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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进口和配额-许可证

第一节   进口通关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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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口货物国内港口交接、代运程序(对收货人)


  委托人向代办人提出代办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接交和国内代运业务的委托办法,主要有两种:
(1)授权代办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港口办理接交代运工作;
(2)向代办人提出长期或临时委托。长期委托的委托期一般为3年,届时如双方未提出异议,委托书有效期可自动延长3年;临时委托则以委托书注明的期限为准,合同项下货物代运完毕,即委托人确认收到货物,代办人确认收到全部费用,该委托书即视为终止。

  基本程序是:
  一、签定委托协议书。委托人和代办人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作为接交、代运工作中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
  二、寄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委托人收到国外发货人发出的货物装船通知后,立即转告代办人。同时,国外发货人按贸易合同确定的交货地向货运目的港的我港口所在地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发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三、送交有关单证。委托人通过结汇银行对外付汇、赎单后,在货物到港之前,按照代办人的要求,将代运依据中所提及的一切有关单证送交目的港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有关单证包括:
   (a)合同副本,(二份);
   (b)正本提单;
   (c)发票(二份); 
   (d)装箱单(二份);
   (e)品质证明书(二份),
   (f)CIF条件到货的保险单;
   (g)进口货物许可证(原件);
   (h)减免关税证明(原件);
   (i)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j)装船通知; 
   (k)属于危险品的,还应提交危险品品质证明书等。代办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证件,于货物抵港后,按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报验手续。
  四、发出到货通知。在进口货物船舶抵达国内港口联检后3日内,代办人港口机构填制《海运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寄送给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明的收、用货单位。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收到到货通知书后,对该通知书逐项核对,如发现内容有误,用电报通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纠正。如属于同一张提单内货物需要分运几个地点,则须告知代办人港口机构,由代分人港口机构根据港口条件酌情受理。
    五、接货。代办人港口机构收到委托人或收、用货部门对到货通知的反馈后,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办加保手续和选择运输方式。在货物由港口发运后,另以承运部门的提货通知(运单)或《发货通知书》,通知委托人或收、用货单位据以收货。代运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收、用货单位与承运部门办理交接,查验铅封是否完好,外观有无异状,件数是否相符,是否发生残、短。如发现残、短,收、用货单位须及时向承运部门取得商务记录,于货到10日内,交代办人向责任
方办理索赔。如发现国外错装或代办人错发、错运、溢发,收、用货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货物,并及时通知代办人。


第三节   集装箱进口业务详细流程(对船代,商检和海关)


    一、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注:全套单据包括带背书的正本提单或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
    注意事项:
      1、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
      2、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费、押箱费、换单的时间。
      3、提前联系好场站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
    二、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是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换取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
    注意事项:
      1、背书有两种形式,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TO ORDER”则由“SHIPPER”背书:如果收货人栏显示其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2、保函是由进口方出具给船舶代理的一份请求放货的书面证明。保函内容包括进口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提单号、件重尺及进口方签章。
      3、换单时应仔细核对提单或电放副本与提货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及封号是否一致。
      4、提货单共分五联,白色提货联、兰色费用账单、红色费用账单、绿色交货记录、浅绿色交货记录。
      5、设备交接单:它是集装箱进出灌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萁 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管箱人发放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借出或回收时,由码头堆场或货运站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出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以下主要内容共同进行审核:用箱人名称和地址,出堆场时间与目的,集装箱箱号、规格、封志号以及是空箱还是重箱,有关机械设备的情况,正常还是异常等。
    进码头堆场时,码头堆场的工作人员与用箱人、运箱人就设备交接单上的下列内容共同进行审核: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日期、具体时间及归还时的外表状况,集装箱、机械设备归还人的名称与地址,进堆场的目的,整箱货交箱货主的名称和地址,拟装船的船次、航线、卸箱港等。
    三、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套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船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时,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与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四、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关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五、 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
    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六、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七、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八、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九、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注: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
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时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第四节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

海运进口业务,指根据贸易合同中有关运输条件,把向国外的订货加以组织,通过海运方式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必须取决于价格条件。如果是CIF或CFR条件,则由国外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果是FOB条件,则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派船前往国外港口接运。由于经营外贸业务的公司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一般本身不掌握运输工具,运输工作主要依靠国内、外的有关运输部门来完成。这是一项复杂的运输组织工作。外贸部门或其运输代理要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妥善组织安排运输,使船货相互适应,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运输任务。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一些环节: 一、租船订舱
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或订舱。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洽租适当船舶承运;小批量的杂货,大多向班轮公司订舱。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均委托代理来办理。在我国,一般是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来办理。在办理委托时,委托人需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提出具体要求。联系单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电挂或电传号等项目。如有其他特殊要求事项,也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填写联系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名、重量、尺码、包装、件数要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对重量一项,应填毛重。对长大件货物,要列明其长、宽、高的尺寸。对集重货物,要列明最大件的重量和件数。
2."买货条款"一栏要与贸易合同条款相一致,对合同中的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详细列明,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3.贵重物品要列明其售价。
4.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IMDGC(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Page)及联合国编号(UN No.…),国际危规把危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有感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等九大类。在填联系单时还需注明其类别。填写货物品名时,必须用其学名(技术名称),不要使用其俗名。对易燃液体还必须注明其闪点(Flash Point)。
5.《租船定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如租整船,还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二、掌握船舶动态
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卸货港的卸船工作安排极为重要。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
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三、收集和整理单证
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大类。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船务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如系程租船,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货事实记录(Loading Statement of Facts)、装卸货物时间表(Time Sheet)等,以便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单证多由装货港口的代理和港口轮船代理公司、银行、国外发货人提供。近洋航线的单证也可由进口船舶携带而来。
进口货物的各种单证是港口进行卸货、报关、报验、接交和疏运等项工作不可缺少的资料,因此负责运输的部门收到单证后,应以此与进口合同进行核对。若份数不够,要及时复制,分发有关单位,以便船只到港后,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接卸疏运等工作。

四、报关
进口货物需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的内容主要有船名、贸易国别、货名、标记、件数、重量、金额、经营单位、运杂费和保险费等项,货主凭报关单、发票、品质证明书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交纳进口关税后,方可提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非贸易进口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免领许可证进口物品验放凭证》,连同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
凡不在港口查验放行的贸易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国外货物转运准单》,向港口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并监管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查验放行。
对国外免费赠送的样品,需填制《进口非贸易样品申报单》,附发票一份,向海关申报。如系使领馆物品,则凭使领馆或有关单位证明文件向海关申报。

