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报关、结关和清关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至于如何报关、结关和清关,请查阅“怎样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
第二节 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
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1. 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1).
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
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2. 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第三节 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第四节 报关时需要提交的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可选>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10、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第五节 收发货人的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1.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 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3). 货运和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
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
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4).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5). “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
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2. 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3.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第六节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通过程序
海关对不同贸易方式进出境货物的通关,在办理手续和管理办法上有不同的要求。本节仅对进出境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作一介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五个基本环节,用流程图表示,即:
1.申报 → 2.查验 → 3.征税 → 4.放行 → 5.结关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申报,也即是常说?quot;报关"。
申报程序如下:
1.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
2.办理(接受)报关委托;
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进口或者出口之前,应在进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
3.准备报关单证;
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可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三大类。
(1)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
①发票一份;
②装箱单一份(但大宗散装货物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没有装箱单);
③提货单或装货单一份(海运进口或出口);
④运单一份(空运);
⑤包裹单一份(邮运);
⑥领货凭证一份(陆运);
⑦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⑧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以及保税备案手册。
(2)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
①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包括有关部门签发的配额证明和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②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包括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中国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等。
(3)预备单证。主要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包括:
①贸易合同;
②货物原产地证明;
③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
④委托单位的帐册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单证。
4.填制报关单;
5.报关单预录入;
6.向海关递交报关单;
7.海关接受报关;
8.海关审查。
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1.报关地点
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经货物的收发人向海关申请,海关经审核后可以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
2.报关期限
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时限一个是应自运输工具进境申报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报关申请转关运输;另一个是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报关。
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1.查验的定义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以已经审核的申报单证为依据,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查验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份、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查验的地点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
3、海关查验的操作程序
1)
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2)
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3)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4) 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4、海关查验的方法
1)
彻底检查,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
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对集装箱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3)
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只能适用于对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货物。
5、海关查验的时间承诺
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情事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三)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三)征税和减免税手续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1.税费计征
税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中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发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4)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将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5)税率的运用:关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船泊吨税)
(1)关税税率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进口环节税税率
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增值税率有两种,进口货物除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以外,其余的货物的税率均为17%。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税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税率。我国目前仅限于对烟、酒等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
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我国船舶吨税有一般吨税的优惠吨税两栏税率,其税率是以吨位数规定的定额税率,按船舶的净吨位大小进行计征。
(6) 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7) 税费的计算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完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关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8)原产地规则:
指的是确定进出口产品或制造国家(或地区)的标准与方法。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或制造地将该产品适用哪种关税税率。
(9)税费的缴纳:
(1)缴纳期限
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2)汇率
进出口货物如果是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币。
(3)滞纳金
滞纳金额=(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1‰
(4)上海海关税费缴纳程序:
按照关税条例对进出口货物关税缴纳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A、税款缴纳证的填发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联,由海关填发,一至五联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
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送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税款划缴金库。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保存备查。
B、滞纳金的缴纳
纳税业务人如不能按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
