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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集团的特点

(田丰)

1.经理会的管理体制是大企业集团的一大特点。

   经理会由集团中主要企业的经理或董事长组成,属于强强联合型的体制。大集团都由一些势力强大、历史渊源很深的大企业,通过相互之间环型持股形成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成为企业集团。由于其成员都很大,很难有一个成为核心企业,而使其它企业在它的领导之下,因此,在各大企业结成集团时,一般都成立经理会这种联系机构。
     经理会原则上是大股东会,经理会成员只要得到集团成员广泛认同即可,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样经过股东大会选举。经理会主要有以下权利:在调节集团企业之间的作用方面,决定内部的合并、组成共同投资公司并向某一领域投资;对外活动方面,如经济上调整同其它集团以及其它大企业之间的关系或企图兼并或控制集团外企业,处理与财界、政界的关系,兴办社会事业等问题,均需由经理会讨论;在人事方面,决定各大企业首脑的人选问题。可见,经理会不仅是企业集团的最高联络机构,还具有最高决策机构的性质。当然,不同的集团,其经理会权利的大小也有差异,有的甚至仅具议事机构的性质。
    作为经理会协调企业集团活动的一个补充措施,集团内各企业之间互派管理干部也很有特点。这种做法,无疑可以起到沟通信息、增强相互了解、推动协调行动的作用。而这种互派干部中,又以集团内核心银行派得最多,体现了银行在集团内所起的核心作用。


2.工业系企业集团的独立性。


     工业系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资金来源多元化态势,而不像金融系集团那样依靠于集团内的 一两家核心银行的系列贷款。工业系企业集团既向政府金融机构、长期信用银行、城市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借款,也向金融系企业集团的银行借款,因而较好地保持了自身相对独立的地位,有些企业集团甚至完全依靠自身资本实行所谓“无借贷经营”,其资金雄厚,更显示出其独立性的特色。

3.资本关系是连接企业集团的纽带。


      在工业系企业集团内部,无论是分离型,还是共同投资型,或者是参股型的企业,甚至是业务合作型的企业,它们同核心企业都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资本关系。这种资本关系,主要表现为核心企业的持股一般均为射线型而非环型持股,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的持股率通常都在20%以上,并且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变动持股率来调节集团的内部关系,或提高持股率,以加强和保证企业集团体制的稳定和生产正常发展,或降低乃至放弃持股,以调整企业集团的生产结构。

4.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其它关系。


     这主要指人事关系、系列贷款、内部交易和共同开发中的关系。
人事关系。由于存在股份关系,集团内企业往往接受金融系企业集团经理会或工业系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派遣的高级职员和经理,形成人事方面对集团成员的联络。
  系列贷款。金融系企业集团都有自己的核心银行,在成员企业贷款结构中居第一位,集团成员一般不会发生更换核心银行的行为,所以集团银行系列成为集团成员的重要连接纽带。
  内部交易。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存在较高比例的内部交易,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大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在制造业销售额依存率和购买依存率分别为20.4%和12.4%,并且这种关系有长期化和固定化趋势。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由于有综合商社做媒介,并没有发生相互交易的困难。综合商社集贸易、金融、信息、综合化组织和功能于一身,除担负集团内部交易外,在信息服务、间接融资、项目组织和开发方面,都给集团成员提供全面服务,成为集团成员的重要联结纽带。
共同开发。向新的领域投资一般有很大的风险,且投资巨大,不是单个企业所能独自承担的。从60年代开始,日本企业集团开始组建共同投资公司,全部由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参加,共同承担新领域的开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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