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第二节 结算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na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二、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三、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第三节 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种类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3)提示 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4)签见 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票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票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计算30天后付款”等。
(5)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6)参加承兑 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
(7)保证 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8)付款 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拒绝承兑和拒付 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追索 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票据因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权。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三节 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一、票据风险
A、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B、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C、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第四节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
支付金额
由于实际业务中可能发生支付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支付条款中将支付金额予以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定方法主要有3种:
1.按全部发票金额支付;
2.货款按发票金额结算,附加费等另行结算;
3.规定约数。即在金额前加一“约”字,按信用证惯例,一般理解为允许,上下变化10%。
支付货币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一“软币”。确定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例如:
本合同项下的法国法郎金额,按合同成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折算,相等于××瑞士法郎。在议付之日(或付款之日),按中国银行当天公布的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买进牌价之间的比例,由卖方决定将应付之全部或部分瑞士法郎金额折合成法国法郎支付。
2.“软币”计价、“硬币”支付。即将商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
3.“软币”计价、“软币”支付。确定这一货币与另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用其它计算方式的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算术平均汇率或其它汇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折算成原货币支付。这种保值可称为“一揽子汇率保值”。几种货币的综合汇率可有不同的计算办法,如采用简单的平均法、采用加权的平均法等等。这主要由双方协商同意。在“一揽子汇率保值”中,值得一提的是采用特别提款权的办法。目前,国际上在贸易中以特别提款权保值使用的范围日益扩大,例如,特别提款权的存款、放款等在国际贸易中也在广泛使用。
4.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也可起到保值作用。
支付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的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汇付方式一般用于买方的预付货款。但也有用于先装货发运的情形,即所谓“先装后付”。在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金额等。在预付货款情况下,汇付的时间应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例如:买方不迟于12月15日将100%的货款用电汇预付并抵达卖方。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出口商的要求和提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诺支付汇票或发票金额的文件。
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开立;
(2)付款人为银行;
(3)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
(4)是银行的单据业务。
第五节 汇票(DRAFT):
汇票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持有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在信用证业务中,经常使用的是由出口商出具的商业汇票。尽管来证也常出现要求提供“your
draft”即你方汇票指银行提供汇票,但在目前的全部信用证业务中,也都由出口商出具商业汇票。
汇票的填写方法:
汇票一般有12项内容需要填写。
◆第一栏:出票根据(Drawn under)
填写开证行名称和地址
◆第二栏:信用证号码(L/C No.)
◆第三栏:开证日期(Dated)
◆第四栏:年息(payable with interest @ % per annum)
由结汇银行填写
◆第五栏:汇票小写金额(Exchange for)
汇票上有两处相同案底的栏目,较短的一处填写小写金额,较长的一处填写大写金额;汇票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第六栏:汇票大写金额
要求顶格,不留任何空隙,以防友人故意在汇票金额上做手脚。大写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货币名称,二十货币金额。
◆第七栏:号码(NO.)
填写内容是制作本交易单据中发票的号码。
◆第八栏:付款期限(at...sight)
◆第九栏:收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
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汇票中收款人这一栏目中填写的应是银行名称和地址,一般是议付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栏:汇票的交单日期
指受益人把汇票交给议付行的日期。由银行填写。
◆第十一栏:付款人
汇票的付款人和合同付款人不完全相同,要严格地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来填写,要把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或开征人的名称和地址全部填上。
◆第十二栏:出票人
习惯上,把出票人的名称填在有下角,与付款人对应。

托收汇票:
在以托收方式收回货款时,使用与信用证支付条件完全相同的汇票。在填写方式上有以下区别:
1、出票根据、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三栏是不需要填写的。空白地留着。
2、在“付款期限”栏目中,填写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或D/P XX
days(xx天远期付款交单);D/P XX days(xx天承兑交单)。
3、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代收行名称。
托收汇票也是一式两份。两联汇票起相同的法律作用,当第一联汇票生效时,第二联自动作废;当第二联汇票生效时,第一联汇票自动作废。

第六节 国际贸易中的发票简介
发票(Invoice)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它是在货物装出时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价目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各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合同号码、收货人名称、运输标志、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1.商业发票的作用
(1)商业发票是交易的合法证明文件,是卖方向买方发送货物的凭证;
(2)商业发票是买卖双方收付货款和记帐的凭证;
(3)商业发票是买卖双方办理报关、清关、纳税的凭证;
(4)商业发票是卖方缮制货运单据的中心单据。
(5)在不使用汇票情况下,商业发票可代替汇票起付款凭证的作用。
2.商业票据应具备的内容
(1)注明发票名称;
(2)出口商(卖方)的全称、详细地址和电传、电挂、电话号;
(3)进口商(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4)出口商(卖方)及其负责人的签字;
(5)起运地、目的地;
(6)喷头及件码;
(7)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对于商品的必要描述;
(8)商品的单价、总价和价格条款等;
(9)发票号码、合约号码及出具发票的日期;
(10)货物包装件数、毛净重、尺码,以及必要的证明字句等。
第七节 有关商业发票的制作要求
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所供货物及其价格的清单。它是各种出口票据的核心单据。制作发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票要与信用证或合同相符;
在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发票描述要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特别是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不能有任何遗漏或多或差异。如果是托收方式,发票制作应按合同要求和实际装运填列。
2,发货人要填写正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收货人均应填写申请人。如属于托收方式,则收货人一般为合同买方。
3,信用证上列明的特别要求要注明;如果信用证上规定在发票上注明包括运输船名,货物原产地,信用证号,进口许可证号以及其它证实条款,比如“非议付单据快递条款”“传真副本单据”等等,均应照办。
4,对佣金,折扣等用词要正确;如果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发票决不可以“折扣”代替。如果信用证规定为“现金折扣”则也不能只写“折扣”或“贸易折扣”。总之,此类项目一个字不能错也不能省。
5,发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
6,注意发票与其他单据表面有关内容一致;
7,必须正式签字生效;
8,“有错当查”和“证实发票”;为了在发生错误或遗漏时可以更正或更换,有的要求在发票下端注明:E.&.O.E
(有错当查)字样。另外,有些国家的进口商按国家的法令和商业习惯,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字样或“货款已收讫”字样,一般情况下都可以照办。但后一种被称为“证实发票”的,则不能有“E.&.O.E"
字样.