五、报验
进口货物按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报验进口货物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同时需提供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验收单、到货通知单等资料。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需接受法定检验。但表内所列商品如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物品,一般可免予检验。
为了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检验费用,我国国务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把过去的三次申报、三次抽样检验,变为一次报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发证放行,形成一种高效率的通关制度。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以验放。对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收货或用货部门应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在索赔有效期内将检验结果报告商检机构。如检验不合格需要提出索赔,应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检出证。在法定检验商品之外,对外贸易关系人还可申请商检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各项检验、鉴定工作,此为公证鉴定。公证鉴定的货物范围广、项目多。但它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而自行申请。进口货物的质量检验、重量和数量的鉴定、货载吨位衡量、残损鉴定等最为常见。
如进口的是危险品,应在船舶到港前向港口、航运、铁路等部门提供《进口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其中品名与危规号必须正确无误。对尚未列入我国危险品货物品名表的进口货,订货单位或用货部门应提供详细的中文资料,说明货物的化学性质、消防和急救方法以及装卸搬运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便安排接、卸、运工作。

六、监卸和交接
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拨交收货人。监卸人员一般是收货人的代表,履行现场监卸任务。监卸人员要与理货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和质量关。港方卸货人员应按票卸货,严禁不正常操作和混卸。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堆放。对船边现
提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应根据卸货进度及时与车、船方面有关人员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因卸货与拔运工作脱节而产生等车卸货或车到等工的现象,对于超限货物或集重货物应事先提供正确尺码和重量,以便准备接运车驳,加速疏运进度。对重点货物,如规格复杂的各种钢材、机械、零配件等,要有专人负责,以防错乱。货物从大船卸毕后,要检查有无漏卸情况,在卸货中如发现短损,应及时向船方或港方办理有效签证,并共同做好验残工作。验残时要注意查清:
1.货物内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2.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规格。
3.判断并确定货物致残或短少的原因。
在验残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方,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七、代运
为了解决用货部门在到货港口无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并使进口货物能及时提高港口,保证港口畅通,防止出现压港、压船、压货现象,各港口接卸单位可接受用货部门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口货物到达国内港口后的国内转运业务,这称为代运工作。
代运进口货物如包装完整、外表无异状、件数相符,一般不在港口办理申请检验手续。如发现代运进口货物短少、残损或外表有异状,接卸单位除应在港口取得有关证件并做好残损记录外,还应由收货人按有关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与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货物不符或有残损、短少时,应取得承运部门的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直接向承运部门或责任方索赔。

八、保险
若系我方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方办理保险。我方负责进口的单位在收到发货人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一般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



第五节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汽车轮胎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进口配额总量
  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为123万条。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汽车轮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金、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基数、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三)2003年申请的汽车轮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四、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将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汇总,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进口配额总量,一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


第六节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的时间为200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952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7.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逃汇、套汇记录;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经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
  6.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偷税、逃税记录;
  7.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逃汇、套汇记录;
  8.经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10.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省级经贸委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提供)


第七节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3号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
  附件: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3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3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180万吨,磷酸二铵595万吨,复合肥29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3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62万吨,磷酸二铵476万吨,复合肥238万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3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8万吨,磷酸二铵119万吨,复合肥60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持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0--2002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3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
  凡符合条件的,国家经贸委将进行统一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公布。
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提供


第八节  济南市进口废物初审程序

  一、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二、服务内容:办理进口废物许可证初审
  三、审理机构:济南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四、审理地址:天桥区朝阳街22号
  五、审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六、审理范围:申请进口废物做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位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从事《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七、需提交的资料:
  (一)废物利用单位正式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1、废物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2、废物进口单位基本情况
  3、进口废物编号、名称、数量、来源,利用设施、工艺、能力,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上一年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实际进口量(适用于已获得进口废物许可并进口废物的单位)。
  5、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进口废物申请书》。
  八、审理程序:
  (一)废物利用或进口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废物利用单位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和《进口废物申请书》。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进口废物利用现场进行查看。
  (三)对初审合格单位,市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环保局,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四)省环保局将签署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五)废物利用或进口单位将省环保局签署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及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市环保局备案。
  九、审理时限:自收到正式申请报告和《进口废物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
  十、联系电话:6163219


第九节  农产品进口配额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文件
鲁计经贸〔2002〕249号
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进口配额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定了《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
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作为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授权机构,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我省粮食(小麦、玉米、大米)、植物油(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毛条等农产品有关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的进口管理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非歧视和属地原则,省计委负责受理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审核上报及管理。为了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结合省内实际,就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
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的申请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备注栏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标准的企业申请,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以正式文件转报国家计委。
2、申请必备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正式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正式公文的形式),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及产量、农产品购销情况、前两年农产品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进口农产品的年需求量、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数量、用途、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等;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从中国经济信息网下载或复印的表式均有效)。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4)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个申请报告只能申请一种商品,申请报告及材料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申请期限
(1)申报时间。按国家规定,省计委于每年的10月15—30日受理省内企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提前或逾期申报都不予受理。
(2)申请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为准。
(3)申报材料补充期限。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给一次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补充后,须在10月30日前完成申报。
4、进口关税配额的办理程序
(1)国家审批、下达申请企业的进口关税配额后,有关进口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
(2)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后,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签订进口合同。而后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进口合同原件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须准确无误填写,无遗漏项目)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1)根据国家规定,进口关税配额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的进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2)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6、关税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企业,须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正反面)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到或以特快专递邮寄至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6062532),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考核企业进口实绩的依据。
7、关税配额调整
根据国家公布的申请条件,关税配额的调整,国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1)交还期。所有申领到关税配额的企业,如当年无法将全部配额量签定进口合同或已签定合同无法执行,必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原件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交还配额的企业当年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
(2)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凡是符合国家公布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向省计委直接提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每年的9月1-15日为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提前或逾期申报省计委都不予受理。申报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3)申报程序和必备材料。配额再分配的申请程序和必备材料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再分配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省计委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4)关税配额再分配下达。国家审批、下达关税配额再分配安排意见后,关税配额办理程序、执行情况反馈等与初次分配相同。


(二)2002年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规定
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试行按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需分别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类、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及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羊毛、毛条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省计委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2、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必备材料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除应注明上两年羊毛、毛条进口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外,其他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进口合同原件及代理协议原件;
(3)《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5)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数量限额内,年内可以多次申请。同一企业当年从第二次申请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起,只需提报正式申请报告、《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和代理协议原件。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羊毛、毛条申请期限及排序
(1)申请期限:从国家计委发放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开始,到全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发放完毕止。
(2)获得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的企业,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企业国家规定的限制数量进口的,可在9月30日以后向省计委申请增加进口配额,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申请数量及关税配额余量,适当调整申请者的关税配额限制数量。
(3)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企业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4、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顺序随到随办。
(2)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后,省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5、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1)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效期为三个月,到期不能报关进口的,申领到配额的企业须于到期前凭货物提单原件和书面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经核实后只予以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45天。
(2)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效截止日期到2002年12月31日。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3)进口企业如需更改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明理由,重新办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的进口企业名称、进口商、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6、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交还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包括45天延期)进口或全部进口的,须在到期前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视情况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国家计委将未完成量予以收回,并将其汇入配额余量。
7、羊毛、毛条一般贸易关税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要求同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8、羊毛、毛条须通过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进口。


