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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品出口及货运业务

第一节   出口通关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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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口货运程序

一.海运托运
1.编制船期表。外运公司按月编印出口船期表,分发给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内列航线、船名及其国籍、抵港日期、截止收单期、预计装船日期和挂港港口名称(即船舶停靠的港口)。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据此进行催证、备货。
2.办理托运。外贸公司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或经修改)无误后即可办理托运。按信用证或合同内有关装运条款填写《托运单》并提供全套单证,在截止收单期前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舱的依据。
3.领取装运凭证。外运公司收到有关单证后,即缮制海运出口托运单,并会同有关船公司安排船只和舱位;然后由船公司据以签发装货单,作为通知船方收货装运的凭证。
4.装货、装船。外运公司根据船期,代各外贸公司往发货仓库提取货物运进码头,由码头理货公司理货,凭外轮公司签发的装货单装船。
5.换取提单。货物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托运人凭上述收据向有关船公司换取提单。
6.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即可向国外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收货。如为C&F或FOB合同,由于保险由买方自行办理,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

二. 陆运托运
1.编报车皮计划。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每月向外运公司编报隔月车皮计划,注明去向,并据此进行催证、备货。
2.办理托运。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便可办理托运,即按信用证或合同内有关装运款,以及货物名称、件数、装运日期,填写《托运单》并提供有关单证,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车皮的依据。
3.落实装运车皮。外运公司在收到《托运单》后,根据配载原则、货物性质、货运数量、到站等情况,结合车皮计划,与火车站联系,并由火车站据以向上级铁路分局申请车皮。
4.提货、装车。外运公司根据装期,代各外贸公司往发货仓库提取货物并运至车站货场,车站凭货运单据将货装车。
5.收取提单。货物装车完毕,由车站司磅员签发货运单,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有条件就地封关的,可由海关监管加封,办妥转关手续。外运公司则凭运单签发承运货物收据,即陆运提单。
6.发出装车通知。货物装车后,外贸公司或工贸企业即可向买方发出《装车通知》,以便买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收货。

三.空运托运
1.
办理托运。各外贸公司及工贸企业在备齐货物,收到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或经修改)无误后,就可办理托运,即按信用证和合同内有关装运条款,以及货物名称、件数、装运日期、目的地等填写《托运单》并提供有关单证,送交外运公司作为订航班的依据。
2.安排货舱。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及有关单据后,会同中国民航,根据配载原则、货物性质、货运数量、目的地等情况,结合航班,安排舱位,然后由中国民航签发航空运单。
3.装货、装机。外运公司根据航班,代各外贸公司或工贸企业往仓库提取货物送进机场,凭装货单据将货物送到指定舱位待运。
4.签发运单。货物装机完毕,由中国民航签发航空总运单,外运公司签发航空分运单,航空分运单有正本三份、副本十二份。正本三份,第一份交给发货人,第二份由外运公司留存,第三份随货同行交给收货人。副本十二份作为报关、财务结算、国外代理、中转分拨等用途。
5.发出装运通知。货物装机后,即可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收货。

第三节  出口商品海运的详细流程

一、接受货主询价
1、 海运询价:
① 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常用的,及货主常需服务的港口,价格;
② 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 需要时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货名,危险级别等。(水路危规)
2、 陆运询价:(人民币费用)
① 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数和拖箱价格;
② 各港区装箱价格;
③ 报关费、商检、动植检收费标准。
3、 不能及时提供的,需请顾客留下电话、姓氏等联系要素,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复货主。

二、接单(接受货主委托)
接受货主委托后(一般为传真件)需明确的重点信息:
1、 船期、件数
2、 箱型、箱量
3、 毛重
4、 体积
各项型最大体积为:( 长*宽*高 ) 可装体积, 可装重量
1×20’GP=31CBM 6*2.38*2.38 25 17MT
1×40’GP=67CBM 12*2.38*2.38 55 25MT
1×40’HC=76CBM 12*2.7*2.38
1×45’GP=86CBM
(注: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吨 ;HC high cubic 高箱 )
5、 付费条款、货主联系方法
6、 做箱情况,门到门还是内装

三、订舱
1、 缮制委托书(十联单);
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2、 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3、取得配舱回单,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四、做箱
1、 门到门:
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2、 内装:
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3、取得两种做箱方法所得的装箱单(CLP)

五、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 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 需商检
② 需配额
③ 需许可证
④ 需产地证
⑤ 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⑥ 出口香港地区货值超过$10万,其他地区超过$50万,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复印件)
⑦ 需提供商会核价章
2、 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packing list),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 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4、 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舱回单(十联单第五联以后),更改单(需要的话)和其他所需资料,于截关前一天通关。
5、 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
6、 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通知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否则只会顺延船期,造成麻烦。