商业发票的制作:
第一栏:出票人名称与地址
第二栏:发票名称
第三栏:发票抬头人(To)
第四栏:发票号码(No.)
第五栏:发票签发日期(Date)
第六栏:信用证号码(L/C No.)
第七栏:合同号(Contract No.)
第八栏:起讫地点(From…To…)
第九栏:货物内容、唛头(Quantity & Descriptions 、Shipping marks)
第十栏:价格(Price)
第十一栏:特殊条款(Specialterms)
第十二栏:签名(SIGNATURE)

第八节 海关发票
1.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
(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
(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
(4)便于统计。
2.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
3.海关发票的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第九节 汇款(REMITANCE)
一.汇款概念
汇款(REMITTANCE)是进口方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方,汇款主要是用于贸易中的货款、预付款、佣金等方面,是支付货款最简便的方式。
二.汇款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汇出钱的人,一般是进口商。
2.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
收到款项的人,也叫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
办理汇出款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
汇出行委托支付汇款的银行,一般是收款人的账银行。
三.汇款方式
汇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三种: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DFER(M/T)),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
电汇俗称“T/T”,是进口方委托银行,通过加押电报或电传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这种方式快捷、简便。以后的汇款业务一般就是指电汇。
四.汇款业务流程
五.注意事项
作为境内收款人如果想更快收妥款项,则应提示境外汇款人按下列要求填写汇款申请书:
1.正确填列收款人全称、帐号(必须注明收款人开户银行的交换行号)及开户银行英文名全称。
2.如企业在境外帐户行办理汇款时,则应该在汇款申请书中的收款人银行的代理行(INTERMEDIARY
INST)一栏填写开户银行的相对应境外帐户行名称。开户银行帐户行资料可向开户银行查询。
3.收款人银行名称要准确,最好要有银行SWIFT号码
4.收款人名称为开户银行名称。
5.收款人帐号:A/C NO:XXXX
,(填写开户银行在境外帐户行的相对应的币种的有关帐号)。
6.备注或附言中应注明实际的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收款人单位帐号组成必须是行号+收款人帐号,A/C
NO:XXX----XXXXXXX)。
六.案例
1.客户在香港汇款,以境外帐户行香港分行为境外代理行汇入港币,国内上海某家商业银行为收款银行,填写方法如下:
收款人银行的代理行名称:*** BANK,H.K.BR.
(INTERMEDIARY INST.)(CHATS NO.***)
收款人银行名称:***BANK,SHANGHAI BR.(SWIFT ADD:***)
收款人名称:***BANK,SHANGHAI
收款人帐号:(HKD A/C NO.):***
备注或附言:应注明实际的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收款人单位帐号组成必须是行号+收款人帐号,A/C
NO:***----***)。
2.如汇款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区以帐户行为美洲银行NEWYORK
分行为境外代理行汇美元,填写方法如下:
收款人银行的代理行名称:BANK OF AMERICA NEW YORK
收款人银行名称:***BANK,SHANGHAI BR.(SWIFT ADD:***)
收款人名称:*** BANK,SHANGHAI
收款人帐号:(USD A/C NO.):***
备注或附言:应注明实际的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收款人单位帐号组成必须是行号+收款人帐号,A/C
NO:***----***)
第十节 银行结算基本收费表
银行结算基本收费表 |
国际贸易和非贸易银行结算费率表(各银行略有不同)
单位:人民币 |
业务种类 |
费率(额) |
最低 |
最高 |
说明 |
| 一、信用证(出口部分) |
/ |
/ |
/ |
/ |
| 1、通知、转递 |
200 |
/ |
/ |
按笔计算 |
| 2、预通知(简电通知) |
100 |
/ |
/ |
/ |
| 3、修改通知 |
100 |
/ |
/ |
/ |
| 4、保兑 |
0.2% |
300 |
/ |
每三个月计算 |
| 5、议付(信用证) |
0.125% |
200 |
/ |
/ |
| 6、付款(信用证) |
0.15% |
200 |
/ |
/ |
| 7、承兑(信用证) |
0.1% |
200 |
/ |
按月计算,最低按2个月 |
| 8、迟期(信用证) |
0.1% |
200 |
/ |
/ |
| 9、转让 |
/ |
/ |
/ |
/ |
| (1)、信用证条款不变 |
200 |
/ |
/ |
/ |
| (2)、信用证条款改变 |
0.1% |
200 |
1000 |
/ |
| 10、撤证/注销 |
100 |
/ |
/ |
/ |
| 二、托收(出口部分) |
/ |
/ |
/ |
/ |
| 1、光票 |
0.0625% |
50 |
500 |
/ |
| 2、跟单 |
0.1% |
100 |
2000 |
|
| 3、免付款交单 |
100 |
/ |
/ |
/ |
| 4、退票(退单) |
100 |
/ |
/ |
/ |
| 三、信用证(进口部分) |
/ |
/ |
/ |
/ |
| 1、开证 |
0.15% |
200 |
/ |
有效期6个月以上按每六个月增加0.05%收取 |
| 2、修改/注销 |
200 |
/ |
/ |
修改增加金额按0.15%收取 |
| 3、无兑换付款手续费 |
0.125% |
200 |
/ |
按保证金同币种收取 |
| 4、承兑 |
0.1% |
200 |
/ |
按月计算 |
| 5、拒付 |
300 |
/ |
/ |
/ |
| 6、提货担保 |
1000 |
/ |
/ |
/ |
| 四、托收(进口部分) |
/ |
/ |
/ |
/ |
| 1、光票 |
0.0625% |
/ |
500 |
/ |
| 2、跟单 |
0.1% |
100 |
2000 |
|
| 3、免付款交单 |
100 |
/ |
/ |
/ |
| 4、拒付 |
50 |
/ |
/ |
/ |
| 五、汇款 |
/ |
/ |
/ |
/ |
| 1、汇入 |
0.1% |
100 |
1000 |
/ |
| 2、汇出 |
0.05% |
50 |
50 |
/ |
| 3、修改/退票/止付 |
100 |
/ |
/ |
/ |
| 六、旅行支票 |
/ |
/ |
/ |
/ |
| 1、代售 |
0.1% |
/ |
/ |
/ |
| 2、兑付 |
0.75% |
/ |
/ |
/ |
| 七、无兑换手续费 |
0.1% |
/ |
/ |
外币收帐/外汇转汇时计算 |
| 八、其他 |
/ |
/ |
/ |
/ |
| 1、票据挂失 |
50 |
/ |
/ |
按次计算 |
| 2、查询 |
100 |
/ |
/ |
按笔数计算 |
| 3、邮寄/电传电报费 |
/ |
/ |
/ |
邮局、快递公司实际发生额计算 |
|
第十一节 银行开户
开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企业法人代码证正本原件
三.会计证正本
四.开户申请书
五.印签卡上预留印鉴
外汇帐户概念
外汇帐户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机构来华人员可以自由兑换货币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现汇帐户与现钞帐户的区别
一. 现汇和现钞的区别:
现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
现钞----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
帐户的收入与支出:现汇帐户的收入是各种汇入或转入的现汇款项,现钞的收入一般是返纳的外币现钞;如果单位交纳外币现钞入其单位的现汇帐户,需经过现钞折现汇的计算;同样,如果单位从其现汇帐户上提取现钞,要经过现汇折现钞的计算。
三.
利息计算:一般情况下,现汇帐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单位现钞帐户不计息
第十二节 结汇
一.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帐。
(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或入帐,事后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位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或入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核对手续。
(3)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帐。
(4)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备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办理。
3.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帐;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或入帐时逐笔登记,收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非“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按规定期限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并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托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2.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 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 出口合同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第十三节 信用证结算审单准则
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 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第十四节 “500”信用证操作实务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第十五节 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第十六节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好的经济效益。
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
1.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常情况,一般来讲都采用即期信用证,但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
