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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进口商品的海关税费计征

第一节   海关税费计征概要

      税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中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发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4)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将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5)税率的运用:关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船泊吨税)
(1)关税税率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进口环节税税率  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增值税率有两种,进口货物除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以外,其余的货物的税率均为17%。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税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税率。我国目前仅限于对烟、酒等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 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我国船舶吨税有一般吨税的优惠吨税两栏税率,其税率是以吨位数规定的定额税率,按船舶的净吨位大小进行计征。
(6) 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7) 税费的计算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完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关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8)原产地规则:
指的是确定进出口产品或制造国家(或地区)的标准与方法。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或制造地将该产品适用哪种关税税率。
(9)税费的缴纳:
(1)缴纳期限 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2)汇率 进出口货物如果是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币。
(3)滞纳金 滞纳金额=(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1‰
(4)上海海关税费缴纳程序: 按照关税条例对进出口货物关税缴纳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A、税款缴纳证的填发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联,由海关填发,一至五联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 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送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款划缴金库。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保存备查。
B、滞纳金的缴纳 纳税业务人如不能按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



第二节   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的基本公式是: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在计算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2.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现根据三种常用的价格条款分别举例介绍进口税款的计算。

(一)以
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如果申报价格符合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可直接计算出税款
  举例如下: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 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 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
    税款计算如下:
   (1)审核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确定税率: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
   (2)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125 000×8.5222=1 065 275人民币元
   (3)计算关税税款即:1 065 275元人民币×15%=159 791.25人民币元

(二)FOB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在计算税款时应先把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折算成CIF价,然后再按上述程序计算税款。举例如下:
    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1英镑,保险费率为0.25%,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入价)
               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
   1)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1.2683+11.885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
       即1美元=11.577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2.5+0.5/1-0.25%= 3.0075人民币元
   (2)计算关税税款:根据税则归类,中厚钢板是日本原产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为10%
        则: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款=3.0075人民币元×200 000公斤×10%=60 150人民币元

第三节   增值税

(一)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全部从价定率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税率较低为13%。
下列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粮食、食油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产品(不包括金粉、锻造金,它们为零税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计算举例:
某外贸公司代某手表厂进口瑞士产数控铣床一台,FOBAntwerp SFr223 343,运费RMB42 240,保险费率0.3%,填发海关代征税缴款书之日瑞士法郎对人民币外汇市场买卖中间价为SFR100=RMB387.055。
关税完税价格:223 343×387.055÷100=864 460.24865元
(864 460.24865+42 240)/(1-0.3%)=909 428.5342528元≈909 429元
数控铣床应归入税则税号8459.6100,税率为15%,则其应征关税税额为:
909 429×15%=136 414.35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909 429+136 414.35=1 045 843.35元
应征增值税税额:1 045 843×17%=177 793.31元

三、海关监管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规定,对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征收的手续费。
(一)征收范围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具体范围如下:
1.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2.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3.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4.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三资企业进口用于营业性的物资及进口料件加工后内销,仍予减免税的物资;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予暂免税进口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8.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9.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下列无税、减免税或保税货物,免或暂免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1.《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用于救灾的物资;
5.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10.暂时进口货物;
11.准予免税进口的直接军事订货;
12.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监管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二)征收标准
海关监管手续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属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CIF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
4.进口免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5.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6.其他进口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CIF价格的3‰计征。
(三)缴纳期限及方式
根据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是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予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应在货物进口时由口岸海关征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海关在审批减免税货物时征收。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对纳费人发给手续缴纳凭证。
海关监管手续费计算举例:
国内某公司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一批料件,CIF上海180 000人民币元,进口后保税储存100天后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问海关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多少?
解:海关规定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的1‰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CIF价格×手续费率
该批货物应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80 000元×1‰=180元。



第四节   关税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关税有多种分类方法。按征收对象分类,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三类;按征收目的分类,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按征税计征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可分为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和普通关税等。