六、提单确认和修改
1、 问明顾客“提单”的发放形式:
① 电放:
需顾客提供正本“电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电放。
② 预借(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预借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预借。
③ 倒签(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倒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签。
*此种情况下,多半是签发HOUSE B/L.
④ 分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一票关单拆成多票关单。
⑤ 并单: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多票关单合成一票关单。
⑥ 异地放单:
须经船公司同意,并取得货主保函和异地接单之联系人,电话,传真,公司名,地址等资料方可放单。
2、依据原始资料,传真于货主确认,并根据回传确立提单正确内容。

七、签单
1、 查看每张正本提单是否都签全了证章。
2、 是否需要手签。


八、航次费用结算
1、 海运费
① 预付(FREIGHT PREPAID)
② 到付(FREIGHT COLLECT)
2、 陆运费
① 订舱
② 报关(包括返关之前己经报关的费用)
③ 做箱(内装/门到门)
④ 其他应考虑的费用:
冲港费/冲关费
商检、动植检、提货费、快递费、电放、更改

九、提单、发票发放(提单样本)
1、 货主自来取件的,需签收
2、 通过EMS和快递送达的,应在“名址单”,上标明诸如:“提单号”、“发票号”、“核销单号”、“许可证号”、“配额号"等要素以备日后查证

十、应在一个月内督促航次费用的清算并及时返还货主的“核销退税单”

十一、海关退税有问题的,需更改并要提供如下资料:
l、报关数据正确、舱单不正确的
① 经预录后的〈海关返还的〉报关单复印件;
② 场站收据复印件〈十联单的第七联即黄联〉;
③ 提单正本复印件两张;
④ 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复印件;
⑤ 更正单(三联、正本)。
2、短装(多报少出)、溢装(少报多出)
① 船开5天(工作日)内没能及时更正的:
先交纳罚款金3000-5000;
货主重新提供的发票、装箱单(Packing list)
货主重新提供报关单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② 船开5天(工作日)内更改的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正本、正确的报关单
正本、正确的发票、装箱单



第四节  海运出口代理业务操作流程

基本流程为:接受货主委托--租船订舱--装箱集港--报关--制作提单--寄提单和核销退税单据。
一、接受委托
接到货主委托后.应先从以下几方面确认,包括该单位在出口地海关备案(年审)情况;报关单据是否齐备(全套报关单据有委托报关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涉及的各种证件);海关监管条件中所要求的各种证件是否齐备;该票货物配哪种集装箱;有无特殊要求等内容。
二、订舱
根据货主的海运委托书的要求,与船公司落实舱位(取得船名、航次、提单号)、装箱点、集港时间、地点。
三、装箱集港
1.产地装箱: 船公司根据货主要求,把空集装箱运至托运人的仓库或工厂将货物装箱后,直接将集装箱运至集装箱堆场或直接集港。
2.工厂送货:工厂或 托运人将货物发运到船公司指定的集装箱中转站,由中转站负责将货物依次装入集装箱。在需要时,托运人要到装箱现场察看装货情况,防止短装或装错。
四、报关(出口通关操作流程)
五、制作提单
根据舱单以及海运委托单的有关内容打提单,并把提单内容传真给委托人确认无误后打制正式提单。
六、寄提单和核销退税单据
在确认货物已装船启运后,要尽快把全套提单寄给委托人,使其有充足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海关放行后,要尽快把海关盖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以及核销单寄给委托人。

第五节   集装箱整箱货出口货运流转程序

1、委托单位(货主)将托运委托书连同报关单据(包括退税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以及不同商品海关需要缴验的各类单证,如托运时间紧迫,亦可先交委托书,随后补交报关单据)交货运代理人。
2、货代核阅委托书及有关报关单据后缮打托运订舱单(场站收据、装货单)送船公司或船代订舱。
3、船公司或船代配载后将场站收据、或装货单等联退给货代。
4、货代向海关办理电脑报关预录,并提交全套报关单据向出境海关申报出口。
5、海关核运后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将装货单、场站收据等联退给货代。
6、货代将盖章放行的装货单、场站收据交码头配载室。
7、船公司或船舶代理人根据订舱配载留底缮制装货清单、预配清单,预配船图、货物舱单等送到码头供收货和装船之用。
8、货代向船公司或船代领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堆场领取空箱。
9、货代到委托单位储货地点装箱(或委托单位送货到货代仓库装箱)后,将集装箱货物连同集装箱装箱单、设备交接单送到码头。
10、码头将船公司或船代提供的装货清单及集装箱装箱单送海关供海关监管装船。
11、码头收货后根据预配船图和预配清单配定载位,缮制装船顺序单脚船舶。
12、大副凭装货单接载,装货后签发场站收据。
13、装货后场站收据由码头交船公司或船代。
14、码头根据装船实际情况绘制实装船图交船公司或船代。
15、船公司或船代将实装船图、舱单、运费舱单、提单副本、集装箱装箱单副本等交船舶带交卸港。
16、船公司或船代凭场站收据签发装船提单给货代。
17、货代将装船提单送交委托单位。
18、船公司或船代将船舱单送海关。
19、海关根据装船舱单核发退税单等凭证给货代。
20、货代取倒退税单、外汇核销单等送交委托单位。