2.
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把这类的商品变成外汇,可采用托收承兑交单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灵活方式成交外还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支付货款。
3.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办法支付。
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
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
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
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
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汇票时,由银行把住关口,须由进口商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把提单交给进口商,以策安全收汇,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取走提单。
在买卖契约中,开证申请书中及信用证中必须载明,进口商必须付清发票全部金额,才能取得单据。若不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则装运单据须由银行控制,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在信用证上,表示上述功能的文句如下:
兹开立本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余50%即期付款交单。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进口商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方不付清全部金额,则装运单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控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
在实务中还有另一种支付方式,可减少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5.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作为支付方式,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为了表示其功能,在备用信用证中须载明如下条款:
凭即期付款交单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为付款方式,在备用信用证中应列明以卖方为受益人,其金额为____并明确依___号信用证项下跟单托收,若付款人于到期拒付时,受益人有权凭本信用证签发汇票和出具证明书,依___号信用证项下收回货款。
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跟单托收被拒付时,出票人可凭备用信用证所列的条款,予以追偿。
在实务中还可以采用如下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旨在减少风险,作到安全收汇。
6. 跟单托收与提交预付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须由进口商提交预付款或一定数量的押金作为保证。于契约货物装运后,出口商通过银行可获得货款的部分金额。若托收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获款额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关于预付金和一定数量的押金的数目,应经协商方式视情况而定。但为表示上述功能,在契约和信用证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
装运货物系以第__号即期信用证规定的电汇或信汇方式向卖方提交预付金_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 不同支付方式与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相结合。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双方经谈判对大型设备、成套机械及大型交通工具的成交时,可采用上述支付方式。这种特定的贸易方式其特点是契约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及产品质量保证期较长等,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例如:
·进出口商双方对开保函与分期付款相结合。
进口商依契约规定开具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而依生产进度分期交付货款。
进口商为了保障本身的利益,防止出口商延迟交货,或产品质量与契约不符,或因故违约等,故亦要求出口商提供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预付定金与延期付款相结合。
依契约由进口商提交一定数额作为定金,并依契约规定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金额系在交货后若干年付款,亦称赊购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必须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在实务中,除采用上述相结合的办法作为支付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运用,如采用部分现汇、部分托收、或部分金额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等。
第十七节 选择付款条件
取得支付保证的诀窍
一、付款条件的选择
在出口贸易谈判中要认真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一般可供选择的有下列三种方式,它们提供的支付保证是不同的。
1;货款预付(Payment in advance);
2;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付款(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i.e.,a documentary credit);
3;以汇票方式付款,或者是赊销。
上述三种支付方式的优越性和可靠性,对于出口方来说是依次递减的。重要的是事前对买方的资信要有深入的了解。了解的办法多种多样:可以问自己的银行,可以向商业资信评估机构咨询,可以调查买方的财务状况。例如向贸易组织、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商务部门、营销代理人以及其他同买方有关系的公司进行了解。一般地说,同买方有1年以上的交易往来,便可以根据自己经验来选择支付方式了。
首先,如果对方支付货款历史是良好的,为了有利于成交大宗贸易,可以用国外汇票银行托收,甚至还可开立贸易帐户,先行记帐,到一定时期进行结算。当然,选择何种支付方式,还要看货物价值大小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此外,对方国家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是否有信用保险,这也是出口方需要考虑的。有时,甚至是对方的商业文化(commerial
culture)和双方的语言障碍(language barriers)也成为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误会”也可能导致关系恶化和支付困难。
上文提到的政治局势,尤其需要特别注意。政府班子的更替、罢工浪潮的发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比如,进口许可制度的出台、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港口或内陆运输工人的罢工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这些问题都是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其次,关于信用证问题。它对卖方提供了足够的支付保证,但同时也增加买卖双方的费用和手续。买方需要为此提供财务担保才能从国外起运货物,因此买方一般是不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
再次,关于货款预付问题。对于卖方来说,预讨货款是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特别是第一次同买方作生意,或者是买方国家政局不稳、经济比较混乱的时候。对于买方来说,虽然预付货款一般有利于货物早日起运,但是究竟能否做到早日起运和保证货物质量,他是没有把握的。因此,买方在预付货款前一般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不过这样一来,又增加了卖方的财务负担。所以,在买卖双方建立了正常的贸易关系后,通常不大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最后,关于以汇票方式付款问题。这是由卖方作为开票人(the drawer),向作为受票人(the
drawee)的买方开出书面的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的汇票,这种汇票可以是即期的(on
demand),也可以不是即期的,提款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进行(on a future
predetermined date)。
二、对汇票等各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汇票可以进一步分为“清洁汇票”(clean bill of exchange),即不附带条件(如提单等)的普通汇票,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of exchange),即附有信用证的押汇汇票。清洁汇票适用于运输单证等另行寄交的场合,或者是由于在付款条件中规定了在货物生产以前(或交运以前)买方必须承兑卖方开出的汇票。
跟单汇票不同,它同时附有提单之类的支撑单证。买方所在国的银行只有在确知货款已经付清,或者是汇票已承兑的条件下,才可以交出所附的支撑单证,让收货人据以提货由此可见,跟单汇票较之清洁汇票为卖方提供更大的支付保证。不过,大多数国家对汇票的信用都在立法方面作了保证,使卖方在汇票拒付时能得以依法追偿。可见使用汇票的支付方式比较简单易行,而且费用也比较少,是一种既便于买方提货,又让卖方有支付保证的方式。只是单证文件必须是记名的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否则仍然是不可靠的。
凭单证付款(Cash against documents)的支付方式是这样的:卖方将货物提单或能够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交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后,经验证无误,即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或其代理人。这种支付方式的可靠性不如银行汇票。
开立贸易往来帐户进行赊销的方式,是卖方对买方的信任,相信买方会在约定的日期付款。只要买方到时付款,这种方式最省时省事,也不增加任何费用。问题是对于卖方来说,货运出了,单证寄出了,并未取得货款支付的应用保证。因此,事前对买方资信情况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还要对其进行随时监控,以防变化。