(一)按征收对象分类的关税,可以分成正税和特别税。
1.正税
关税的正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
(1)进口税:是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有正税与附加税之分。正税即按税则法定税率征收的关税;此外征收的即为附加税。我国加入WTO后,于2002年1月1日再次调整了进口税则税目税率,将总税目数增加到7,316个,其中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进口税是关税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许多废除了出口税和过境税的国家,进口税是唯一的关税。
(2)出口税:是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出口税。我国在2002年出口税则中仅对一小部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一共有36个税目,其中对23个税目实行出口暂定税率,其余的不征税。
(3)过境税:是对外国经过本国国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我国也不征收过境税。
2.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是因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对进口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常见的特别关税有:
(1)反倾销税:是针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2)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进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我国政府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二)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一种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它是以货物的价格或者价值为征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或者价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越高,税额越高。货物进口时,以此税率和海关审定的实际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乘计算应征税额。从价税的特点是,相对进口商品价格的高低,其税额也相应高低。优点是:税负公平明确、易于实施;但是,从价税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不同品种、规格、质量的同一货物价格有很大差异,海关估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计征关税的手续也较繁杂。目前,我国海关计征关税标准主要是从价税。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以每计量单位货物的应征税额为税率。从量税的特点是,每一种货物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货物价格的影响。计税时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乘以每单位应纳税金额即可得出该货物的关税税额。从量税的优点是: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低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货物的进口。但是,由于应税额固定,物价涨落时,税额不能相应变化,因此,在物价上涨时,关税的调控作用相对减弱。我国目前对原油、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
3.复合税
复合税又称混合税,即订立从价、从量两种税率,随着完税价格和进口数量而变化,征收时两种税率合并计征。它是对某种进口货物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一种关税计征标准。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方法有多种,如:对某种货物同时征收一定数额的从价税和从量税;或对低于某一价格进口的货物只按从价税计征关税,高于这一价格,则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等等。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进口货物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我国目前仅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
4.滑准税
滑准税是根据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类特殊的从价关税。它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通俗地讲,就是进口货物的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滑准税的特点是可保持实行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而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我国目前仅对进口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三)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可以分成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和普通关税。
1.最惠国关税
最惠国关税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协定关税
协定关税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3.特惠关税
特惠关税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第五节    海关如何对商品进行估价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的估价准则,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第六节   关税的征收与退补

  关税征收的过程是税则归类、税率运用、价格审定及税额计算的过程。

    进出口关税的计算方法是: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出口关税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是以外币计算的,应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中同价,折成人民币。
  按照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八天起至缴清税款日上,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1%的滞纳金;对超过三个月仍来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纳税人存款内扣除。
    关税的退补分补征、追征和退税三种情况:
1、补征。是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2、追征。是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3、退税。是指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纳税单位应填写退税申请,连同原来税款缴纳书及其他必要证件,送经原征税海关核实,并签署意见,注明退税理由和退税金额。单位退税,一律转帐退付,不退现金。办理退税手续,除海关原因退税外,由纳税单位向海关交纳50元人民币手续费。



第七节  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对进出境货物,海关除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外,还通过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从经济上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宏观调控。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口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目前在货物进出关时,除了按《海关税则》征收进出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外,对进口货物还按不同的商品种类和不同的收货人,由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进口产品的消费税、增值税。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国境(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课税范畴。它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为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开征的税种。关税构成进出口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市场价格和经营成果,与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说,对关税的了解和对其避税筹划的把握,直接影响到商品进出口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对于关税的避税筹划(方法)就显得颇具吸引力了,这里,我们除了关税的简单介绍外,还主要是介绍了八类关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完税价格的避税筹划案例;
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避税筹划案例;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增值税出口时避税筹划案例;
反倾销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回国探亲时的避税筹划案例。

关税的简单介绍
关税属于流转税,按商品的流转额来完税。关税的完税价格指进出口商品的流转额。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构成及计算方法是可以不相同的,要经过海关的审核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货物的成交价格通常有到岸价格(货价十运费十保险费,即CIF)、货物十运费价(即C&F)、离岸价格(货价,即FOB)三种。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该成交价格就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若是以货物十运费价成交的,则还应加上保险费;若是以离岸价格成交的,则应加上运费价和保险费,才能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所需注意的一点是,在货物的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加列入完税价格内;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对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产生的罚款,如果卖方在货价中冲减,这项罚款则不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进口货物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国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法确定,运费可按外运公司规定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CIF×保险费率。即货价、运费和保费都要进行保险。将它换算成完税价格的公式是: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F)/(1-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第16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若为货价加运费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将运费或保险费扣除之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同样,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可以不予扣除;国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加入成交价格内,然后再计算完税价格。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我们知道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完税价格的基础。收发货人应主动报明货物的成交价格,并经海关审查确认后,才能据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该是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购到的正常的价格。如果海关对申报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运用税率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后,海关即填发税款缴纳证,纳税人凭之于开设的次月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款,并将回执联送交海关,海关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后,收发货人即可凭以提(装)货。
通过上面对关税简明的概括描绘,相信您作为一位精明的筹划者一定会以您敏锐、细致的洞察力发现关税有如一座诱人的金矿,里面贮藏着丰富的避税技巧。而您一旦拥有掌握它们,就会像"芝麻开门"一样给您的公司及家庭带来不尽的财富和巨大的收益,并使您的企业在空前激烈的竞争中,在白热化的商战中配备坚甲锐刀,保持英雄本色,尽显风流。
在以下,我们将以案例为依托,通过对关税的分析,将其中的避税策划方法尽可能多地介绍给您。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设想,如果您是一位成功的汽车商,您的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您的汽车提供所需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您无疑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但进人中国市场您又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怎么办?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呢?
很简单。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您汽车的出产地。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人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由于您是一位跨国经营者,因此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对您显然不适用。对于第二个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这其中显然充满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如果您在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韩国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的生产阀门,马来西亚的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怎样才能使您的中国销售公司经理不会报怨关税太重、市场价格太高、产品无人问津?这需要您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比较我们把总厂设在×××而有利于避税。
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您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避税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了您的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厂,可是总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您无需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您的产品仍然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因此说,由于您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避税的效果,不久您将会发现,您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公司会由于关税负担的减轻和价格的降低,从而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大陆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丰田、大众、日产共同奔驰在中国大陆的道路上,分享着巨大的利润。