第六节  海运程序

1.海运出口运输工作,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我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的出口商品需鉴定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工作: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并由大副签署,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作为托运人,应尽量争取不在收货单上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
(8)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这时运输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


2.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
(1)订舱--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请订舱。
(2)接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据自己的运力,航线等具体情况考虑发货人的要求,决定接受与否,若接受申请就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3)发放空箱--通常整箱货货运的空箱由发货人到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有的货主有自备箱;拼箱货货运的空箱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交至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和场站收据负责装箱,然后由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货交接--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将已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到CY。CY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6)集装箱的交接签证--CY或CFS在验收货物和/或箱子,即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并将签署后的D/R 交还给发货人。
(7)换取提单--发货人凭D/R向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换取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后去银行办理结汇。
(8)装船--集装箱装卸区根据装货情况,制订装船计划,并将出运的箱子调整到集装箱码头前方堆场,待船靠岸后,即可装船出运。

3.主要货运单证及其制作
(1)托运单(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1)目的港: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挂靠的基本港。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
  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4)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
(5)重量尺码。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
(6)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7)运费付款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输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8)可否转船,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9)通知人,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
(10)有关的运输条款,订舱,配载信用证货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作为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
(3)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将它们制成联单,一次制单,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减少差错。
(4)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5)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3)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4)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6)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4.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RAD B/L)和备用提单(RECEIVEDFOR SHIPMENT B/L)。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前者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批注的提单。在对外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和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等。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因此,联合运输提单也叫多式联运提单。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4.根据提单抬头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所以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此外,还分为有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租船合同下的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


第七节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1. 托运前的工作:在托运前必须将货物的包装和标记严格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国际货协和议定书中条,项办理。
(1)货物包装应能充分防止货物在运输中灭失和腐坏,保证货物多次装卸不致毁坏。
(2)货物标记,表示牌及运输标记,货签,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记号和号码,件数,站名,收货人名称等。字迹均应清晰,不易檫掉,保证多次换装中不致脱落。

  
2.货物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整车货物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车站即在运单上签证时写明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和装车日期,即表示接受托运。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根据货物运单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予以承认,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发运零担货物,发货人在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即可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由铁路保管。从车站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货物业已承运。铁路对承运后的货物负保管,装车发运责任。
总之,承运是铁路负责运送货物的开始,表示铁路开始对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承担运送义务,并负运送上的一切责任。
  
3.货运单据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添附文件:我国出口货物必须添附“出口货物明细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出口外汇核销单”另外根据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还要添附“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检证。卫生检疫证,动植物检查以及装箱单,磅码单,化验单,产地证及发运清单等有关单证。
  
4.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1)联运出口货物实际交接是在接收路国境站进行。口岸外运公司接铁路交接所传递的运送票据后,依据联运运单审核其附带的各种单证份数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则根据有关单证或函电通知订正,补充。
(2)报关报验:运送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将出口货物明显单截留三份(易腐货物截留两份),然后将有关运送单证送各联检单位审核放行。

(3)货物的交接:单证手续齐备的列车出境后,交付路在邻国国境站的工作人员会同接收路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票据和货物交接,依据交接单进行对照检查。交接分为一般货物铁路方交接和易腐货物贸易双方交接。