赊销在欧盟(EC)内部是相当盛行的。一般国际贸易与欧盟内部的贸易是不同的,对买方国家政治的稳定性必须进行评估。商业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值得采用,它可以使卖方在发生货款风险时得到补偿,一般是先补偿货款(发票值)的80%,其余待买方付清后补足,但须从中减去一定的费用。
另外还有一种常常被忽视了的支付方式,那就是将货物寄销(consign)于转运商(forwarder)的国外办事处或其代理人,指示必须在货款付清以后才能交出物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货款收讫后汇付到承运该货的转运商办事处,在转交卖方以前从中扣除事前约定的佣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转运商的资信如何,事先也必须了解清楚。
从以上的介绍来看,要使出口贸易的营销工作顺利进行并使货款支付得到保证,从事出口贸易的公司必须有一支外贸知识丰富、有经验、有能力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外贸实务中要注意单证文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通常被忽视了的外贸运销专业特长,对于外贸管理部门来说确是一种十分可贵的无形资产。
第十八节 对CAD的几点认识以及CAD和通常付款方式的比较
一、CAD的概念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单付现,就是说,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对买方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此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具有保护作用。
二.CAD的性质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前两者为商业信用,后者为银行信用。CAD属汇付范畴,具有商业信用性质。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T)、电汇(T/T)、票汇(D/D),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三种做法:预付货款、见单付款(包括售定、寄售)、交单付现(CAD)。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安全,见单付款对出口商风险最大,交单付现介于前两者之间,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比较公平。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证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三、CAD与D/P的比较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即问款交单,买方付款后,通过指定银行获取单据。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下面将即期CAD与即期D/P列表比较:
CAD
D/P
相同点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
买方付款在先
买方付款在先
不同点
汇付范畴
托收范畴
顺汇
逆汇
不受URC522约束
受URC522约束
无需汇票*
需汇票**
直接寄单给进口商
通过银行转交单据
注:*实务中,往往通过银行传递单据,提供汇票;
采用CAD方式,就等于卖方给予买方信用,应以即期形式为佳,不宜延长信用期限,但在出口实务中,采用见单30天、货到30天、提单日期后60天甚至90等远期形式的CAD也不少,而且大多通过银行转变单据,表面看来,已将CAD转化为D/P即期或远期,实际上,CAD和D/P毕竟是有区别的,宜慎不宜懈。
四、对CAD的出口操作建议
(1)无论通过银行寄单与否,切不可放1/3正本提单给进口商。有的进口商可能找出种种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不付款情况下放一份正本提单,一旦放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那么出口商的物权就丧失了,众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生效后其余两份主动失效。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险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比较严格,对一个进口商的批准限额很有限,如采用远期CAD方式,则不可能做大规模。
(3)采用保理业务方式,确保收汇安全。涉及四方当事人的保理业务机制有两种:用保理机制和双保理机制。我国银行大多采用双保理机制。随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交付方式中比重的下降,保理业务机制将在我国出口贸易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机制保护下出口商可采用放帐(O/A)承兑交单(D/A)等更利于进口商的支付方式。
(4)综合运用出口信用险、保理机制、进口商资信、扩大出口规模,实现规模效益。
(5)通过银行交单时,应指示委托行在给代收行面函(COVER)中注明进口商付款后变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转化为D/P托收业务。
第十九节 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
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托收或赊销方式。而我国企业使用L/C的比例高达85%,但坏账率竞高达5%。可见,采用托收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认请这种趋势,不要因为仅仅从表面上看觉得D/P付款方式风险大而不敢做这笔交易,从而浪费了商机。
关于采用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外经贸部以前曾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但为什么我国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间”。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我们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第二十节 D/P付款方式和FOB价格条件下怎样控制风险
D/P,即付款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扩大出口,但是收汇风险大的特点。而采用FOB条件交运货物的通常做法是:由出口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装上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然后凭其取得的运输单据连同其他商业单据向进口人议付,待进口人付款后,货物的所有权随同运输单据转移给进口人。
从上我们已可以看出,进口方资信的好坏和运输单据的真伪是出口人能否有效控制自己的货物并保证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口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口人应对进口人的资信有充分的了解;
2)出口人应对进口人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行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人以假运输单据骗取出口人的货物。
3)出口人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加注“凭发货人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等等,这样可以更加明确出口人对进口人的制约。
4)一旦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诚意产生疑虑,出口人应在货物被提取前以发货人的身份果断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时再解除扣留令。
应当注意的细节问题:
1;提单shipper栏必须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称。
2;所配国外船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且有正规办事处。
3;国内的货代必须为经贸部批准登记的公司。
4正本提单必须通过中国银行邮寄给对方客户的知名银行。
5;随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
6;所发货物的总值尽可能减少。
第二十一节 如何准确测算换汇成本
一、 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净收入每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总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
计算公式为: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厂所需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
人民币总成本包括:收购商品成本运费,保险费,银行费用,综合资用等,待会出口退税金额(如果出口商品属于退税补贴商品〕后的人民币总支出。
出口销售美元净收入:外销商品的美元收入减去国外银行费用,给客户的佣金折扣等费用后的美元净收入。
换汇成本反映了出口商品的盈亏情况是考察出口企业有无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衡量的标准是: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如果按汇成本高于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则该商品的出口为亏损,虽然有创汇,但出口本身却无经济效益,换汇成本越高,亏损越大。因此,要避免亏损,必须准确测算换汇成本。
二、 换汇成本测算不准确的问题
一般来说,换汇成本测算错误,不会发生在收购商品成本,
外销商品美元收入等主要成本费用上,而发生在运杂费、保险费、银行费用等小项费用上,大家往往对小项费用不予重视,不能准确掌握出口业务中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不明确这些费用支讨的起止点、不熟悉费用水平高低、不了解如何计算这些费用,所以,测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不准确。在实际工作中就发生了不少这类错误,测算换汇成本时,由于低估甚至漏算一些费用的支出,测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从表面上看来比较低,
但货物实际出口后,最终结算, 这却显一笔亏本的买卖。
不能在签约前准确测算换汇成本,是出口业务不可忽视的问题,它极有可能导致亏损的发生。
三、准确测算换汇成本应注意的问题
1、 使用正确的运价标准计算运费
随着运输的发展集装箱的大量使用,在我们的出口贸易中,国外进口商往往要求集装箱装运。集装箱装运的为整箱装运和拼箱装运。整箱装运的运费比散箱装运的运费低。通过对许多船公司同时期、同航线的报价测算,
我们发现平均到每一运费吨,整箱装运运费比拼箱装运运费低几美元到几十美元不等。所以,
在测算运费时,一定得注意使用的运价标准,出口商品的数量能够装满一整集装箱,才能使用整箱运价计算运费;商品数量小,只能够散箱装运的,则只能使用运价较高的散箱运价来计算运费,否则会因运费的少算而错误测算换汇成本。
2、 准确掌握整集装箱所能装商品数量,避免交付空载运费