完税价格的避税筹划案例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对于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如果能制定或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并且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通过避税方式,达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战略。因此说能否进行完税价格避税筹划对一个外向型企业而言,对一个对于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大的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下面将分别就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相应的避税筹划。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我们同样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
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我们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举例来说,如果您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老板,您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您作为老板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十10十其他=210十其他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十25十其他=215十其他
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您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您至少可以避税1万美元。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买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加以扣除。如果您在一笔交易中获取了100万美元的回扣,但因您不了解上项扣除,在关税税率为20%的情况下,您将并不情愿地为国家做出20万美元的贡献。
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在这里只能通过特例加以说明如何进行避税,以期对您有所启发,起到一种举一反三的作用。设想一下,您进口的是一种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这种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制开发投入费用必然使其初始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假如事实上为进口此种产品付出了2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那么您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以100万美元申报,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从而您将有80万美元的支出毋需纳税,其避税可谓多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避税的重心所在。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这一点当您的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铰大时,尤显重要。
此外,如果您的公司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您的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也许您认为这是多此一举,事实上,当您多交税的时候,海关人员也许在嘲笑您的"不智"。因为税法明确地告诉我们,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注意千万不能把完税价格的避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如果您为了少缴关税而一味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您的行为将不再是避税,而是违法的偷税。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用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可见必须正确地看待、理解避税,否则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以上讲的是您作为纳税人,在申报成交价格时,所必须知道的一些税法知识。准确全面地把握这些要点可以使您尽可能地不多缴纳税金。

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避税筹划案例
进出口商品出入国境时,在缴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增值额)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由进出口口岸的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增值税的税率高达17%,在整个商品价格中占有相当的份额,对商品进出关境之后在市场上的流通、竞争中及在企业的利润核算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的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体现于商品的市场标价。所以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这种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度,进而制约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说进口商品能否进行避税筹划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避税筹划,对企业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说,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筹划,主要就是对进口商品的纳税进行避税筹划,以及对出口商品的退税进行避税筹划。下面这里将主要就商品的进口增值税负担进行避税筹划。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避税筹划,主要就得在税率选择上动脑筋,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与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我们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下面我们将税法中享有优惠税率的商品加以归类。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与用具。
3.古旧图书。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我国有一些专业公司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外交部供应站;中国免税品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中士公司侨汇商店。
这些公司从某种角度说为我们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和舞台。假如您作为一个进口商,您很想进口一批紧俏商品,可又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好处。但若您能与上述公司挂钩,而您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划出一笔贷款给上述公司,通过他们免税购进您急欲进口的商品,专业公司再以折扣的方式卖给您,这样您就避免了高额的进口增值税负,至少小于17%。同时专业公司也因利息支出和折扣而少交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