(三)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绝对配额管理规定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实行统一管理,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国家计委委托省计委负责配额分配和发放。凡不符合《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公布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具体条件及省里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申报,省计委不予以受理。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2、申请必备材料
(1)天然橡胶进口配额正式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正式公文的形式),包括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表式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4)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报告及材料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申请期限
(1)申报时间。按国家规定,省计委于每年的10月15—31日受理省内企业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提前或逾期申报都不予受理。
(2)申请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为准。
4、申请资格
申请企业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前提下,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企业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有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2)无进口实绩者,年产子午线轮胎20万套以上、年产工程轮胎100万套以上的生产企业;
5、进口配额的办理程序
(1)省计委审批、下达申请企业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后,有关进口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2)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后,企业根据外经贸部进口经营有关规定签订进口合同。而后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进口合同原件、代理协议原件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须准确无误填写,无遗漏项目)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
6、《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根据国家规定,《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进口企业名称、进口商、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7、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交还
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定进口合同或已签合同无法执行,须在9月1日前将无法完成的天然橡胶配额量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原件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省计委对交回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量进行再分配。
8、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双证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9、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要求同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其他有关规定按国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加工贸易项下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实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品种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棕榈油、豆油、菜籽油、食糖、棉花、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进口绝对配额。加工贸易申请需符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申请必备材料到省计委申报、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2、申请必备材料
(1)加工贸易企业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除应注明出口国别、加工贸易类别外,其他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须带《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3)《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一企业当年从第二次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起,只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申请期限和排序
(1)申请期限:从国家计委发放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始,到全国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总量发放完毕止。
(2)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4、进口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顺序随到随办。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的发放。国家计委审批、下达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通知后,省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企业。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的时效和更改
(1)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企业在配额签发三个月内未进口的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期限内的,凭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书面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如不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的,须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的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45天。
(2)非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因故需延期的,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的时限和企业正式书面申请,到省计委办理一次B类配额证延期手续。
(3)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跨年度的,配额持有者在当年未能进口的需于12月31日前到省计委换领下年度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5)除以上规定,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名称、配额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6、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交还
(1)持有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B类配额证及时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
(2)持有天然橡胶加工贸易进口配额(B类)的企业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进口的,须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已进口但无法履行出口合同、需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天然橡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加工贸易企业须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内销申请,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审核报请外经贸部审批后,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照天然橡胶一般贸易的申领条件、程序,申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申领到配额证(A类)的,须将配额证(B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7、加工贸易进口配额执行情况的监管
要求同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三、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第十节  动物性饲料产品进口登记

关于办理动物性饲料产品进口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牧发[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规定办理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为保证《通知》的顺利执行,同时减少进口企业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中国出口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照《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登记。到目前尚未办理登记并正在向中国出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必须于2001年2月15日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将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2个月。进口企业凭《临时登记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非独家国外企业生产的鱼粉、饲料级乳清粉进口登记以国外供货商或进口代理企业为申请人,以生产国为产地的方式登记。办理饲料级(或饲料用)乳清粉及乳制品登记时,必须提供饲料级标准,并在标签、标识上注明。
三、《临时登记证》超过有效期而未办理正式进口登记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1月15日

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新名录(附公告全文)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2年第2号公告,对进境动植物的检疫审批进行调整,确立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新名录。

据悉,严把国门,进一步规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是发布此次《公告》及调整名录的指导思想。新的名录具体分为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和过境审批4部分。动物检疫审批包括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和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植物检疫审批包括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以及其他类;特许审批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包括过境所有动物。
《公告》规定,凡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口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定,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西藏自治区与邻近国家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并在西藏自治区内销售使用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除偶蹄动物产品外,由西藏检验检疫局审批。
对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接受报检。
同时,引进植物种子和苗木的进境审批办法,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还规定,2001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已经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至2002年2月28日全部废止。

附:2002年第2号 (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将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予以公布(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口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定,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二、西藏自治区与邻近国家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并在西藏自治区内销售使用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除偶蹄动物产品外,由西藏检验检疫局审批。
三、对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接受报检。
四、2001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已经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至2002年2月28日全部废止。
五、引进植物种子和苗木的进境审批办法,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二○○二年一月八日
附件: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一、动物检疫审批
(一)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二)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
(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二、植物检疫审批:
(一)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二)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三)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
(四)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五)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六)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七)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三、特许审批: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质检总局网站 2002年01月15日

第十一节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2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研发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并按农业部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安全评价检测试验。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该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可申请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
2.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略)。
(2)产地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3)进口商名称、进口数量和加工地点。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进口商可持临时证明向"办公室"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4.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分别在30个工作日内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5.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依法办理进口手续。
6.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7、64193059传真:010-64193072、64193082


第十二节 进口配额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Import Quota)

    进口商申请取得进口商品配额时需要填制的单据。依据进口商的基本情况及该项进口业务的具体内容来填写,并提交给当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用以申请进口配额。

机 电 产 品 进 口 申 请 表

No:
1. 申请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4. 申请单位经办人:

     

5. 电话:

6. 邮政编码:

__________日(申请单位签章)

2. 申请进口单位:
 

3. 申请进口单位地址:

 

7. 贸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

9. 外汇来源一: ____________________

11. 外汇来源二:___________________

8. 进口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10. 用汇额一: ___________万美元

12. 用汇额二:___________万美元

13. 到货口岸(具体关名):____________ 14. 对外签订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
15.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项目所属行业:___________________

18. 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单位和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进口产品明细(见附表,共 页)  20. 进口金额合计: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21.产品名称 22.型号规格

单 位

23. 数量 24.金额(万美元) 25.贸易国或地区 26.商品编码(H.S.)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意见:

 

 

 

受理日期:    年   月


第十三节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进口商为取得进口货物许可证向发放进口许可证的有关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依据进口商取得的进口配额证明的内容或该项进口业务的具体内容来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

1. 我国对外成交单位及编码
(成交单位或指标单位盖章)

 

3. 进口许可证编号:

 

4. 许可证有效期:

 ______________日止

2. 收货单位:

 

5. 贸易方式:

 

8. 进口国别.(地区):
6. 外汇来源:

 

9. 商品原产地:
7. 到货口岸:

 

10. 商品用途:
11.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2.商品规格. 型号

13.单位

14.数量

15.单价(币制)

16.总值

17.总值折美元

 

 

         
 

 

         
 

 

         
 

 