在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整集装箱装运时,如果不能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内外包装情况,不能准确掌握每一集装箱能够装载多少数量的商品,就极易引起空载,而空载就意味着运费的白白支出,运费的白白支出也就意味着对运费的计算不准确,换汇成本的测算自然也不准确,困此,要准确测算换汇成本,必须准确掌握商品包装情况,运费的支付情况。
3、注意计算托盘+集装箱的装运方式额外费用
托盘和集装箱在运输中起相同的作用:保护商品,便于装卸,防止偷窃,
所以,装运过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就可以了。如果两种方式同时采用,不仅要多件包装费用。还要为托盘所占据的空间支付运费。所以,当国外进口商要求先打托盘,后装集装箱,那么,我们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别忘了计算承担托盘+集装箱装运发生的额外的包装费用及运输费用。
4、正确计算高投保加成发生的额外保险费
保险是为了保障货主在货物灭损后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经营得以继续进行。按照国际惯例,
投保加成通常为10
%,保险费用随着投保加成的提高而高涨。当投保加成达到30%时,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接受,这是为了防止个别货主故意灭损货物,骗取高额保险赔偿。因此,如有特殊情况,确有需要提高投保加成,即使保险公司不能接受,保险费也是比较高的,保险公司需要逐笔确认保险费,那么,在测算换汇成本时,一定得加上保险公司确认的高投保加成发生的所有费用。
5、不能漏算指明货物需要加计的保费
保险费由商品的金额,类别,投保险别,目的港国家等相对应的基本费率来确定,如果出口商品是需要加计保费的指明货物,保险费的计算是基本保险费加上加计保险费,加计保费费用高于基本保险费费用,
因此,除了应知道出口商品的基本保险费,还应了解出口商品是否属于指明货物,是否需要加计保险费,
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在基本保险费用上加上该指明货物的加计保险费费用。
6、 重视出口商品保险免赔问题
保险公司对某些商品有免赔的规定,免赔率因商品属性的不同而不同,从0.5%一5%不等,因此,应了解出口商品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范围内的商品,如果商品在免赔范围内,而合同来签订相应的免赔条款,
出口方将承担一定的赔偿风险,一旦赔偿成立,出口方将付出不小的代价,必因换汇成本地增高导致亏损的发生,因此,对保险公司规定免赔范围内的商品必须在合同上签订相应的免赔条款,规避可能发生的赔偿风险,消除换汇成本能增高的隐患,以保证测算的换汇成本的准确性。
7、 正确估算正常的银行费用
托收所发生的正常的银行费用主要有:托收费和寄单费。信用证结算发生的正常的费用主要有:
信用证通知费,保兑费,议付费,寄单费,单据处理费,电报费,偿付费等等。由于信用证结算发生的银行费用比较复杂,对信用证结算的合同,在测算换汇成立时,要特别注意银行费用,因为信用证金额不同,内容条款不同,开证国家不同,及各银行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同,优惠项目不同,所以信用证结算产生的费用各不相同,那么,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就需要我们根据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银行费用水平,再结合合同规定的条款来测算银行费用。
8、 适当预计非正常银行费用的支出
非正常银行费用在信用证结算中产生,主要有:不符点交经费,不符点交单引起的电报费,以及客户转嫁来的开证费,
转证费等等。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合同未对银行费用作明确划分,国外进口商钻空子将该由其自行承担的开证费或转证费转嫁到我出口方头上,从而发生开证费,
转证费。再如:合同条款不完整不能顺利履约;或合同中有受对方制约的陷阱条款,难以履约;或因操作失误,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制单结汇有差错;......各种错误最终体现为结汇率单据不符点,
从而发生不符点变单费及相关的电报费。谁也不能在事前保证:合同条款的签订百分之百合理,履行合约百分之百的准确,没有一点纰漏。
因此,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应当适当预估可能产生的非正常银行费用。
9、 注意减去佣金
佣金是中间商介绍交易或代做买卖而取得的收入,我们的出口合同,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各类中间商受订的,需要在交易完成、收回贷款后,支付佣金给中间商,在测算换汇成本时,应减去支出的佣金,特别是在中间商因为某些原因,要求我们支付暗佣,不得在合同中显示佣金比例时,更要注意:测算换汇成本时,减去佣金的支出。
10、远期放帐所产生的利息应记入成本
在出口贸易中,我们做信用证远期、D/P远期、D/A远期,不能仅仅把它看成是晚一些地侯收汇,我们应该明白:远期收汇是我们对客户的放帐
,对客户的资金融通,要是对我们的资金占压,我们不仅要承担到期不能收汇的风险,
还要支付资金被
占压的利息,这项费用可根据我们的放帐金额、放帐天数及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来,其公式为:放帐利息
= 放帐金额 X 放帐天数/360天 X 银行贷款利率。在测算换汇成本
时,应注意:把这项利息费用应计入出口所 需总成本。
四、 准确计算换汇成本的意义
1、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测算换汇成本不仅仅是简单的对换汇成本的测算,它是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经营活动在程序上的管理,明确了管理部门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作用,规范了经营操作,杜绝了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使企业在竟争激烈的国际市场,能够抵御经营风险,
占据一席之地。
2、避免亏损的发生
业务人员在签定合同之前,测算换汇成本,就能预测该笔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证每笔业务的经济效益,把亏损遏制在签定合同之前,避免亏损的发生,保障企业在有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正常运转。
3、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签约前测算换汇成本,促进业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因为,要想准确测算换汇成本,
业务人员必须(1)对合同条款有比较细致的研究,商品的品质、数量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
、保险条款等等条款因为随着条款内容不同,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也会不同,那么,各项条款该如何签定,定要心中有数。
(2)熟悉出口业务过程,从谈判、签约、收购货物、装运、保险、结汇到核销退税等各个工作环节,以及各个工作环节可能发生的费用支出(3)熟悉相关方面的收费水平,如:银行货款利率、
押汇贴现利率、保险费费率、银行结汇收费标准及退税率等等。在准确测算换汇成本后,业务人员在与外商谈判中
,自然心中有数:什么条件下,业务亏损;什么情况下,业务赢利。那么,业务人员就能争取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把握最佳签约时机,在保障有效益前提下,对外签订合同,促进业务的发展。
第二十二节 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分类
1.汇票的概念
《英国票据法》对于汇票作出如下定义: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为某人或其指定来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he
Drawee)to another(the Drawee)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he Drawee,who when he signs becomes the Acceptor to pay on damand,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the Payee).
2.汇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1930年法、德等30个国家签订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下列几项内容,才能发生票据效力。①写明其为“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命令;③付款人姓名或商号;④出票人签名;⑤出票日期和地点;⑥付款地点;⑦付款期限;⑧一定金额;⑨收款人姓名或商号。
3.汇票的种类
(1)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①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种汇款方式称为票汇,又称顺汇法或汇付法。承办汇票银行在汇票签发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Advice
of Drawing)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汇票取款时核对,核对无误后付款。银行汇票多为光票,不附单据。②商业汇票(Trade
Bill)的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用逆汇法,或称出票法,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时签发的汇票,即属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必对付款人发送付款通知书,一般多为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
(2) 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是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②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3)按照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①光票(Clean
Bill)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信用好的当事人的汇票易于在市场上流通。银行汇票多是光票。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除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商业汇票一般多为跟单汇票。
(4)按照承兑人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①银行承兑汇票(Bqnkers
AccePtance Bill)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②商业承兑汇票(Trader、
AccePtance Bill)是由商号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程度高于商业承兑汇票。
(5)按照使用货币的不同,汇票分为本国货币汇票和外国货币汇票①本国货币汇票(Home
Money Bill)的票面金额为本国货币。②外国货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的票面金额为外国货币,付款时一般算成本国货币付给收款人。