第八节  外贸企业出口运输业务条款

出口贸易合同的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成交时忽略了运输问题,从而使运输条款订得不恰当,或者责任不明确,甚至脱离了运输的实际可能、不但会在执行合同时使运输工作陷于被动,引起经济损失和种种纠纷,严重的还会影响履约,使出口任务无法完成。因此,在签订出口合同前,充分考虑到运输条件,将运输条款订得尽可能完整、明确和切实可行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一、我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关于装运期的条款
(1) 装运期必须订明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订”即装“(如PROMPT SHIPMENT、IMME-DIATELY SHIPMENT等)条款。
订装运期应结合商品的性质,选择季节。如雨季不宜装烟叶,夏季不宜装沥青等。还应结合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如北欧港口不宜订在冰冻期,热带某些地区不宜订在雨季等等。
(2) 出口货的装运期,分远、近洋地区,应掌握在信用证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远洋地区不少于30天,近洋地区不少于20天。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信用证于装运期前开到卖方的期限。
(3)签订出口合同时,应避免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订为同时到期即“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4)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2.关于装运口岸和目的港的条款
(1)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2)出口目的港,应尽量选订班轮航线通常靠挂的基本港口或条件较好的港口,以便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
(3)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 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运费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计算。
(4)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 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3.关于出口转船的条款
(1)货物出口至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但没有固定船期、航班较少的港口,必须订明“允许转船”,以利装运。
(2)对某些数量较大的商品或需要运往条件差的港口时,应考虑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条件,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及分批装运”的条款。
(3)凡是“允许转船”的货物,不能接受买方指定中转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条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单中注明中转港和二程船舶名听条件。
4.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
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5.签订运输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
对买方提出限期运抵目的港的要求应予重视,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限期运抵目的港时,需事先征求运输部门的意见。
(2)关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线的条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装箱船,届时海陆也将有4艘4000TEU船舶。
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买方指定装某国籍船,某班轮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级或航线等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船部位的条款,要作具体分析,合理的应予接受,如肠衣必须装在水线下,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则不能接受。
(3)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
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
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B/L UNDER CHARTER 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5)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
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由船方选择,而不是由货方选择。

二、对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对于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向买方发出准备装船通知。买方应从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20天内,将装货船只的船舶规范和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卖方和装港的船务代理公司。
2.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3.以FOB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船边至船舱的装船费(包括绞车费、开关舱费、垫舱物料费、理舱和平舱费以及在船上的有关工力费用等)概由买方负担。如为FOBST条款,上述费用则应由卖方负担。
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我外贸企业执行出口合同的实践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与差错而贻误了合的正常履行,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往往形成了外商对我方信誉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经常容易出现的漏洞与差错主要有: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以上种种,虽然并不都同时发生在同一个合同内,往往不易引起我们的注意,然而就是这些漏洞与差错影响了很多出口合同的正常履行。
签订合同是为了执行。为了切实提高合同质量,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差错与问题,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各点:外贸企业的运输部门更应对出口合同的有关条款严格把关,以堵塞漏洞。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1.成交对象和交货目的港要贯彻我国的对外政策。政策不允许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将货物发往政策不允许的地区。
2.对香港、澳门出口合同的装运口岸不能写中国口岸或中国上海,必须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上海。不能将港澳与中国并列。有的外贸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装运口岸栏里已铅印了CHINESE PORTS字样的,在制作合同同时更应引起注意。
3.对那些明确规定需在国内办理投保的国家,不要强制对方接受CIF条件。
二、合同条款内容要一致
1.成交条件与保险条款要一致。CI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我方保险,FOB或C&F条件成交的应当是对方保险。
2.成交条件与交货港口要一致。CIF或C&F条件要附带一个目的港即卸货港,FOB条件要有装运港。
3.单价和总值要保持一致,在币别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装条件与刷唛标记要一致。散装货不能有刷唛的要求。
5.付款方式与装运期限要一致。
6.合同总数量与分批装运的数量要一致。
7.交货期与信用证开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对某些条款是填写内容和供选择的,在制作合同时要正确填写或删除。不删除或删错了都会造成条款内容不一致。
三、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
1.对交货目的港不要只写国名地区名称,如美国港口等,因一个国家有很多港口只写国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对有重名港口名称后要写上国名。如维多利亚,加拿大、几内亚等国家都有叫维多利亚的港口。如对方派船合同,装港必须明确,卸港则可按买方要求办理。
2.对合同的交货期,信用证开到日期等的书写上,应写明年月,不能只写月,不写年。
3.对包装条件的规定要明确,应列明用什么东西包装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须明确保险由谁办理,并须明确保险险别及适用条款。
5.一般均应订上溢短装比例,散装大宗货一般为5-10%,一般件杂货为1-5%。
6.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对信用证必须明确是不可撤销的。并须明确开到地点和时间,到期地点以及受益人名称。对开到地点、开支时间和到期地点一般均应在中国境内,对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装船期后15天。
7.对合同中唛头标记,应争取按国际通常做法制作,即横式,共为4行,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第一行为收货人缩写,第二行为合同号码,第三行为目的港名称,第四行为箱号或件数。
8.对整船出运的货物,往往会涉及到滞期/速遣条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发生在国外目的港,对方派船合同发生在国内装港。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合同上附上一份运输条款。
四、加强审核,尽量避免差错
1.合同签订后,要对合同号、买方地址、电挂、电传、传真、成交方式、单价、币制、包装重量、溢短比例、装卸港、保险、信用证开到地点等条款一一进行审核,防止漏打、错打。
2.要防止英文拼写错误,特别是对品名、价格条款、目的港等更要认真审核,防止打印上的错误,尽量减少和避免差错。
总之,合同是一个法律文件,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合同履行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反映在运输部门。合同签订得好坏,对顺利履行合同关系极大。作为运输部门,更应做好对合同中有关运输条款的把关工作,为日后的顺利履行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九节  出口贸易方式解析