(四)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海关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行为。
海关在决定放行进出口货物后,需在有关报关单据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凭此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手续。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的监管行为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进出口货物可由收货人凭以提取、发运,出口货物可以由发货人装船、启运。
对于保税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减免税或缓纳税款的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其他口岸海关未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口岸海关接受申报以后,经审核单证,符合规定的,即可以放行转为后续管理。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五)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结关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口、复出口及余料情况进行核对,并经经营单位申请办理了经批准内销部分的货物的补证、补税手续,对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予以销案。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是指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含经批准延期的)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口,并办理了有关纳税销案手续,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结关是指有关进口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年限并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领取了经主管海关核发的《海关对减免税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第七节 转关运输
(一)转关运输及转关运输货物的定义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二)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条件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l)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的(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三)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四)办理转关运输的限制
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
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拒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依法批准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资企业仅提供企业章程及其批件);
4. 其他有关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等)。
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备案后,对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二)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除办理上述登记备案外,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请参阅本节的第一部分,其中: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货物,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应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应提供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产品的,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如属于购买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应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已在海关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手续。
(1)办理减免税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②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进口货物清单";
③有关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发票;
④海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⑤其他有关材料。
(2)主管海关审核后,对已列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货物清单",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签发《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一式两联,并根据有关规定批注征免税意见后,主管海关留存第一联,其他一联制作关封交申请企业,凭以向进境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是按一批进口货物、一个进口口岸签发的,如进口货物为分批到货或分口岸进口,则需分别申请办理征免税证明。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进口企业应在海关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进口货物手续。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应经主管海关核准。
对《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海关签署意见为"征税"的进口货物,进境地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放行货物。对进口货物正在办理但尚未办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进境地海关予以按进口货物应缴纳税款征收保证金后放行货物,企业在三个月内补交《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予以退还保证金,逾期不补交的,进境海关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征收入库。
第九节
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
1、证企相符。进口许可证上的“对外成交单位”必须是外贸合同的签约单位,同时也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实际收货单位”必须是属于许可证上使用单位的隶属企业、联营企业、物资调拨部门或是使用单位的加工企业。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应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人”应为报关单上的发货单位;当分公司发行总公司合同时,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出口商”的隶属单位,发货单位应与“发货人”一致。
2、单证相符。许可证上的所有项目必须与所填制的报关单及所提供的有关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装货单等,以及其他相关单据或文件相符。
3、许可证任意一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更改许可证有效期、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用途等内容,须在原许可证备注栏中加注,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更改其他项目应重新发证。
4、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货物在有效期内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但展期只能一次。
5、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次;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6、下列进口,除国家限制的商品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A:按国务院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贸易中购进或接收外商赠送的货样、广告品;
B: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部门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急需的科研、教育、体育、医药、卫生用品,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C:厂矿企业经过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生产科研急需的机械、食品、电器设备的零配件、器件,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D:经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特别批准免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上述B、C、D项进口的货物,海关凭批准证件查验放行。B、C项自行进口的物品,每批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7、机关、团体和非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自行在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品,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8、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以对外劳务收入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复进口以旧换新,均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9、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密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种商品。
10、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重新签发许可证。
11、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12、来料加工复出口(另有规定者除外),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第十节 通关作业流程

第十一节
海关进口手续流程图(按进口方式) |