         
18.          
填表须知:1. 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由领证人填写,未经盖章本表无效,
申领许可证时两联均需交给发证机关。

2. “商品名称”栏,每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种商品,或同一
品种不同型号的商品。

3. 商品用途:指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外销。

4. 外汇来源:指中央、留成、贷款、外资、调剂、劳务、赠
送、索赔、无偿援助、不支付外汇。

5. 贸易方式:指一般、易货、国际租赁、华侨捐赠、友好赠
送、经贸往来赠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补偿贸易、进料加工、
对销、国际招标、国际援助、劳务补偿、来料加工、国际贷款、
其它贸易。

领证人姓名:

 

领证人驻京电话:

 

下次联系日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须知
   1、 本申请表一式二联,除第三、四项和审批意见栏由发证机关填写外,其余各项均须申领许可证单位填写,必须用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2、 填写好的许可证申请表格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一般由代理签订合同的公司或收货单位在“第1项”处盖章。
  3、 申请表格中的主要项目说明如下:
  第1项“进口商”分下列几种情况填写
  (1) 接受赠送、无偿捐赠、援助进口的货物,不论接受赠送的单位是外贸公司还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该项内部都填写“赠送”,代码为“00000000000001”。
  (2) 其他贸易方式项下凭外经贸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审定证书填写13位代码编号。对于无进出口营权的企业,企业代码应填写“9999+九位组织机构代码”。
  第2项“收货人”应为实际批准进口用货单位,并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和批件一致。
  第5项 “贸易方式”是指该项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之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国际租赁、许可贸易、劳务承包、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边境贸易、外资企业进口、援助赠送等。
  第6项 “外汇来源”指银行购汇、贷款、不支付外汇(易货贸易项下)、赠送(含援助、捐赠、友好赠送、经贸往来赠送)、索赔、外资等。
  第7项 “报关口岸”填写进口货物到达我国规定开放的口岸。
  第8项 “出口国(地区)”填写出口商所在地的国别(地区)名称。
  第9项 “原产地国(地区)”指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第10项 “商品用途”指自用、生产用、内销、外销、样品、维修等,只限填写一种。
  第11项 “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每份许可证只准填写同一种商品名称和编码(一律按外经贸部颁布的统一进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填写)。
  第12项 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涉及申领进口许可证时,该项填写“非限制进口商品,编码为99990000,在第12项中列出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  
  第13项 “单位”。按如下计量单位填写:台、套、辆、条、公升、公斤、平方米。
  第14项 “数量”。按规定计量单位折算,最小数量单位是0.1最大位数为九位阿拉伯数字。
  第15项 “单价(币别)”填写订货时将要采用的货币。单价应是估计价格。



第十四节  药品进口备案工作指南
               

                             药品进口备案工作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2002年9月15日正式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药品进口的口岸、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作出了法律规定。《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所规范的事项,是对该法律规定的具体贯彻和实施。本指南旨在规范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便于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进口备案日常工作中遵守和使用,以保证药品进口备案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一、药品进口备案受理的基本原则
  (一)、取得有效的批准注册和进口证明
  所进口品种需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应同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应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
  未取得上述注册证、准许证或批件的进口药品,一律不得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
  (二)、货物到岸地为允许药品进口口岸
  进口品种的到岸地必须为国务院批准的十八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城市所辖口岸,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成都市、重庆市、武汉市、西安市。从任何其他口岸进口的,不得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
  (三)、进口口岸特别限定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其到岸地只能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三个城市所辖口岸。从其他任何口岸进口的,一律不得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
  “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是指在中国首次申请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的药品。具体工作中,凡不能提供前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的品种,即可确定为“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四)、报验单位资格符合要求
  报验单位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五)、进口备案工作各负其责
  进口单位需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备齐《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向该批货物到岸地所在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进口备案。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先确定的工作分工,向负责该口岸进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相关资料和文件。
  (七)、药品进口备案不跨口岸
  药品进口备案不得跨口岸申请或受理,即一个品种在选择到货口岸后,其负责药品进口备案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已自动确定,进口单位并不再具有可选择向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进口备案的机会。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亦不得受理不属本局管辖范围的药品进口备案申请。
  例如,选择北京市所辖口岸为到岸地,负责药品进口备案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能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单位不能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任何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进口备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任何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亦不能受理该批货物的药品进口备案申请。

  二、药品进口备案工作基本程序
  药品进口备案分为备案资料验收、注册证明文件查验、受理、办理四个基本步骤。
  (一)、药品进口备案资料验收
  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逐项检查以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2、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4、购货合同复印件;
  5、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6、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7、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9、《药品进口办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二)、注册证明文件查验
  当场检查《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进口准许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原件,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对。
  (三)、受理
  药品进口备案资料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批件》原件当场检查无误后,予以受理,将原件交还进口单位,进入办理程序。
  (四)、办理
  根据所进口品种是否为《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其药品进口备案的办理程序不同,但所有手续必须在当日完成,所有办理的文件必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软件打印完成,并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格式的“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所有印制完成的文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发给进口单位、口岸药品检验所和海关
  1、《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称为首次进口品种),应遵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应在当日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套,同时向负责该口岸报关事务的海关发出《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在当日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对符合要求的品种,其下一步办理程序需待口岸药品检验所完成检验工作后进行。检验工作完成,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对检验结论为“符合标准规定”的品种,应在当日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对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品种,应在当日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2、《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称为非首次品种),应遵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应在当日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套。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当日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3、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管是否为首次进口品种,均应遵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应在当日只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套,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当日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4、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申请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的进口备案,符合要求的,应在当日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套。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当日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三、《进口药品报验单》的审查
  (一)、〔 HS 商品编码〕
  为海关制订的海关商品编码,应与海关发布的编码相一致。
  (二)、〔药品名称(中文、英文)〕、〔商品名(中文、英文)〕、〔剂型〕、规格〕、〔包装规格〕、〔药品有效期〕
  应完全与《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规定的内容一致。
  (三)、〔注册证号〕
  为《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右上角的编号,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批件》编号。
  (四)、〔合同号〕
  为所签定购货合同的合同号或唛 头号。
  (五)、〔检验标准〕
  为《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备注2”项下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编号,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标准的名称或编号。
  (六)、〔索赔期〕
  为购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日期。
  (七)、〔货物数量〕
  为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包装规格为基本单位的货物总数。如,瓶、盒、公斤等。
  (八)、〔件数〕
  为大包装的件数。
  (九)、〔批号〕
  为此次到岸品种的全部药品批号,须逐批记录,不得遗漏。
  (十)、〔货值〕
  为进口药品的实际货值,按货币种类如实填写。
  (十一)、〔发货港(地)〕
  指出口国家的发货地点。如港口、机场等。
  (十二)、〔发货日期〕
  为此批药品运单上的发货日期(一般在运单的右下角)。转口贸易的发货日期为转口地的再次发货日期。
  (十三)、〔运输工具〕
  为此批药品的实际载运工具。如空运、海运或铁路运输等。
  (十四)、〔航/班次〕
  为此批药品运输工具的航班号、船号或车次号。
  (十五)、〔到岸港(地)〕
  为货物到达我国的具体口岸名称。
  (十六)、〔到岸日期〕
  货物的实际进境日期,为运单上的到岸日期(一般为海关监管仓库专用章上的日期)。
  (十七)、〔负责海关〕
  为货物到岸地的具体负责海关的名称。如:北京机场海关。
  (十八)、〔存货地点〕
  首次品种的货物到达口岸后海关监管仓库的名称和地址。非首次品种为办结海关手续后,货物实际存放仓库的名称和地址。
  (十九)、〔生产厂商〕
  为此批货物的国外生产厂名称。
  (二十)、〔发货单位〕
  为购货合同中的卖方。
  (二十一)、〔收货单位〕
  为购货合同中的买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应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
  (二十二)、〔报验单位〕
  为该批货物的实际货主或境内经销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为同一单位。