    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方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方 式亦日趋多样化。除采用逐笔售定的方式外,还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与投标、期货交易、对销贸易等。包销(exclusive sales)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根据某些商品的特点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在适当的市场上,选择适当客户,也可采用包销方式。包销(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尽管包销也是售定,但包销同通常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它除了当事人双方签有买卖合同外,还须在事先签有包销协议。采用包销方式,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同包销协议所确定的。两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必须符合包销协议的规定。包销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二、包销协议的前文通常在前文条款中,明确包销商---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的关系(principal to principal) 即买卖关系。
三、包销商品的范围委托人(出口人)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约定包销商品的范围。
四、包销地区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销售的地理范围。通常有下列约定方法:
1、确定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
2、确定一个国家中几个城市;
3、确定一个城市等。
确定包销地区的大小,应要考虑下列因素:
1、包销的规模及能力;
2、包销商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
3、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
4、市场的差异程度;
5、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
五、包销期限包销期限可以长也可以短。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往往在签订包销协议时明确规定期限,通常为一年。其他国家市场的习惯做法,在包销协议中不规定期限,只是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等。
六、专营权专营权是指包销商行使专卖和专买的权利,这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专营权包括专卖和专买权。前者是委托人(出口人)将指的商品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区域内的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后者是包销商承担向出口人购买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购买的义务。
七、包销数量或金额包销协议中除规定上述内容外,还应规定数量或金额。此项数量与金额对协议双方均有同等的约束力。有时在协议中规定数量与金额,则包销商必须承担向出口人购买规定数量和金额的义务,出口人必须承担向包销商出口上述数量和金额的责任。
八、作价办法包销商品的作价办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作价。即无论协议内包销商品价格上涨、下落与否,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另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包销期限内分批作价。由于国际商品市场的价格变化多端,因此采用分批作价较为普遍。
九、广告、宣传、市场报导和商标保护包销协议的当事双方是买卖关系,因此委托人(出口人)不实际涉足包销地区的销售业务,但他十分关心开拓海外市场。为宣传其产品所用的商标,委托人常要求包销商负责为他的商品刊登一定的广告。例如,有些包销协议规定:“买方负责和出资在其包销地区为卖方的······机器设备举办展览,招揽订单,在当地报刊上登载广告。”有些协议规定:包销商应这期访问有希望达成交易的客户或卖方要求包销尽量提供市场报导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为,如招揽客户、招揽订单、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他本身并不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交易。
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
3、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
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金。代理的种类在资本主义市场上,通常有下列几种代理:
1、总代理(general agency)总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他除了有权代理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他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佣金。
2、独家代理(theexclusive agency or soleagency)
3、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佣金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佣金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和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佣金代理佣金。寄售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与正常的卖断方式比较,它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属寄售人。
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一销,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如有条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则仍运至原定目的地。招标与投标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在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投标(tosubmit tender)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实际上招标、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招标方式归纳起来有三类、四种方式,即
1、竞争性招标(inte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ICB)是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成交易,它属于兑卖的方式。国际性竞争投标,有两种做法:a、公开投标(open bidding)。公开投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unlimited competitive)。采用这种做法时,招标人要在国内外主要报刊上刊登招标广告,凡对该项招标内容有兴趣的人均有机会购买招标资料进行投标。b、选择性招标(selected bidding)。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它是有限竞争性招标(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种做法时,招标人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自己具体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由招标人对客商进行邀请,进行资格预审后,再由他们进行投标。
2、谈判招标(negotiated bidding)谈判招标又叫议标,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全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
3、两段招标(two-stagebidding)两段招标是指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的综合方式,采用此类方式时,则是用公开招标,再用选择招标分两段进行。政府采购物资,大部分采用竞争性的公开招标办法。拍卖拍卖(auction)是由专营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拍卖人把货物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通过拍卖进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质的易标准化的,或是难以久存的,或是习惯上采用拍卖方式进行的商品。如茶叶、烟叶、兔毛、皮毛、木材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过国际拍卖方式进行的。拍卖一般是由从事拍卖业务的专门组织,在一定的拍卖中心市场、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当地特有法律和规章程序进行的。拍卖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出口交易,其交易过程大致要经过准备、看货、出价成交和付款交货等四个阶段。
拍卖的出价方法有以下三种:
1、增价拍卖,也称买方叫价拍卖。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拍卖方式。拍卖时,由拍卖人(auctioner)提出一批货物,宣布预定的最低价格,估价后由竞买者(bidder)相继叫价,竞相加价,有时规定每次加价的金额额度,直到拍卖人认为无人再出更高的人。
2、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dutchauction),这种方法先由拍卖喊出最高价格,然后逐渐减低叫价,直到有某一竞买者认为已经低到可经接受的价格,表示买进。
3、密封递价拍卖,密封递价(sealed bids;closes bids)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采用这种方法时,先由拍卖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等,然后由各习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以供拍卖人进行审查比交,决定将该货物卖给哪一个竞买者。这种方法不是公开竞买,拍卖人有时要考虑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国家的政府或海关在处理库存物资或没收货物时往往采用这种拍卖方法。期货交易期货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众多的买主和卖主要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一定的规则,用喊叫并借助手势进行讨价还价,通过剧烈竞争达成交易的一种贸易方式。期货交易不同于商品中的现货交易。众所周知,在现货交易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点和时间达成实物交易。卖方必须交付实际货物,买方必须支付货款。而期货交易则是在一定时间在特定期货市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交易所预先制订的“标准期货合同”进行的期货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权。
因为期货交易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期货交易不规定双方提供或者接受实际货物;
2、交易的结果不是转移实际货物,而是支付或者取的签订合同之日与履行合同之日的价格差额;
3、期货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订的标准期货合同,并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商品标准和种类进行交易;
4、期货交易的交货期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交货期确定的。不同商品,交货期不同;
5、期货合同都必须在每个交易所设立的清算所进行登记及结算。期货交易的种类期货交易,根据交易者的目的,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种类:一种是利用期货合同作为赌博的筹码,买进卖出,从价格涨落的差额中追逐利润的纯投机活动;一种是真正从事实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一种在商业习惯上称为“买空卖空”,它是投机者根据自己对市场前景的判断而进行的赌博性投机活动。所谓“买空”,又称“多头”,是指投机者估计价格要涨,买进期货;一旦货期涨价,再卖出期货,从中赚取差价。后一种在商业习惯上称“套期保值”,又称为“海琴”。对销贸易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在我国又译为“反向贸易”、“互抵贸易”、“对等贸易”,也有人把它笼统地称“易货”或“大易货。我们一般可以把对销贸易理解为包括易货、记账贸易、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等属于货物买卖范畴,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同特征的各种贸方式的总称。