进口商品时的消费税避税筹划案例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避税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消费层次趋向国际化,因此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有些中国人一向有"祟洋"的心理,这就为我们进行有效的避税筹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首先,我们来看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在前面我们已谈到,只要对完税价格进行筹划,减小分子,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应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例.某外贸公司进口化妆品的同时又进口护肤护发品,如果其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则海关在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则会按照化妆品的30%的最高税率征税,这样就加重了进口护肤护发品税收负担。
最后提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以金银为基底的包镀及其他贵金属的首饰,以及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增值税出口时的避税筹划案例
出口商品迟税制度是我国海关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环节中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各项有关规定。
在我国当前出口商品的税收扶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征税后退税,另一种是免税形式。这两种措施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是不同的。采取免税方法时,只能免征出口货物最终生产环节的税额,对最终生产环节以前发生的税款,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包含的税款无法扣除,从而不能使出口货物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出口公司而言,应准确掌握出口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方法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方法二:对于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户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这里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则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出口企业掌握我国关于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进行出口退税的避税筹划,对于降低税负,增强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无疑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反倾销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产品不断打人国际市场,并在许多国家的进口贸易中占有比重不断上升的地位。然而,许多国家出于保护民族工业的目的,不断起诉中国出口商品具有"倾销行为",并通过立法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他们把中国指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产品寻找"替代国"价格,这样无视中国廉价能源、原材料、劳动力的竞争优势,把合理的低成本、低出口价说成是倾销,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和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
面对这种日趋严重的局面,要求我们采取正确有效的避税措施,避免不公平的"反倾销税"的迫害。我们认为避税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尽量减少被控诉的可能
1.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我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属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初级产品比重高,产品档次低,附加值少,价格很难提高。从长远看来,我国企业应大力着手从初低级产品的形象中走出来,使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日趋成熟。
2.组建出口企业商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塑造我方整体战略集团形象。
3.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
二、顺利通过调查,避免被认为倾销
如果您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反倾销调查,可以选用以下技术手段灵活地应付。
1.及时上调价格。这是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于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出口产品所被征的反倾销税也立即取消。
2.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
3.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我们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4.与外方投诉厂商私下进行谈判、妥协。
三、避免出口行为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
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注意:
1.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
2.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末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利的主动地位。
3.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借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群众支持。

利用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案例
作为外向型公司,了解保税制度是极其重要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在这里为您介绍的保税制度为各外向型公司提供了把进口货物应纳的税款置后交纳,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的可能性。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则是外向型公司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这样就能从批准日起暂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是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征税款。显然,作为进口方的外向型公司,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交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避税的目的和效果。
但由于目前海关加强了对批准保税货物的管理和控制,我们也需要更新避税思路和方法。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我们避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我们避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垃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我们将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避税筹划。
例.我国广东省某地有--生产出口产品的A家具生产公司,于1995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A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A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假设A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避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00×150]×100×50%=1250000(元)
A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避税1250000元。

回国探亲时的避税筹划案例
海外游子回国之际总忘不了带上些异乡的贵重物品送给内地亲友。由于海关对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个人进口物品税,所以这里就避税问题谈谈如何进行有效的选择与策划。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系指进入我国关境的非贸易性的应税自用物品,其中就包括馈赠物品。对这些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代征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该税的纳税人是入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和进口邮件的收付人。
从进口税率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众多可以作为探亲礼品的物品中,如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手表、化妆品、录像机、烟、酒、汽车等等,其进口税率各不相同,而且差异很大。有免税的,有100%甚至200%征税的。
例.您为回国探亲在国外买了300美元的名酒、400美元的松下影碟机、300美元的瑞士金表作为探亲礼物的话,那么您所负担的进口税负为:
应纳税额=300×200%十400×150%十300×100%=600十600十300=1500(美元)
也就是说您为了探亲,光送礼就花了1000十1500=2500美元。但若您带回了400美元的包金首饰和600美元的金银戒指、项链。由于金银制品及包金饰品免税,那么您所负担的税负则为零。相比之下,同样花了1000美元,却付出了不同的代价。何况,金银首饰在习俗上比之电器、名酒更为中国人所接受和喜爱。可谓"少花钱、多办事,一举双得",既表达了眷眷爱心,又获取了避税之利。

第八节    关税术语释义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出口税(Export Duty)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出口信贷(Export Finance)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从量税(Specific Duty)
从价(Ad Valorem)
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
多种汇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ies)
反倾销(Anti-Dumping)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关税(Customs Duty)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关税税则(Tariff)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GATT)
国内税(Internal Taxes)
过境关税(Transit Duties)
海关(Customs)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汇兑税(Exchange Tax)
货币(Money)
约束税率(Bound Rate)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Vate of Protection)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估价规定。
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其完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货物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时,才接受其为估价的依据,否则需由海关估定一个“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是按到岸价格为标准制订的。“正常价格”是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因此有人称它为“抽象概念的到岸价格”(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
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限制,因此,经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仍会有一部分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作为本国的海关估价规定。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如: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法。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这一成对当事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通过这种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缔约各国不仅从它所直接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成对的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缔约各国不仅通过最惠国条款获得间接利益,还可以通过扩大贸易给其他缔约各国的经济带来进一步繁荣。缔约各国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作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
在这次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组在1990年1月30日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参加国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来谈判关税减让。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讨价还价方法来进行关税谈判,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又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

