的标尺竞争也有利于消除偷懒者。
  集权与分权:农协的组织体系是集权和分权的结合。所谓的综合农协,其实是地区性的多功能组织,以市町村(相当于中国的县)为基础建立,具有独立决策权(全国共有1000多个)。农协的县级组织(中国的省)则以功能来划分(称为“经济联”、“信用联”等),与基层组织仅有具体业务(主要是协助产品跨地区流通和资金的统一运用等)的联系,依法行事,对下级农协没有无限制的决策权。农协组织的整体利益主要通过JA中央会和JA全中来体现,它具有政治上的代表性,并提出整体的指导意见。
  独立性和可监督性:农协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是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1947)成立的合法组织。这有利于防止农协被政府的意愿牵制,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农协组织的运行被置于在农协会员(农户)和议会(拥有立法权)的监督之下,不致于成为单纯追求利益的商业组织。

  当然,农协组织也有自身的缺陷。
  寻租:农协同时作为政治和经济组织,在政府面前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同时政府出于自身考虑(例如寻求当选),会对农协的利益进行照顾。这一方面妨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削弱妨碍了农协提高自身效率的激励。
  大而不当:农协组织体系庞大,涉足经济领域诸多方面。同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金融力量。在日本金融问题暴露后,农协也存在类似问题。农协集中的都是分散农户的资金,如果不能有效运用,对社会稳定会有影响。随着日本农业的衰退,用于农业的资金需求下降,大量的资金不得不集中到农协的上级机构,运用于非农产业和间接投资,其安全和效率的权衡是很困难的。
  买方垄断:在农协组织农民面向市场方面,农协是卖方垄断组织,但当它面对农户时,又是买方垄断的。
  虽然农协的组织基础是合作制,但这种买方垄断也许会削弱农协服务于农户的质量,影响农户收益。
  交叉补贴:由于农协是多功能的,多年以来日本的流通事业基本上是亏损的,而金融事业则是盈利的。因此存在交叉补贴的问题,可能导致激励扭曲。

  政府-市场二分法
  日本农协的存在和某种程度上的成功,再次挑战了经济学家对政府-市场的二分法。一方面,经济学家认为一个竞争性的、“无组织”的市场机制,能够达成经济效率。另一方面,经济学家也认为,现实当中的市场是不完美的,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而政府以何种形式进行干预,政府干预是改进效率还是降低效率,则缺乏深入的讨论。此外,对独立于市场(盈利性企业)和政府之外的非盈利组织(NGO)则没有独立的讨论。
  市场与组织:不能回避的是,现实当中的市场是有结构的,其参与者既有单个的农户,也有各种组织(包括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统称为中介组织),越是发达的市场,其参与者越倾向于有组织。这是因为市场的不完美,包括信息不完美和具体的交易成本(如运输成本)等,使得市场参与具有某种规模效应———单个市场参与者的规模越大,其交易成本就越低。
  此外,政府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许多是地方政府投资建立和经营的。日本的历史经验表明,利用分散的私人交易渠道,不能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而由于规模效益,私人没有激励建立大型的批发市场,政府由此可以发挥作用,并利用政府的监督机构(卫生、质检)来维护市场的信誉。
  政府与组织: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部门,其差别不在于是市场竞争的,还是政府计划的,实际上他们大多是“混合”的。关键在于怎样的政府干预是有效的。对比日本的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存在的许多弊病:
  一是政策出台一般比较仓促,缺乏长远的考虑和充分的酝酿,也就很难通过立法来确立,很难在民众中间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日本的农业政策的制定,首先是根据长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制定农业的基本法,作为基本国策。然后根据基本法,设立一些相应的政府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开发具体的政策扶持项目。政策具有很好的目的性和长期一致性。当然,从政策的灵活性和应变性来说,也许我们更强些。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总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方式,对民众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没有好处。
  二是倚重财政政策(单纯的“给钱”)和强制性的措施,忽视利用金融工具和自然选择机制来推行政策。而日本的农业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策性的金融政策来推行,这些金融政策又是通过具体的政府金融机构(农林公库)来实施,同时非常倚重民间金融机构(农协)发挥作用。
  利用财政政策的弊端,是它往往涉及利益分配格局,需要兼顾中央与地方、部门利益,协调成本较高。而金融政策可以通过单一的政策性金融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推行,独立于地方政府部门,资金的获得可以通过市场,当然也是以政府信用(财政担保)为依托的。
  三是政策一般单纯依靠现有的垂直政府体系来贯彻落实。这种依靠垂直体系来贯彻的政策,具有强制性,但却不能避免激励问题。(相反越是强制,越存在激励扭曲。)这一方面反映出政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中介组织来推行政策,同时也可能意味着政府没有认识到促进这样的组织成立的意义所在。
  纵观各国,非政府组织(NGO)都是经济当中的重要力量,虽然经济学理论很少谈及他们,但不可否认,其存在对社会的公平和效率都有促进作用。
  为什么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而必须依赖这些非政府组织呢?从日本农协存在的事实来看,很重要的一点,是考虑处于弱势的农民需要一个代表者,在政府和议会当中与其他利益关联者相制衡。这比相信政府可以依靠自身公正的力量和智慧来平衡利益格局,似乎更为可靠。
  其次,政府一般是具有多目标的组织,同时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的差别,这种存在多目标、委托代理层次复杂的组织,已被经济学研究证明是难以达成社会最优的。而独立的、具有相对单一目标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简单的非政府组织,则有更强的激励和能力来解决政策所针对的问题。
  此外,农协的决策需要接受农民的监督和对自己负责,决策机制有可能更为民主和透明,这些都利于减少政策扭曲和增强灵活性。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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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木町农业协同组合 横滨中央农业协同组合
因岛农业协同组合 横滨南农业协同组合
天童市农业协同组合 札幌市农业协同组合
岐阜市农业协同组合 鹰栖农业协同组合
陶都信用农业协同组合 名寄农业协同组合
玉名农业协同组合 北海道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
美瑛町农业协同组合 佐吕间町农业协同组合
多野藤冈农业协同组合 前桥市农业协同组合
伊都农业协同组合 上越农业协同组合
汤之谷村农业协同组合 岩手中央农业协同组合
江刺市农业协同组合 北上市农业协同组合
湖东农业协同组合 西条市农业协同组合
但马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 长生农业协同组合
津轻山形农业协同组合 天间林村农业协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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