(6)按照付款地点与承兑地点是否相同,汇票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①直接汇票(Direct
Bill)的承兑地点与付款地点相同。②间接汇票(Indirect Bill)的承兑地点与付款地点不同,承兑时要写明付款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大部分为直接汇票。
(7)按照流通地域不同,汇票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①国内汇票(Inland
Bi11)的出票、付款和流通均在一国之内。②国外汇票(Foreign Bill)其中一方的出票和付款地点在国外或双方均在国外,而汇票可在两国以上范围内流通。
(8)按有无复本划分,汇票分为正本汇票( First Exchange)和副本汇票
(Second Exchange)但一定要标明付一不付二(Second/First UnPaid)或付二不付一(Firs/Second
UnPaid)。
第二十三节 票据知识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 关系人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据的请求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四.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一.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二.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ACCEPTOR)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一.定义(Definition)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三.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四.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PROMISSORY NOTES)
一.定义(Definition)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种类
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支票 (CHEQUE)
一.定义(Definition)
支票(CHEQUE)是在银行存款的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
2.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3.付款银行的名称;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写明即期;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
9.无条件支付命令。
四.种类
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在支票上注明收款人,只有收款人才能收款。
2.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不指定收款人。
3.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主要是委托银行代理收款。
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签发为出票人,付款由银行付款,以保证支票能够收到钱。
5.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由银行签发,由银行付款的支票。
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一.定义(Definition)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二.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PURCHASER)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第二十四节 票据的涵义
1. 票据的性质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面,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经过背书可以予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其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
(1)票据为设权证券
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指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2)票据为要式证券
即指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3)票据为文义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其效力。
(4)票据为金钱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财产权的证券。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
(5)票据为债权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
(6)票据为无因证券
即指票据行为是以签名及交付而完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自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即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的责任。
(7)票据为独立证券
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不因其他行为无效、撤消而受影响。
(8)票据为流通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
(9)票据为提示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
(10)票据为返回证券
即指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付款人得要求持票人写明持票人写明收讫字样,签名为证,并将票据收回,以防再度取款。
2.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
(2)信用作用
票据不是商品,不含有社会劳动,也不是硬币,没有本身内在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诺人允诺按照票面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3)流通作用
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再经背书还可再转让。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的义务。背书次数愈多,票据负责人愈多,票据的担保性也愈强。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就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形成一种流通工具,节约了现金的使用,扩大了流通手段。
(4)抵消债务作用
由于国际间贸易所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可以使用票据加以抵消,从而便利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3.票据的关系人
票据有三个基本关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每一个关系人在票据上签名后,都要对正当持票人负票据的支付责任。
(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票据开立后,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如果票据遭到拒付,出票人被追索时,应负偿还票款责任。
(2)付款人(Drawee)
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或票据开给的当事人。付款人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付款人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以防止出票人无故向付款人滥发票据。但是票据一经承兑,即表示承兑人(Acceptor)同意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时,承兑人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出票人的地位。所以票据承兑后,其背书人、持票人或出票人均可据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收款人经票据背书成为背书人时,同样要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当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向其追索时,收款人应负责偿还票款,然后再向出票人追索补还。
(4)背书人(Endorser)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字背书后,就要对票据负责。
(5)承兑人(Acceptor) 是承诺票据到期付款的人。
(6)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是在票据提示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非票据债务人作成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票据到期时,如付款人拒不付款,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7)保证人(Guarantor)
是由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
(8)持票人(Holder)
指的是票据占有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执票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所规定的义务。
(9)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是指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持票人所付的对价不一定与票据金额完全相等,有时取得票据,虽未付过对价,如赠与,但其前手确曾付过对价者,也称为付对价持票人。
(10)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也称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是善意地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
4.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
(1)出票(Issue)