出口税(Export Duty)
关税的一种。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征收1-5%的出口税,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出口信贷(Export Finance)
出口国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本国出口商、进口方银行或进口商提供的信贷。按贷款对象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为了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一般最高贷款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并由本国出口信贷担保机构作保。工业国家为了协调彼此的出口信贷政策,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内就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等达成君子协定。最后的一次协定于1982年7月6日生效,具体标准如下: 

利     率 最长还款期限
2-5年期 5-81/2年期
富国(1979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000美元以上) 12.15% 12.40% 8.5年
中等国家 10.85% 11.35% 8.5年
穷国(1978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624美元以下) 10% 10% 10年
贷款额最高比例为85%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国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金额和输往国别的管理制度。是一国的外交和对外经济政策在出口贸易中的体现,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国内短缺物资;文物和古董;“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额,出口许可证和出口结汇管制等,出口限制的主要内容有:1)出口价格管理,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价格下限,以防止低价对外倾销;2)出口品质管制,即通过加强商品检验,禁止不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口;3)出口数量管制,对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数量或禁止出口;4)出口组织管制,即加强出口企业、贸易公司的组织联营,实行联合对外,提高出口效益。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一种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起初就是协调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政策的一个国际性多边出口限制机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对缔约国实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同时又规定,以下情况不算出口限制: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损益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段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

从量税(Specific Duty)
又称固定税(fixed duty),系指依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或长度为标准,每一单位保证一定金额的关税。从量税的优点在于课税标准一定,而且征收手续比较简便,但是其缺点则在于同种类的货物不论等级高下,均课以同税率的关税,使得课税有失公平,而且其税额也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

从价(Ad Valorem)
是各国征税时通用的一个原则,即征税时按商品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税额,随商品价格的上涨,税额增加,随商品价格的下跌,税额减少,是与“从量原则”对应的。Ad valorem是拉丁文。
征收从价税,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国之间一般采取从价原则征收进口关税。

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ad volorem 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3)法定价格。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一般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C.I.F)征收从价税。

多种汇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亦称“复汇率”。指一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根据不同用途而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多种汇率是西方国家外汇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根据经济发展,以及国际收支不同情况而制定的,一般是以进口和出口,贸易和非贸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竞争力,出口商品的品种等规定不同的汇率,以维护和推动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免税或规费是不当的”,但同时允许“如果某缔约国为了保障它的国际收支,经征得国际货币基金同意而征收货币多种汇率的规费”。
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新生工业和限制外汇支出从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考虑,也不得不采取复汇率制。

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ies)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

关税(Customs Duty)
又称 customs 或 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import duty),出口税(export duty)。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依课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advalerem duty),从量税(specific duty),复合税(compound duty)以及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financial duty)、保护关税(protecive 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以及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y)等。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其主要宗旨是各缔约国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达到保证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创建于1948年(产生于1947年,1948年1月1日生效)。其产生主要源于二次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导致世界大战的主因是国际经济贸易矛盾,战前各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经济贸易政策限制了贸易的发展,致使经济危机频频发生,为防止大战重演,首先应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成立国际性的世界经济组织,以规定战后的金融、投资和贸易活动,形成能够左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体系。
关贸总协定现有108个正式缔约方,另有20多个虽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但原则遵守和适用关贸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贸易规则的国家和地区;此外仍有16个世界经济组织及国家和地区是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世界上几乎五分之四的国家和地区与关贸总协定有联系。目前,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其规模不断增大,由关税到非关税措施,由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并可能扩大到环境保护。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共同准则,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既是一项含有一整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又是缔约方之间相互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总协定共分四部分,包括三十八条条款。第一部分包含一、二两条,主要阐述量惠国待遇法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第二条是关税减让表。第二部分包含第三条至二十三条,共二十一条,主要是多边贸易的具体规则。第三部分包含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五条,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成员国的加入、登记、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共三条,题为贸易与发展主要内容是发展中国家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享有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互惠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四十多年的历史中,几经修订,充实与完善。每当贸易保护主义趋势高涨的时候,就要举行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到目前为止,已是第八轮。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至第五轮谈判,主要是就关税达成协议;第六轮、第七轮,就非关税壁垒的规范和消除达成了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贸易技术标准、海关估价、许可证手续等六项协议,对世界经济、贸易以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进行的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谈判的目的是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多边贸易体制,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之广是历次谈判所不能比拟的,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等十五个议题。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作为协调国际贸易政策,保持成员国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多边法律协定,将会对世界政治,世界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税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政府间协调关税制度的国际组织。根据1950年制定的《设立关税合作理事会公约》于1952年组成。其宗旨是:加强成员国间关税制度的合作,统一海关手续,研究和改进海关规章、技术,交流各国关税业务方面的资料,对各种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并调解纠纷。理事会成立以来,先后制订了14个海关公约和50多个建议书,供各国海关采纳。其中《关税合作理事会商品分录目录》已被151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截至1985年6月止,参加该理事会的国家共95个。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理事会每年6月召开一次年会,由各成员国海关派代表团参加,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下设商品分类目录、估价、常设技术、协调制度、政策、反瞒骗斗争等委员会。还设有总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中国于1983年7月正式加入该理事会。