1、一般情况下的从国外进口到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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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经贸部或省、市级经贸委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代理权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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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需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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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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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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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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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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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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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关和核销单据: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2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3)装箱单 4)出库单(正本)
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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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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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独立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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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7)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8)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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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节 出口报关单据缮制与审核
在出口通关过程中,准备全套完整而正确的报关单据是关键的。
基本的报关单据包括:
正本商业发票(INVOICE)、正本装箱单(PACKING LIST)、副本合同(也可称作
形式发票或售货确认书)、报关单、副本委托报关协议、正本核销单。
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对基本单据的缮制与审核,要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单据的内容必须齐全。
商业发票中需要显示的项目有:发票号、合同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唛头、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各个项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装箱单中,除单价、总价不必显示外,其余各项与发票相同。另外,还有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码(即体积),正本单据不允许涂改。
第二,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据应尽早寄至代理报关单位,以便整理审核,最晚不迟于集港前两天寄到,若单据不能按时寄到或正本单据出现问题,又急于通关,一般情况下,先用传真件副本代替,由报关员“打保”报关,随后补上正本单据。
第三,填制报关单。
根据报关单的格式,提供的相应内容,由报关员录入,通过海关EDI系统传输。数据
一定要准确,要与其它各单严格相符。否则会影响核销单与报关单的返还速度。
总之,无论是货主,还是代理,都要重视报关单据的各个方面,以减少和避免通关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加快通关速度,圆满完成装运任务。
第十四节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企业在装运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许可的单据,由出口企业填写,经海关 审核、签发后生效。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供审核是否合法出口货物的凭据,也是海关据以征税的主要凭证,同时还作为国家法定统计资料的重要来源。所以,出口企业要如实填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格式,如样张所示。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和填写方法如下:
l.申报单位编号;与发票、外运编号问号。
2.出口口岸:指货物出境对我国港口或困境日岸的名称。
3.经营单位:用中文填写经营该出口业务的公司或单位的全称,并注明经营单位的海关
代号。海关代号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代表地区,后两位数代表具体经营单位,是由海关总署,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
4.指运港(站):填写出口货物的目的港。
5.合同(协议)号:填写该批出口货物的合同或协议的编号。
6.贸易性质(方式)人按海关规定,一定要正确填报清楚。如;一般贸易、补偿贸易、来
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地方贸易等。
7.贸易国别(地区人填写贸易成交国别(地区X如果通过我驻港机构与他国成交,应填香港。
8.消费国别(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无法确定实际消费国,可填最后运往国。
9.收货单位:填写进口方公司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区或国家。
10.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海运出口的填写船名航次;陆运的填写车号;空运、邮运的填写
“空运”、“邮运”。
11.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镇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包裹单
12.收结汇方式:填写 L/C、 D/P、 D/A 、T/T等收结汇方式。
13.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实际发货单位的所在地。
14.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5.货名规格及发号:填写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及详细规格,应与托运单一致。
16.标记喷头、件数及包装种类: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应与托运单一致。
17.数量、重量:填写实际出D货物的数数量和数量单位,数量单位应根据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如有不同,可加括号附注,如不能取得净重的,可参照合同(协议)和商业习惯填写。
18.成交价格:按合同(协议)或L/C规定的成交单价和价格条款填写,并注明货币名
19.离岸价格;填写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国境的FOB价格,如按CIF、CFR价格成交的,应
除其中的保险费、运费以及其他佣金、折扣等。以成交币种折算成人民币和美元时,均接
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20.备注。填写该出口货物需说明的事项,如属法定商检的商品出口,应以大字标明“应
商检”,以引起海关放行时注意。
21.随附单据;填写随附单据的名称及编号。
22.申报单位〔盖章):应加盖申报单位向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以及已备案的相关
员印章(签名),并填上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出口口岸
经营单位
指运港(站)
合同(协议)号 |
贸易性质(方式)
贸易国别(地区)
消费国别(地区)
收货单位 |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装货单及运单号
收结汇方式
起运地点 |
海关统计
商品编号 |
货品规格及货号 |
标记唛码 |
件数及包装种类 |
数量 |
重量(千克) |
成交价格 |
离岸价格 |
数量 |
单位 |
毛重 |
净重 |
单价 |
总价 |
人民币 |
外币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备注 |
0 |
集装箱号 |
随附单据 |
海关放行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各项申报无讹 此致
海关经办人(签章)
___________海关
申办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五节 进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是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专业报关行)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用于向进口地海关进行申报的文件。进口报关单只有经过海关签章放行后,进口商才能够提取货物。同时,进口报关单还是进口商向国外支付货款时需要使用的重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 |
| 预录入编号: |
459785468-8 |
海关编号: |
459785468-8 |
| 进口口岸 吴淞海关(22/02) |
备案号 |
进口日期 99/08/25 |
申报日期 99/08/26 |
| 经营单位 上海XX进出口公司(3101923) |
运输方式 江海 |
运输工具名称 吉祥 |
提运单号 MSHKS-06 |
| 收货单位 上海YY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0110) |
征免性质 一般征税 |
征税比例 |
| 许可证号 |
起运国(地区) 香港(0110) |
装货港 香港
|
境内目的地 |
| 批准文号 |
成交方式 CNF |
运费 .000/
|
保费 0.25%
|
杂费 |
合同协议号
SHJX99028 |
件数 31600
|
包装种类 纸袋 |
毛重(公斤) 797,900 |
净重(公斤) 790,000 |
| 集装箱号 |
随附单据 提单 发票 箱单 合同 |
用途 |
| 标记麦码及备注
|
|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原产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值 征免
|
| 1 29171400 聚氯乙烯 790000
公斤 日本(116) 500.00 395000 USD美元 征税 |
| |
| |
| |
| |
| 税费征收情况
|
| 录入员 录入单位
|
兹证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审单 审价 |
| 报关员 |
| 单位地址 |
申报单位(签章)上海YY国际货运公司 |
征税 统计
|
| 邮编 电话 |
填制日期 99/08/26 |
查验 放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