  四、药品进口备案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药品进口口岸
  根据本指南“受理的基本原则”,注意审查申请药品进口备案品种的到岸地是否为国务院批准的十八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城市所辖口岸,注意审查《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其到岸地是否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三个城市所辖口岸。注意审查申报品种的到岸地是否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定的本局职责范围。
  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十八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城市所辖口岸进口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未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三个城市所辖口岸进口的,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经确定申报品种的到岸地不是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告知进口单位到应负责管辖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二)、《药品进口办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
  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甄别申报品种是否为《药品进口办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
  1、对进口化学药品、中药和天然药品制剂、治疗性生物制品,凡不能提供此前同一品种已有进口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的,即应为《药品进口办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并应遵照《药品进口办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2、对国家规定的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液制品、血源筛查试剂等,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品种名单,不管是否此前已有过进口,其每次进口备案均须遵照《药品进口办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3、其他情形的进口品种,则应遵照《药品进口办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国外生产的药品进口和上市销售的注册证明文件。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生产的药品进口和上市销售的注册证明文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为境外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核发的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一次性进口的批准文件。
  《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完全相同的作用。《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原件上部用显性油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仅在紫外光下显现,须注意每次认真核对。《进口药品批件》仅在批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进口备案办理完毕,必须在规定位置将该批件注销,原件交还进口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及时将已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批件》的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发送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口备案办理过程,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意审查上述注册证、准许证、批件是否尚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尤其注意审查其进口备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的一致性。
  (四)、原产地证明 (CERTIFICAT OF ORIGIN)
  原产地证明为药品生产国或地区的商会、商检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用以证明所进口货物真实产地的证明性文件。原产地证明应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出证日期等,并具有签字和印章。出口国生产厂、进口商、合同号、发票号、重量等因各国的规定有不同,上述项目有些可能缺项,但必须有合同号和重量,并与装箱单相符。
  注意原产地的会同号与合同应一致。尤其注意原产地证明载明的产地、生产厂等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批件》一致。
  (五)、购货合同副本(CONTRACT)
  审查内容包括合同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索赔期、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买卖双方签字签字日期。
  应注意核实其内容是否与装箱单和发票一致,签字日期是否在《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准许证》有效期之前。
  (六)、装箱单(PACKING LIST),运单(AIRWAY BILL),货运发票 ( INVOICE)
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1、装箱单:货号、毛重、净重、体积、批号、数量、效期等
  2、提运单:出口国生产厂、进口商、航空公司、船运、铁路、离岸口岸、到岸口岸、承运人、毛重、体积、计量重量、费率、金额、是否低温储存、运单号码等。
  3、货运发票:进口商名称、发票日期、发票号、合同号、付款方式(时间,地点)、品名、数量、生产日期、效期、数量、单价、总价、英文总价等。
  因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不同,上述项目可能缺项,但应注意上述三项内容均须与购货合同一致。

  五、其他注意问题
  1、《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应每次查验。
  2、进口单位在取得《进口药品通关单》后,必须在15天之内报关,如因客观原因延误的,应将通关单退回出具通关单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附上有关延误原因的说明。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另行出具。
  3、报验单位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收货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但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应注意《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效期。
  4、申请进口备案时,到货品种的实际有效期限不应低于十二个月,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其有效期限不应低于6个月。到货品种的药品有效期,注意必须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药品有效期一致。
  5、申报品种的药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包装规格、公司和生产厂名称、地址等必须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
  6、药品制剂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内容必须一致,尤其是适应症和安全性内容。
  7、药品包装标签内容应与《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内容的一致。
  8、有关文件和票据不得有编造、涂改现象。
  9、出厂检验报告书应包括本次到货品种每个批号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应注意检验日期,并必须有签字。
  10、进口疫苗、血液制品、血源筛查试剂等国家规定批签发的生 物制品必须提供有效的生产国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第十五节   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

许可证或批文代码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许可证或批文代码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1 经贸部进口许可证 2 特派员进口许可证
3 省级经贸委进口许可证 4 经贸部出口许可证
5 特派员出口许可证 6 省级经贸委出口许可证
7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8 禁止出口商品
9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A 进口商检证明
B 出口商检证明 C 动植物检疫放行证
D 医药检验合格证 E 食品进口检验证
F 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G 被动出口配额证
H 文物出口证书 I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J 金银产品出口准许证 K 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
L 无委办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M 保密机进口许可证
N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O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R 兽药进口报验证明
S 统一经营进口商品 T 全国经营管理出口港澳果菜放行证
U 广东经营管理出口港澳果菜放行证 V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
W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X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Y 赴港澳印刷件审查卡片 Z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