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
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8轮。第1轮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涉及45000项商品。第2轮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项。第3轮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尔基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150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项。第4轮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只有28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只有25亿美元。第5轮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有45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49亿美元。第6轮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水平下降了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第7轮是1973年9月在东京召开,1979年在日内瓦结束的,又称“东京回合”,参加国有99个(包括29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25%至33%之间。第8轮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开始,又称“乌拉圭回合”,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目前仍在进行中,中国第一次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关税谈判,中国关税谈判代表团已向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关税谈判小组提出了中国的关税减让方案,但未经审议和评估。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
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对于凡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关税配额对于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严格地说,并税配额由于其对进口货物的总量并不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并非属于配额的一种。但是因其高额的进口关税,也在无形中对进口货物产生了限制作用。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如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关税配额;如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
系指按产品的加工程度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关税的一种关税阶梯,反映了一种限制加工品进口的保护主义倾向。以原材料的税率最低,甚至是零税率,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半制成品的税率就高于原材料的税率,制成品的税率高于半制成品的税率。据估计,发达国家平均进口关税率的升级情况为:植物油籽税率0%,植物油的税率则升级为4.4%;烟草为1.2%,烟草制品则为18.1%;糖为1%;糖制品则为20%;铁矿石为0%;铁板则为3.4%;天然磷酸盐0%;而磷酸化肥则为3.2%等等。发达国家在加工环节中比现升级项目的比率是:美国、日本和欧共体为90%;奥地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88%;瑞士、芬兰也在70%左右。在1980年9月拉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帷幕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就谈判议题的关税谈判明确阐明“谈判应当在通过适当的方法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级”。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它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基本上不外乎使用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
简单平均法是单纯根据一国的税则中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的。不管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平均值。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也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简单的算术平均:
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
关税水平=――――――――――――― X 100%
税则中的税目数
2.按进口税额占总进口商品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进口总值
3.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有税商品进口总值
4.为了便于更具体的比较,也可以选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类别进行加权平均比较。
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平均在5%,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4%左右,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基础税率上平均减低30%的幅度。这样,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减税后,关税水平将从5.44%降至4.86%,美国大体上使它的减让幅度达到1/3的目标。

关税税则(Tariff)
又称关税税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处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这就是关税同盟。关税同盟一般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质,因此同盟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内可以避免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为达到这一目的,同盟往往规定成员国在同盟内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逐步地从各自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过渡到同盟所规定的统一关税税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员国彼此间的关税。2.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关税税率。在对外方面,同盟国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调高或调低各自原有的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并且逐步统一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如对外歧视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3.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4.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如进口限额、卫生防疫标,等等。
关税同盟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达国家间建立的,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其目的在于确保西欧国家的市场,抵制美国产品的竞争,促进内部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另一类是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关税同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地区各国的民族利益,促进区内的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如中非关税同盟与经济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秘书处由大约400人组成,它设在日内瓦,由瑞士籍的阿瑟.邓克尔任总干事。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是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并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秘书处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其法律工作人员帮助解决贸易争端,其中涉及关贸总协定规则和先例的解释。关贸总协定预算大约为7500万瑞士法郎,由缔约国按其占世界商品贸易中的份额比例交纳。

国内税(Internal Taxes)
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该国国内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所纳税种的税金,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属于本国政府或地方行政机构的权限之内,因此,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达到保护本国产品的竞争力,抵制进口商品的输入。国内税各国有不同的名称,诸如周转税、零售税、消费税、货物税、营业税、销售税等。

过境关税(Transit Duties)
亦称“通过税”。指当他国货物通过本国领域的,由本国海关征收的过境税。过境关税一般是由那些拥有特殊或有利地势的国家对通过本国海域、港口、陆路的外国货物征收的税。征收过境关税不仅可以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将税负转移给货物输出国或输入国,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过境关税的特点是税率比较低,这是因为,(1)过境税税率过高,过境商品的价格必然较大幅度上升,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输出国和输入国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境商品也会因征税过多而减少,从而降低过境关税收入。(2)国家征收的过境关税过多或税率过高,势必将引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使该国出口贸易受到打击,因而从低征收过境税不仅与人方便,而且也为自己创造了良好的贸易条件。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明确说明各缔约国之间应剔除过境税。