第十节  关于出口单证

 一. 票据
  1.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种类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3)提示 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4)签见 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票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票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计算30天后付款"等。
  (5)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6)参加承兑 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  

   (7)保证 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8)付款 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拒绝承兑和拒付 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追索 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票据因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权。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2.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
  (2)本票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
  (3)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


  二. 运输单证
  1.托运单据种类
  (1)外销出仓单或提货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托运单
  2.货运单据种类
  (1)海运提单
  (2)委托订舱更改单
  (3)铁路运单
  (4)承运货物收据
  (5)大陆桥联运承运收据
  (6)航空运单
  (7)邮包收据

  三. 商业发票与包装单
  1.发票的作用
  (1)买卖双方收发货物,收付货款和记帐的凭证。
  (2)买卖双方办理报关。
  (3)卖方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
  (4)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卖方即凭发票向买方收款。
  2.发票内容
  (1)应载明"商业发票"或"发票"的字样。
  (2)应署有出口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3)应写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4)载明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
  (5)载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6)载明商品的描述。
  (7)唛头及件号。
  (8)必要的声明。
  (9)进口证号码。
  (10)出口商签章。
  (11)贸促会认证。
  (12)领事签证。

  四. 海关发票
  1.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
  (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
  (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
  (4)便于统计。
  2.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  

         3.海关发票的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五. 保险单据
  保险单背后印有保险条款,正面应载明如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唛头标记
  (3)货物名称
  (4)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金额加10%。
  (5)船名或装运工具 
  (6)开行日期
  (7)费率,一般填"As arranged"。
  (8)运输起止点。
  (9)险别,一般按C.I.C.条款承保。
  (10)赔款地点,一般在保险的目的地支付赔款。
  (11)投保日期。


  六. 产地证明书
  我国有多种不同签发机构签发的产地证,它们是: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地证
  2.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
  3.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地证明书
  4.对美国出口原产地声明书
  5.其它产地证明书

  七. 商品检验证明书
  1.中国国家检验机构检验证书  

   (1)品质检验证明书
  (2)重量检验证明书
  (3)数量检验证明书
  (4)兽医证明书
  (5)卫生检验证书
  (6)消毒检验证书
  (7)产地证明书
  (8)衡量检验证书
  (9)温度检验证书
  (10)植物检验证书
  2.非国家检验机构检验证书
  (1)SGS瑞士通用鉴定公司)检验证书。  
  (2)OMIS(日本东京一家公司)检验证书。  
  (3)BV(总部在法国)检验证书。
  (4)进口商代表签发的运前检验证书。