第十六节  美国食品和药品的进口管制


FDA管理下的货物进口程序
  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是隶属于美国卫生部的执法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美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在管理的具体产品上,除了肉类和家禽归美国农业部管制外,其它所有在美国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生物产品、酒精含量在7%以下的饮料、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具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等均属FDA的管理范围,农药残留限量的执行也是FDA的职责。
  FDA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是纯正、完整、可安全食用以及在卫生条件下生产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必须是安全和有效的;化妆品除安全外,其成分和含量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具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必须符合法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所有FDA管制产品的标签其内容和大小都必须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FDA管理下产品的进口须执行如下程序:
  1.进口商或进口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到达美国后5天内,向美国海关提交进关通知(Rntry Notece)。
  2.海关通知FDA,并附上有关商业发票。
  3.FDA对海关提交的文件进行审阅,以决定是否要对货物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4.FDA在审阅文件后如果认为无须检查,则分别向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放行通知。
  5.FDA如果决定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则分别向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抽样通知。
  6.FDA是否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货物性质、货物以往历史以及进口商进口历史业绩等。
  7.FDA通常将抽取的样品送往其所在地区实验室检验,如符合法定要求,FDA通知海关和进口商,同意放行被抽样检查的货物;若FDA的检验结果表明进口货物可能违反有关法规,它将发出扣货和听证通知。
  8.进口商必须在收到扣货和听证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辩护证据并在听证时作证。任何对进口商有利的证据,如进口商自己的检验结果、具有良好信誉的独立实验室的检验结果等等,都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9.如果辩护证据不足以说明货物符合法定要求,FDA会发出拒绝放行通知。
  10.进口商可以提出申请纠正瑕疵,或重新包装,或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就地销毁。整个补救程序都须经过FDA批准,并在海关和FDA监督下进行。在执行这些补救措施时,FDA可以要求进口商支付一笔保证金,以担保整个程序符合法规。
  11.进口货物在重新包装或瑕疵被纠正后,FDA还将进行重新检查,检查结果若符合法律,FDA会发出放行通知,若还是不符法律规定,进口商必须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就地销毁。不仅如此,进口商还须支付FDA为上述货物进行有关工作的所有费用。
  根据美国总统布什2002年6月签署《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FDA管理下的货物进口程序将发生改变。自2003年12月12日起,FDA一是将对进口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实施登记注册制度,未登记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二是每批进口食品在运抵美国边境、通过或进入港口之日(公历)的前一天中午必须向FDA通报,否则进口食品将被拒绝入境,并在入境港口予以扣留(直至得到通报为止)。
  美国是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2002年我国从事对美食品直接出口的企业达3000多家,对美出口直接食用的食品14亿多美元、500多个品种。为了避免在FDA管理下的产品在出口美国时遇到问题,出口企业除了应及时了解美国的进口程序外,在运货之前,还应通过有关部门或有关专家了解拟出口产品的合法性、有关成分标准、程序、标签要求等,取得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或认可实验室的检测报告,以便产品进关时向FDA提交。


第十七节   巴西进口管理规定

  巴西政府为简化进口管理程序,在清理过去历年多项规定的基础上,简化汇总了一个新的进口管理规定。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主管对外贸易副部长伊万.拉马略(Ivan Ramalho)12月1日签署了第17号政令。并于12月2日在政府联邦公报发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的《进口管理规定》有3个附件(附件A-C)和1个附表以及需要向有关部门(9个)预先申报审批的商品清单。 有关《进口管理规定》翻译整理如下。

巴西进口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1日第17号政令)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副部长(外贸国务秘书)行使2003年3月21日第4632号法令附件1第15条规定赋予的权利。考虑到1992年9月25日第660号法令条款和根据1994年9月30日第1355号法令有关办理进口许可的程序,合并汇总进口业务管理规定,决定:

第一章 进口商登记
  第一条 在外贸国务秘书处(A Sacretaria de Comercio Exterior-SECEX)进出口商登记处(O Registro de Exportacao e Importacao-REI)登记注册是自动的。在巴西外贸网(O Sistema Integrado de Comercio Exterior-SISCOMEX)的任何终端机进行第一笔进口业务时既自动登记。
  1、 已经在进出口商登记处注册登记的进口商,将保存其注册登记,不需附加补充登记。
  2、 自然人只能进口非贸易性质的货物,由于其不具备从事贸易的资格。
  第二条 由于下述原因受到行政管理决定处罚,在进出口商登记处的注册登记可以被否决、终止或取消:
  1、 违反税务、外汇和外贸规定或;
  2、 滥用经济权利。

第二章 授权委托和资格许可
  第三条 在巴西外贸网开展进口业务,可以由预先获得资格准许,并通过其自己帐户的进口商自行进行。也可以根据联邦税务局(A Secretaria da Receita Federal-SRF)制订的条款规定,由进口商授权委托其代理进行。
  第四条 被批准从事外汇汇兑业务的银行和进行汇兑业务的中间经纪行,将可以被授权通过进口商帐户向巴西外贸网拟定和传送需要办理许可的有关业务,但进口业务必须确实得到批准。
  第五条 涉及外贸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机构,按事先特别法令规定,将被授权通过巴西外贸网系统对其职权范围内产品的有关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进口许可
  第一部分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巴西进口管理体制包括下述方式:
  1、 免于许可的进口。
  2、 自动许可进口。
  3、 非自动许可进口。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巴西进口免于许可,进口商只需要巴西外贸网进行进口申报登记(O Registro da Declaracao de Importacao-DI ),须在向当地巴西联邦税务局(SRF)的海关办理提货手续前进行办理。
  主要涉及的是如下货物:
  1、 海关免税库和工业免税库管理制度下的货物。
  2、 准许临时进口的货物,包括海关进出口特别管理规定内用于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田勘探的设备。
  3、 在海关特别制度下的免税店、信用担保库、免税库和海关特别保管库的货物。
  4、 由巴西民航局(O Departamento de Aviacao Civil DAC-Cotac)批准的用于航空器维修的航空另备件等货物。
  5、 共同关税以外的,并实施减少进口税的货物(巴西外贸委员会2001年3月23日第8号决定)。
  第二部分 自动许可
  第八条 自动许可指如下进口:
  1、 有关需在巴西外贸网管理规定内办理,同时也需要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电子信箱登记的货物。
  2、 下述情况的进口:
  (1) 来料加工海关特别管理的货物。
  第三部分 非自动许可
  第九条 非自动许可指如下进口:
  1、 巴西外贸网管理规定的有关商品 ,同时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电子信箱中指定的有关机构对非自动许可进口预先进行检查审核的商品进口。
  2、 下述情况的进口:
  (1) 需要获得关税配额和非关税配额的货物。
  (2) 享受玛瑙斯免税区和自由贸易区优惠的货物。
  (3) 需巴西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O Conselho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Cientifico e Tecnologico-CNPq)同意的货物.
  (4) 需做同类产品检查的货物(注:本国可替代产品)
  (5)已经使用过的旧物资。
  (6)来自联合国决定限制国家的货物。
  (7)在本法令规定无需进行外汇汇兑的货物。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在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进口中,进口商必须在货物于国外发货前向巴西外贸网提供1996年12月12日第291号决定附件11 规定的有关材料。
  1、下述情况下,将可以在货物于国外发出后,但在海关提货前办理许可。巴西外贸网管理条款规定需要控制的货物除外。
  (1) 海关特别条款规定的来料加工产品的进口。
  (2) 属于享受玛瑙斯免税区和自由贸易区优惠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的货物除外。
  (3) 需巴西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O Conselho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Cientifico e Tecnologico-CNPq)同意的货物.
  2、 根据特别法令,各授权管理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在海关提货前直接在巴西外贸网批准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许可可以由进口商在巴西外贸网进行登记或通过在巴西外贸局和巴西联邦税务局授权的其合法的代理办理。
  1、 货物的申报必须按照南共市海关税则规定的货物种类进行。
  2、 进口机器设备的另配件的详细申报可以免除,要注意遵守下述规定:
  (1) 进口机器设备的另配件必须是海关关税税则同类母机或该设备的,其价值不得超过母机设备的10%。
  (2) 另配件的价格必须预先写在进口单据中(合同、项目、发票和其他单据)。
  3、 如果进口货物是与拉美一体化国家根据国际协定减税的货物,需要指明海关关税总则拉美关税货物的种类。
  第十二条 许可申请将收到一个特别编号,将便于有关授权管理机构的分析审核。通过在巴西外贸网的咨询,进口商将可在任何时间获得关于许可申请的信息。
  第十三条 巴西外贸局 (DECEX)可以向进口商要求提供审批许可所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当巴西外贸局发现填报许可申请中有错误或疏漏,或未按照业务或商品管理程序办理时,将在其许可申请中向进口商作出提示,要求材料的更改。
  1、 这种情况,许可申请将悬置至材料修改完毕。这也将延误许可申请的分析审核。
  2、 如果在90天修改日期内未予修改,巴西外贸网将自动取消申请许可。
  第十五条 当发现有关进口单据出现明显错误,或有走私欺骗苗头,或明显的疏漏,许可将不会被批准。
  在任何情况下,为保证进口商的上诉,根据法律将提供有关被拒绝许可申请的信息材料。
  第五部分 实施有效期
  第十六条 如果申报许可申请符合要求和完整,自在巴西外贸网登记之日起,最多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自动许可将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非自动许可申请最多在60天内办理完毕。
  本法令规定60天期限,但由于非巴西政府有关授权机构所能控制的原因,有可能超过60天。
  第十八条 上述两种许可有效期自国外货物发货之日起60天有效。
  如果要求有效期与上述规定期限不同,如延期,应在有效期结束前,凭证明直接向有关政府授权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当进口许可( LI)有发货期限制,或进口许可( LI)没有发货期限制,但在进口申报(Declaracao de Importacao-DI)未提及,在自许可有效期生效90天之后,巴西外贸网将自动取消有关许可。
  第二十条 企业在货物抵达后,可以在巴西外贸网申请任何形式的许可变更,替换原来的申请。
  1、 在原申请有效的情况下,替换申请将接受有关政府授权机构的重新审核。
  2、 如与原许可业务有变化,替换申请将不会被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货物抵达后,通过向有关政府授权机构提供专门材料和申请,许可将可以被修正。
  第六部分 补充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了向巴西外贸网信息库及时提供信息和履行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政府有关授权机构应该向巴西外贸网通报将对进口许可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管理的目的。除非特殊情况,要在审批前最少30天通报。
  政府授权的机构要求规定的管理行为包括南共市税则项下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全部规格。
  第七部分 最终条款
  第二十三条 因司法决定批准给予非自动许可,巴西外贸网将注明该情况。