海关(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1974年7月1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

汇兑税(Exchange Tax)
又译为外汇税。指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的方式之一。按进口贸易的种类不同,对进口所需外汇征收不同的外汇税,以限制外汇的使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兑税或规费是不当的”。

货币(Money)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发展和价值形态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货币执行着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历史上不同地区曾有过不同的商品交换充当过货币,后来货币商品就逐渐过渡为金银等贵金属。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换的扩大,商品货币(金银)的供应越来越不能满足对货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逐渐出现了代用货币、信用货币,以弥补流通手段的不足。进入20世纪,金银慢慢地退出货币舞台,不兑现纸币和银行支票成为各国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续。但是支配货币运动的始终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货币流通规律。
西方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货币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4.购买力的暂栖处。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实际上,后面4条应属货币的职能定义。这些定义都没有科学地抓住货币的本质,但对于货币经济分析也有一定的可用之处。

约束税率(Bound Rate)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1)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6%,优惠税率是从价税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税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0%,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二,则优惠差额为12%,(3)如果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法郎。


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Vate of Protection)
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第九节  美国关税政策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海关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结论性的.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
  所谓退税,是指按照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13条A项规定对在美国使用负税进口产品制造或生产一种产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纳的有关税款.制成品必须在有关负税进口产品进口之日起5年内.出口退税额相当于出口产品中外国已负税料件税款的99%.适用退税的有普通关税、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标志税(刷唛费).退税同样适用于国内税法对进口规定的税种,以及某些种类的石油及其制品进口许可证费等.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主要分成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是涉及美国产品出口后经过有效的加工复运进口的产品,如国外修理或改制货物的复进口关税优惠,国外组装美国零部件复进口的关税优惠等.第二种类型是反映美国贸易政策,如国际贸易协定等,比如普惠制对加拿大汽车零件的关税优惠等.

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规定
一、美国海关行政处罚规定美国海关法定权力概述
美国海关法赋予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
强行复制进口商的帐册权.如果不能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帐册,有关当事人会失去进口特权和司法蔑视援引权,同样要受到处罚.
强行命令有关当事人出庭和提供证词.
对同进口有关的人、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和商品进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条件下,对美国海关水域,某些海关水域毗邻域海关有权登船检查.
依照搜查证有权对监管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搜查并没收违反法律的进口商品.
有权对违反海关法而应受到处罚的财产予以没收.
可依照原先的诉状或宣布没收财产
  诉讼程序的有关财产予以没收归为国有,如果商品价值为1万美元或不足1万美元金额的,或者其确定后属于违禁范围的,可按照简化诉讼程序予以没收充公.
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对海关关员进行有关查验、查问和搜查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适用于商品和运输工具扣留和扣留商品的处理(包括对没收财产的处理和没收程序)在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有规定.关于被管制的财物、麻醉品和大麻的特别规定也十分明确.
二、美国司法审议制度
美国司法审制度概述
  1980年海关法院在有关进口商品引起的同事诉讼方面提供了一套广泛的司法审议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980年11月1日生效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建立代替了美国海关法院.新法院把过去海关法院与联邦地区分管的进口事务民事管辖权合二为一.地区法院行使的法律与平衡法中所有权力都转交了国际贸易法院。该法院有9名法官,最多5人来自同一政党.当国际贸易法院于1980年11月1日成立时,被取代的海关法院的法官就成了新法院的法官.国际贸易法院象海关法院是一样具有全国范围的管辖权,并将在合适的不同进口港进行审理和听证活动。



第十节  日本的关税制度

一、日本海关的基本职能和相关法规
  1、日本海关的基本职能
  日本海关隶属于大藏省,并接受通产省的领导和监督。主要承担大藏省交办的有关贸易管理业务,同时承担通产省委托的部分职能。日本海关的职能包括征收有关税费、通关管理、贸易监管和保税管理。
  2、日本的海关法律与法规
  《海关法》、《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是日本涉及海关行政管理和海关政策的3部主要法律,另外海关还负责实施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
  《海关法》内容涉及海关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对关税制度仅作了原则规定。具体规定关税制度的是《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关税法》共有38条,并附有税率表,规定了税则的基本税率、估价原则、减免税、退税、反贴补、反倾销等制度。《关税临时措施法》共有35条及5个附加税率表,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临时税率、减免税、退税及关税偿还制度。
  3、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从事外贸的船舶进入日本港口后,必须于24小时内向日本海关进行进口申报并交验进口报告书、载货清单、船用物品清单、船舶国籍证书等规定文件。
  外国飞机进入日本的申报手续比较简单,一般仅须机长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提货清单。