  八. EDI无纸贸易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将进出口贸易双方与银行、海关、运输、保险和商检等国际贸易有关环节之间的信息,用彼此公认、相互约定的标准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以实现彼此间的数据交换的处理,从而完成贸易的全过程。
  EDI无纸贸易的推广取决于:
  1.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
  2.标准的建立,包括通信标准、单证标准、文件格式标准等;
  3.EDI协调中心的建立。


第十节  出口许可证管理及申请程序

  出口许可证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证我国出口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我国在建国后50年代即开始对出口全面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56年以后,对外贸易开始由国家垄断,并由少数几家专业外贸公司经营,出口贸易全部纳入计划管理,自1959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许可证。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外贸体制进行了改革试点。从1979年春天开始,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了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接着又扩大了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的外贸自主权,在这五省市建立了口岸的外贸公司,可以对外成交签约,独立经营。再从1980年开始,外贸总公司的口岸分公司开始获得了经营权,也可以独立经营,这就打破了我国对外贸易独家经营的局面。在外贸出口企业增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的新形势下,为防止多头对外,相互削价竞争,国家加强了对外贸出口工作的管理,恢复了出口许可证制度。
  1980年6月,国家制定了《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年后,为了进一步推动外贸有一个较大发展的目的,国家又作出了对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就是将出口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商品由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第二类商品由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而由外贸专业总公司组织协调,第三类商品为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出口商品,全部由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为保证这一分类经营办法的贯彻落实,对第一、二类商品及第三类中的部分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经过多次调整,1992年底,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曾达到234种(不含向设限国家出口的24种纺织品)。为了进一步演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对外贸易迅速地发展,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在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技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轨道上持续发展,同时为了加快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世贸组织)地位的进程,适应关贸总协定关于取消进出口商品数量限制的要求,1992年12月29日,国家颁布了"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大幅度减少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原来的234种,减少为114种,具体商品目录由《国际商报》不定期公布。在这之后经过几年的增减调整,目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为115种,按实际操作细分为143种,并按分级发证的原则,配额许可证事务发证商品为21种,特办发证商品为60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62种。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是外经贸部的窗口单位,为了方便各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增加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的透明度,现将如何申领出口许可证及出口许可证的审核签发程序介绍如下。
(一)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原则
  1.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各类出口企业出口时均应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2.   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的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交叉发证,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发征。
  3. 外经贸部对出口实行计划管理的商品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各级发证机关必须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数量发证,不得无计划、无配额或超计划、超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4. 各类出口商计划、配额当年有效,出口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含15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5. 从当年12月16日起,出口企业需要出货,可按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的出口商品计划、配额或预分计划配额签发下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下一年1月1日,并占下一年度出口计划、配额。
(二) 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及其发证范围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是国家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机关。
1.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发证范围:
  (1)按规定由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2)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自营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实行单轨制出口计划的进出口企业(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出口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4)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中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及个人出境货物按海关规定需办出口许可证的物品。
2.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由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在其业务联系地区内,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和实行双轨制的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在地方的子公司、分公司规定由特办签发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经部批准按就近发证原则由指定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外经贸部京外直属企业出口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经贸委(厅)、外贸局的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由省级发证机关签发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2)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及三资企业出口的属省级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实行双轨制的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在该地方的分公司、子公司属省级机关签发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4)没有外贸经营的各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个人出境货物按海关规定需办出口许可证的物品。
(三)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即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逾期货物未能出口的,在计划年度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换证。
  2. 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粟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共27种;
  (3)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
  3.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其证面的有效期一般最迟为当年12月31日。当出口许可证需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的2月底,不得再延期。
(四)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 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此表内容中须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不遗漏地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申领出口许可证联系单,也必须逐项填写并盖申领单位公章;
  (3)有效的出口报关合同的正本复印件(必要时须提供正本原件;
  (4)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计划、配额批准文件(正本),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计划、配额进行二次分配的批准文件(正本);
  (5)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进出口经营要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公函;
  (6)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行可证,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公函;
  (7)出示领证员证。对尚未实行领证员缺席制度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可凭该企业的公函或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申领;
  (8)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可是复印件,也可是正本原件)和说明情况的信件;
2. 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
  (1)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供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供外经贸部的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2)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供各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供各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3)对设限国家出口外经贸部特定海关凭"双证"验放的纺织类商品,应提供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可是正本,也可是正本复印件);