发出汇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写成汇票,即将法定内容记载于汇票之上,并在汇票上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sign it);另一个是将汇票交付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汇票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发出汇票行为,发出汇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出票行为结束,汇票的各有关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背书(Endorsement)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在汇票背面背书,另一个是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行为。经过背书,票据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背书人对票据所负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背书人对其后手有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及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行使其票据上的权利,以背书之连续行为作为其取得正当权利的证明。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并经签字,确认对汇款的付款责任后,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而出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承兑行为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4)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誉。参加承兑行为的人称为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参加承兑人应在汇票上面记载参加承兑的意旨、被参加承兑人姓名、参加承兑日期并签名。
(5)保证(Guarantee or Aval)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如有保证,则履行更为可靠,更便于流通。
除以上主要票据行为外,还有提示和付款行为。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兑或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行为;一经付款,收回票据,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6)票据的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有请求偿还票款及费用的权利。
第一,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①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提示;②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拒付通知书;③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
第二,拒付(Discount)。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除此以外,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不可能时,也称为拒付。
第三,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count)。票据遭到拒付时,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在拒付后一个营业日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应于接到通知后一个营业日内,再通知他的前手背书人,直到出票人。
第四,拒绝证书(Protest).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一个营业时内,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即拒绝证书。
公证人在作出拒绝证书前,应将持票人交来的票据再次向付款人作出提示。若仍遭拒付,即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作成拒绝证书,连同票据交还持票人。持票人凭此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五,追索款项。追索款项包括票据票面金额、延期付款应付利息、作成拒付通知、拒绝证书及其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节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第一节 单据概述
一、单据的作用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买卖,但是在实际业务当中主要表现为单据的买卖。
单据有如下作用:
1、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工具;
在国际结算中,单据是基础和依据。单据代表了物权,单据的转移就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2、单据是履行合同的证明;
卖方用单据来证明他是否履行了合约的义务,单据就是他提供的履行证明。
二、单据缮制的基本要求
1、准确。这是单据的第一要求。
单据应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若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要求做到“单证一致”即所有的单据都与信用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单据与单据之间的相同内容都要一致。
2、完整。包括内容完整、份数完整、种类完整。
3、及时。在信用证项下交单必须掌握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单据文字内容力求简单明了。
5、整洁。单据的缮打必须力求表面整洁。个别错误可以更正,但必须在更正处加以签署或加盖更正章,不能遗漏。
三、单据的种类
根据单据的性质,单据可以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货币付款的相似票据;商业单据主要指非金融单据的其他所有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相似单据等等。
第二节 发票(P285)
一、发票及其作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是记账单据,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
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如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等都是支持商业发票的货物而开立的。
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1、是出口商装运货物并表明是否履约的总说明;
2、便于进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
3、发票可以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记帐的依据;
4、在出口地和进口地发票作为报关缴税的计算依据;
5、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三节 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1.基本关系人
(1)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有时被称为船方。
(2)托运人:也成为货方。可能是发货人(卖方)或者是收货人(买方)
2.其他关系人
(1)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
(2)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人。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是否有批注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船方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货物或外包装没有某种缺陷或不良情况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货船放在收到货物或装载货物时,发现货物或外包装有不良情况,在提单上给予相应的批注。
对于不清洁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无法议付。
2.按是否已装船时签发提单分:已装船提单和收讫备运提单。
前者指的是,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装上提单所指明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明确记载装船的日期;后者是指托运人将或交给承运人接管,因船公司船期关系,或船只尚未到港,暂存仓库由其保管,而凭仓库收据签发的备运提单。
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和联运提单。
前者是指装货船只自装货港直接到达最终目的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
后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转换另一条船,或中途改换其他的运输方式才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提单。
4.按提单的抬头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具体填写特定的人或公司。
不记名提单,指不填具体收货人名称,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提示提单,是按记名人指示或不记名人指示而交货的提单。
5.按航运的经营方式不同分:租船契约提单和班轮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法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倒付提单。
7.按提单的格式和条款是否全面分: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前者是指提单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内容,全面记载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条款;后者只有正面有条款,而背面没有任何记载内容。
四、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
提单是货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性能。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一)不可流通形式提单
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又称直交提单。在收货人格内载明托运给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该收货人经证明其身份,即可提取货物。