第四章 贸易方面
  第二十四条 巴西外贸局将跟踪进口实施的价格情况。为此,将使用不同方式了解进口价格的合理标准。其中包括国际交易所市场报价;专业广告;外国厂家的价格单;订货的资本货供应合同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巴西外贸局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进口商提供信息或有关贸易业务行为的材料。

第五章 需做同类产品检查的进口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财政优惠扶植的进口(免和减进口税)需要预先进行同类产品检查。主要由联邦、州、联邦州、市和有关自治机构进行。
  没有财政优惠的间接管理机构免于进行同类产品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同类产品检查将由巴西外贸局(Decex)根据2002年12月26日第4543号政令通过的海关规定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国产品在可以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况下,将把其视为外国同类产品。将遵照下述参数:
  1、 质量相同,有关规格适用同样用途。
  2、 其价格不超过进口成本,按本国货币计价,外国产品,按到岸价格(CIF)基本成本估价,加进口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3、 同类产品交货期正常。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同类产品检查的进口被视为非自动进口,在国外发货前预先办理非自动许可进口。
  第二十九条 必须进行许可登记,这是进口商想要将业务纳入以财政优惠为目的的法律手段。
  第三十条 在进行许可登记的同时,必须直接或通过巴西银行的任何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巴西外贸局提交进口产品的样本或工厂提供的技术规格说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如果认为存在本国同类产品,通过巴西外贸网将直接通知进口商申请被拒绝。如果将有关材料提交巴西外贸局,将可以被复审:
  1、 有证据证明本国产品的技术规格不适合其使用目的。或
  2、 本国相关工厂表示本国产品价格没有竞争性或交货期与国外产品相比缺乏竞争性。
  第三十二条 因没有同类产品,如果需要减免商品流通税(ICMS),必须在许可登记时注明有关商品流通税协约(Convenio ICMS)。
  第三十三条 免于许可的进口,以免除商品流通税(Convenio ICMS 152/94)为目的,办理没有同类产品鉴定申请,必须直接或通过巴西银行的任何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巴西外贸局提交。

第六章 旧货物进口
  第三十四条 旧货进口需要办理非自动许可,需货物在国外发货前办理。如果进口税则号为8609.00.000项下的,用于国际贸易运输固定航线,准许运输方式转换的20、40、45英寸并符合ISO/ABNT标准的集装箱和另备件非自动许可的申请,可以在货物于国外发出后进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下述情况可在办理许可登记的同时,将有关1991年5月13日第8号决定和1994年11月28日第370号决定规定的有关所需材料和变更材料,必须直接或通过巴西银行的任何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分支机构向巴西外贸局提交办理。
  1、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和磨具。
  2、 相关的零件和备件。
  3、 使用过的生产器械和生产线。
  4、 用于在本国再生产的。
  5、 用于国际贸易运输固定航线,准许运输方式的
  转换的20、40、45英寸(符合ISO/ABNT标准的除外)集装箱和另备件。
  第三十六条 如果需要进行本国生产的检查,并通过巴西外贸局在政府联邦公报发表,均须根据上述政令第23条规定出示有关检查和评估鉴定之后进行。
  第三十七条 自办理进口许可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未提交检查和评估鉴定,将被视为申请企业已经对此无兴趣,将决定拒绝进口。
  第三十八条 根据发展、工业和外贸部370/94政令第6条规定,进口捐赠服装的进口许可申请和变更申请将按本政令第50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除根据第18号经济补充协议包括的产地来自南共市国家,税则号为 4012.11.00、 4012.12.00、4012.13.00和4012.19.00的再生橡胶轮胎以外,税则号在4012项下的再生和旧橡胶轮胎,无论用于消费或原材料均不批准进口许可。产地来自南共市国家的进口,必须遵照巴西标准工业质量局(Inmetro)通过的技术标准规定和国家环保局制定的产地为南共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需要办理配额的进口
  第四十条 拉美一体化协会(A Associacao Latino-Americana de Integracao-ALadi)协议范围内包括的进口,需要关税配额,将属于在国外发货前需要事先办理非自动许可。 (拉美一体化协会成员国如下: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古巴、厄瓜多尔、墨西哥、巴拉圭 、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 )
  进口商在进行许可登记的同时,必须向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的任何支行提交产地证书副本和有关许可需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根据南共市共同市场集团的决定,巴西外贸委员会(Camara de Comercio Exterior-Camex)决定包括的临时减少税收的进口产品应该遵守下述程序:
  1、 非自动进口许可(LI)的检查集中在巴西外贸局。
  2、 在非自动进口许可贸易栏中应该按下述形式填写:
  (1) 税制/类别号:4
  (2) 税制/法律依据 30
  3、 商品、有关配额和其他程序已在本法令附件“A”中注明。