  (4)承包工程带出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各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需带出的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管理规定办理;
  (5)进料加工复出口,凡占用或不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国家部委和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供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委厅)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6)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7)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供外经贸部批推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的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
(五) 出口许可证的审核
  1. 出口许可证审核的一般内容:
  (1)出口企业的经营权:即该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所申请出口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是否为配额招标商品的中标企业。凡是在外经贸部下发的各类出口计划配额文件中列名的企业,即可确认该出口企业的经营权。
  (2)出口商品的数量:凡是出口计划配额管理的商品均需经外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二次分配)批准,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应持有效批件正本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严格按批准的出口计划配额签发出口证。
  对配额有偿招商品,应审核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及有关进出口商会签章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严格审核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企业名单和企业中标证明书。
  (3)出口企业的合同:出口企业应持有效的出口报关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合同中的价格不得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意见或参考主要出口企业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
  对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有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专业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签订的并经有关商会签章的合同,外经贸部规定进口国(地区)有总代理的,应审核出口企业的合同是否与总代理签订的。
  (4)申领单位应与批件指定的出口企业一致,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等,还应审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关内容,包括进口国别(或客户)、合同号、报关口岸、运输方式等。
2. 其他贸易项下的审核:
(1) 以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审核:
  ①外商投资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出示有关部门批准的该企业成立的文件及当年出口配额。
  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批准的生产规模、返销此例,年度出口配额不得超出实际的生产能力,出口商品(包括规格、品种)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
  ②在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受委托的公司及出运口岸等应合理。
  ④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商品出口,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数量之内,出口总量不应超过批准的生产规模。
(2)"补偿贸易"项下的审核:
  ①补偿贸易项目除按批准文件对补偿商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补偿金额的多少,补偿金额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定,发证机关在按出口配额发证的同时,需审核出口金额,逐笔累计核销,超出核定的补偿金额时,需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
  ②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补偿贸易业务,商务部分应按规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也应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及申领出口许可证。
  (2) 还贷项下的审核:
  ①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因归还贷款出口产品时,应固定委托一外贸公司代理,由受委托的外贸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及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除有关部门指定代理公司外,还贷企业自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受委托的外贸公司需赁还贷企业委托书申领出口许可证。
  (3) 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商品的审核:
  ①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规定办理)应审核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件及带出商品的物料清单和承包工程合同。承包工程合同必须真实可靠,并在有效的执行年度内。
  ②在国外劳务人员的生活物资出口,应审核工程项目、名称、劳务、人员人数,出口物资的品种及数量。
  ②成套设备带出商品,应审核企业的设备出口合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所带出的商品,必须是工程自用或与设备配套的。
  (4) 进料加工项下的审核:
  ①占用出口配额的进料加工,应审核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国家各类进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应审核各地外经贸委(厅)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②不占用出口配额的进料加工项目,应审核外经贸部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根据此批准数量及进料情况核定发证数量。
  ③钢材、生铁、锌、食糖等的进料加工项目,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及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占用年度出口度划。
  (6)非贸易项下的审核:
样品:
  ①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领出口许可证。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每批货样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②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领出口许可证;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发证机关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展品:
  ①展览后仍运回国内的展品一律免领出口计算机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②非外贸单位举办展览会所带物品,凡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内的,凭外经贸部批准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②外经贸部授权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贸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举办展览会的批件及展品清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7)边境贸易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
  ①审核出口企业经营权及经营范围,即该企业是否为外经贸部核准的可经营边境贸易的公司及是否有出口配额商品的经营范围。
  ②对其出口的商品,是否通过指定的边境口岸,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该商品是否为边境地区自产的。
  (8)特种商品的审核:
  ①军民通用化学品:应审核化工部的批件。
  ②易制毒化学品: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
  ③重水:应审核外经贸部的批件。
  ④计算机:应审核外经贸部批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六)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时间
  本着为地方、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发证机关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尽快发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从受理到签发,一般为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
(七) 出口许可证的退、换证
  1. 退证:属计划配额管理及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签发后,因故未能及时出运的,出口企业可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原证中未经海关核销的数量,经原发证机关审核后输回计算机计划(配额)库。退证要求当年计划当年有效,退证时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的一、二、三联交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严把退证关,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作退证处理。
  2. 换证:按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企业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因故确需更改证面内容及延期的,出口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应重新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赁原出口许可证在原发证机关换证。发证机关在输换证时,应注意审核原许可证中海关签注栏。如海关已在此栏中有核销记录,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按原许可证中的剩余数量换发新的许可证。
(八) 丢失出口许可证的处理
  1. 处理许可证的丢失,主要涉少的是有管理的出口商品,各出口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丢失许可证。
  2. 凡丢失出口许可证的,出口企业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原因,并附全套丢失证明,在国际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还应及时通知出口地海关挂失备案。
  3.发证机关在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有关海关证明及其他证明(国际商报的遗失声明)后,经办人员应先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经主管处长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发证。不允许用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重新盖章后再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