(二)可流通形式提单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
(1)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1)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2)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
(3)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4)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第四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一、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相比)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以外,他人不能提货。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一个受让人凭以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另外,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第五节 租船合约提单
一、定义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租船合约提单上应该有类似这样一些文字:“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二、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
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节 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据及种类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在货物出险后,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就真正掌握了货权。
保险单据的种类有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和联合凭证。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即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批单。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其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三、保险单的背书(Endorsement)
保险单据按信用证的要求和需要时将由被保险人在单据上背书。
在信用证的单据付款之时或以前,被保险人的权利应该转移。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背书保持一致。
保险单据的背书根据信用证规定和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单人是被保险人(出口商)时,做成空白背书。
2、按信用证规定做成记名背书。
3、被保险人是买方/进口商,则卖方/出口商不须背书,保险单如需转让,应由买方被保险人背书。
4、被保险人是第三者、中性名称(To whom it may concern),若保险单转让时,不须背书。
5、被保险人是Bearer,在赔付地点写明Claim payable at (place)to bearer or
holder,保险单据若转让时,不必背书。
第二十七节 保证业务
银行保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1、投标保证:
银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承包保证:
银行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履约保证:
银行接受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预收(付)款退款保证:
银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5、工程维修保证:
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质量保证:
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7、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8、关税保付保证:
银行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海关保证,如被保证人在商贸活动中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银行将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9、保释金保证:
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如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船舶被外国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由银行向外国法庭提供的保证。
10、付款保证
①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②在技术交易中,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③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时,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延期付款保证:
在进口大型设备时,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在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12、分期付款保证:
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3、借款保证:
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4、租赁保证:
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5、补偿贸易保证:
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6、留滞金保证:
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银行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
17、帐户透支保证:
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帐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节 国际保理业务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世界买方市场普遍形成,如何以新的贸易方式扩大产品出口,已成为外向型企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方兴未艾的国际保理业务已成为贸易商吸引海外客户、拓展海外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可以分为出口保理业务和进口保理业务。目前开展此业务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出口保理业务针对挂帐(O/A)、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等非信用证交易方式的特点,可以向出口商提供以下服务:
1、海外进口商的资信评估;
2、提供100%的出口信用风险担保;
3、以帐款预支的方式提供出口商所需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周转;
4、应收帐款的管理及追收。
5、进口保理业务则为进口商事先批准一个信用额度,使进口商无须开信用证,向海外出口商以挂帐方式进口货物。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运作步骤为:
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协议;
2、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签定国际保理合同;
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债务人(进口商)信用额度;
4、出口保理商将此申请传递给进口保理商;
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6、进口保理商将批准的额度制成信用额度证实书通知出口保理商,后者将其传递给出口商;
7、出口商按证实书上的额度金额发运货物;
8、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如需资金融通,则将全套正本单据寄送出口保理商;如不需要资金融通,则将发票副本传送出口保理商;
9、出口保理商将上述单据传送进口保理商;
10、出口保理商视出口商需要,提供发票金额的70%--90%的资金融通;
11、进口保理商在规定的时间按商业惯例向进口商催收货款;
12、在货款到期日,进口商将货款交给进口保理商,后者将其转交出口保理商;
13、出口保理商在扣除预付款、服务费等后,将货款余额付给出口商。
二、保理业务的费用
保理的收费主要有两方面:
1、服务佣金:一般是承担服务的发票金额的1%--1.5%;
2、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对每次信用额度申请,无论批准与否、批准多少,保理商都收取一定的资信评估费用(一般为50美元)。此外,如果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还要收取一定的融资利息。
从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费似乎比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高一些,从而会增加出口商的成本,迫使出口商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影响出口商的竞争力,但其实不然。
出口商如改用信用证方式,虽然可以免去自身的保理开支,降低了产品价格,却在同时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因为进口商必须承担开信用证的费用。更主要的原因是进口商为开证或被迫存入保证金,或占用了自身的银行信用额度,从而造成进口商的资金紧张。同时,由于银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即:文件必须同信用证条件完全一致。因此,信用证变得缺乏活力。任何矛盾都可能造成严重延误,有时频繁地改证,带来大量的费用和风险。这些,都使许多进口商不愿以信用证方式进口商品,从而影响了出口商的竞争力。
出口商若采用D/A托收的形式,往往由于资金紧张而需要押汇,为此必须支付押汇的利息,同时进口商也要支付托收的费用,对双方都造成负担,而且出口商还失去了信用风险保障。
总的来说,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虽然可能增加一定的费用,但因此而获得的信用风险担保、资金融通以及管理费用的降低等带来的收益足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