二、关税计征
  1、关税税率 日本的关税税率分为三类:固定税率、协定税率和优惠税率。
  固定税率依据《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制定。
  协定税率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制订。
  优惠税率适用于日本自行指定的优惠商品、优惠国家和地区。
  2、关税征收方式
  (1)从价税:日本93%的进口商品的关税为从价税。
  (2)从量税:以进口商品的件数、容积、重量等标准征收关税。
  (3)混合税: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
  (4)特殊形式的关税:包括差额关税、滑准税、季节关税及关税配额。
  (5)特种关税:包括紧急关税和其它特种关税,如报复关税、抵销关税、反倾销关税和对抗关税等。   
  3、缴纳关税
  日本对进口关税的申报规定了两套体制,一是自我估价纳税制度,纳税人应根据进口申报主动自行算出应缴关税并向海关纳税;二是审定纳税制度,由海关将纳税通知书发给纳税人,纳税人按海关通知交付税款。
  (1)交付关税的期限。进口申报人原则上必须在海关放行货物前交纳关税。
  (2)交纳关税的手续。
  a、交纳关税人要把税款交到日本银行或指定接收关税的其它银行,海关主管官员也可经授权接收税款。
  b、关税一般以现金交纳,但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物品也可接受,如支票等。    c、邮寄品的关税在邮局以印花税支付。
   d、为保证关税的征收,对外国货物应征的关税优先于其它任何官方业务或索赔。纳税人有时可申请缓期缴纳关税,交付日期一般可以延长3个月,但纳税人须交纳等额担保。

三、关税的减免退还制度
  1、关锐减免制度
  日本的关税减免制度可分为永久减免和临时减免。适用永久减免的商品范围比较明确,在基本税率表中都已列明。适用临时减免关税的商品范围需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内生产情况,在每个财政年度修改税率时确定。
  日本的关税减免制度还可分为无条件减免(在货物进口时就免除纳税义务)和有条件减免(货物进口后继续负有一定纳税义务)。无条件减免指货物如果属减免税项目即可减免税。有条件减免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适用减免税的各种条件,如对进口商进行限制,对减免税程序、进口用途、进口批件等做出规定。
  日本关税减免主要有以下情况:
  (1)与生活有关的物资实行减免税。如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对大米、小麦等主要粮食,猪肉和食糖,暂时减免关税;对食品、服装用品及其它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货物,当进口价格上涨时,为保持国民生活稳定,在形势确属紧急且增加进口不会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损害时,对该类商品减免关税。
  (2)对原子能、飞机、宇宙和海洋研究所需物品实行免税。
  (3)对低硫燃料油和生产用原油实行减税。
  (4)对进口用于防止公害的机器设备实行免税。
  (5)对委托国外加工后返销的商品实行减税。为扩大同邻国的贸易,日本规定对出料加工1年内返销国内的电冰箱、彩电等24种商品减征关税。
  2、关税的退还制度
  日本《关税法》对退税制度做出了规定,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时,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可全部或部分退还税款缴纳人。现行退税制度主要适用于质量受损的进口货物,制造出口货物所需的进口原料以及某些特殊的货物。
  此外,日本海关还采用一种关税偿还制度,与退税制度相似,所不同的是所退款项不必偿还给纳税人本人,而是退给法律指定人。

四、日本海关的普惠制
  日本于1971年开始实施普惠制,自1980年起中国开始享受日本的普惠制。
  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日本实行普惠制的情况如下:
  1、对农、水产品(除个别类别外):原则上不提供普惠待遇;
  2、对工矿产品:基本上都提供普惠待遇;
  3、对进口工艺品:采取全球最高限定额和国家最大额度的方式进行管理。
  (1)、全球最高限额
  把所有给惠的工艺产品分成196个产品组,每个产品组可能涉及一个税则号项下的产品(全部或部分)或几个税则号项下的部分产品。各种商品均订有给惠最高进口限额,按产品金额或数量来计算。最高限额实行"先来先得"的原则,一定时期内某一产品组进口金额或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后,无论此后的进口对象国是否为受惠国,都要征收正常关税。
  (2)、国家最大限额
  国家最大额度即自每一受惠国进口某类商品不得超过其最高限额的50%,超过后则取消该国该产品的特惠待遇,恢复正常关税。

五、海关罚则
  日本《海关法》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1、走私违禁品入境;
  2、偷漏税;
  3、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进出口任何货物;
  4、非法运输进口货物;
  5、向海关提交伪造的申报单和虚假证明;
  6、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单据;
  7、公司雇员触犯海关法,并涉及到公司的业务或财产时,该公司和雇员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