第八章 需要办理特别程序的产品进口
  第四十二条 本法令附件“B”所列的商品需要办理自动进口或非自动进口的特别程序。

第九章 以商业租赁和船舶租赁或简单承租形式进口
  第四十三条 采取商业租赁(Leasing)和简单租赁、船舶承租和承租形式的资本货进口,必须在国外发货前预先办理非自动进口。
  第四十四条 进口商在进行许可登记的同时,必须直接或通过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的任何支行向巴西外贸局提交下述材料副本:
  1、 样本和/或平均使用寿命的技术鉴定。
  2、 注明外币价值的发票。
  3、 与总部在国外机构确认的租赁建议书或合同。
  4、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不存在联盟或内联(仅在商业租赁情况下)的函件声明。
  5、 国防部—海军司令部(船舶商业租赁和承租情况下)和交通部水运国务秘书处(仅船舶承租情况下)的预先批准。
  6、 如果是使用过的旧商品,需按1991年5月13日第8号政令第23条及370/94和其他修改条款规定的有关技术评估鉴定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一旦获得进口许可,将在巴西中央银行规定的银行系统(Sisbacen)进行金融业务登记(O Registro da Operacao Financeira-ROF),注明获得的有关许可号。
  第四十六条 被巴西中央银行系统金融登记批准之后,有关业务被视为最终批准。
第四十七条 如果发生提前退还货物,,将向中央银行系统进行快速申报。

第十章 以馈赠或捐赠形式的进口
  第四十八条 以馈赠或捐赠形式的进口,需要在国外发货前事先办理非自动进口许可,并需要进行办理无须外汇汇兑登记。
  第四十九条 必须遵守下述特殊业务程序:
  1、 根据业务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条款,当运费和/或保险是巴西进口商负责或由出口商补偿这些费用,此情况必须在有关形式发票上注明和在许可的补充通报一栏中注明。
  (1) 如果由出口商补偿这些费用,必须在有关形式发票中注明运费和/或保险的金额。
  2、 进口商在巴西外贸网进行进口登记后,必须立即向巴西外贸局直接或或通过批准从事外贸业务的巴西银行的任何支行向巴西外贸局提交相应的形式发票,在形式发票上必须还包括有关馈赠物资的贸易价格和申报注明此业务是馈赠性质:
  3、 馈赠物品价值超过1000美元或相当于同等价值的其他货币的许可申请,将需要附加提交外国出口商出具并由巴西驻产地国家的商会或领事馆加盖印章的相关材料。
  4、 使用过的消费物资的馈赠,只要符合1991年5月13日的第8号政令第27条第1项,后来又经过370/94号令修改的规定,将被许可。
  5、 对进口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关于370/94号政令第6条涉及有关单位进行的旧服装进口,其许可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将提供下述单证。
  1、 在社会福利部全国社会救济委员会进行进口商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巴西驻产地国大使馆加盖印章的馈赠函件。
  3、 有关行为活动的证明复印件,包括进口商的变更。
  4、 经公证处公证,办理进口许可的提货代理或合法代表的进口商的授权书。
  5、 表明公益活动和受益人数的申报单。
  (1) 进口商将在巴西外贸网进口许可补充说明一栏中声明,运费和保险费用将不是由进口商支付和进口商品专门用于分配给进口商登记的受益者,并非商业经营,包括公益市场经营。
  (2) 对于提交有关材料和遵守相关规定的,将准予进口许可。

第十一章 无需外汇汇兑的进口
  第五十一条 下述进口将发放无需外汇汇兑的非自动许可:
  1、 在保证合同中涉及的另配件。
  2、 馈赠
  3、 电影片
  4、 需要事先在巴西中央银行登记的外国资本的投资。
  5、 向国外寄送的以工业过科学实验、检查或研究的退回物资。
  6、 第285/2003号政令规定的联邦税务局标准局预先规定的临时进口制度项下的进口物资。
  7、 价值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的样品。
  8、 1982年7月26日地50号令条款项下的货物的替代品。
  9、 商业租赁。
  10、 简单承租。
  11、 以本国货币支付的业务。
  12、 外国资本投资。

第十二章 进口折扣
  第五十二条 经中央银行建议,巴西外贸局认为需要,要获取在进口许可项下的进口业务折扣的受益者必须向巴西外贸局提出申请,包括:  
  1、 巴西中央银行按巴西外贸局认为是贸易性质的业务的格式要求。
  2、 申报详细的理由,并注明有关的进口申报号。
  3、 进口申报的复印件。
  4、 商业发票、发货提单、与国外出口商索要的技术鉴定等复印件。
  5、 其他需要提供分析的材料。

第十三章 南共市
  第五十三条 来源于南共市货物的进口,只要外贸国务秘书处国际谈判局要求,进口商要在谈判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产地证明。
  第五十四条 拒绝提交产地证的,将会造成在巴西外贸网停止进口商登记。

第十四章 最终条款
  第五十五条 本政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巴西外贸国务秘书处、巴西外贸局过去公布的下述政令、通知将被废除。  
  1、(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2、(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3、(废除的政令号—省略)
   伊万.拉马略
  附表:
非自动许可进口预先申报有关的另外9个管理机构
  巴西进口管理规定非自动许可进口商品要求事先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共涉及巴西另外9个管理机构,大约近xxxx个税号项下的商品,其中包括:
  巴西石油管理局(ANP)    64个税号商品
  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  1,106个税号商品
  国家核能委员会(CNEN)     52个税号商品
  外贸业务局(DECEX)      44个税号商品
  联邦警察局(DPF)       560个税号商品
  巴西环保和再生自然资源局(IBAMA)113个税号商品
  科技部(MCT)        169个税号商品
  国防部(MIN.DEFESA)     19个税号商品
  陆军司令部(MIN.EXERCITO)  310个税号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