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前页

进入主页

关于“综合商社之谜”

摘自《论中国的综合商社之路》,北京《管理现代化》199505,章昌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日本的综合商社是一种十分奇特的企业组织形式,难以为其他国家所仿效。虽然韩国、巴西、墨西哥、菲律宾等国都曾企图仿效日本,搞自己的综合商社,甚至连美国国会也于1979年8月和1980年2月分别提出《关于促进建立出口商社的法案》和《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出口商社的法案》,但除韩国以外,几乎没有成功的先例。由此可见,综合商社并不是专业商社的简单组合,它是日本所特有的经济文化、政治诸因素融为一体的产物。

        为什么综合商社在日本和韩国能够获得成功?谜底何在?我们已经看到,综合商社既不是一种单纯的商业资本,也不是一种完全的产业资本。从历史上看,日本财阀脱胎于封建的商业家族,综合商社的前身又与财阀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经过长期的演变,特别是经过战后初期以美国为主的盟军总部对财阀的整肃,日本垄断资本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组合,从而形成今天的综合商社,它一方面插足于国内外的制造业、采矿业和服务业,另一方面又与大银行发生密切的联系,故而使它成为一种以商业活动为核心的多元经营的日本式的跨国公司。它实际上是商业资本、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一种有机结合,但这种结合与马克思、列宁所描绘的由生产集中形成垄断,最后垄断的产业资本与垄断的银行资本相互渗透融合形成寡头垄断的古典形态有所不同,日本综合商社与大银行虽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彼此仍保持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地位。此外,日本的综合商社都分别参加不同的企业集团,每个企业集团都有几家大银行作为核心,但综合商社并不完全听命于大银行,法律也规定银行持有综合商社的股份不得超过商社股本总额的10%,故商社并不受制于大银行。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融合作为垄断资本的特征之一,其表现形式在日本发生了变化,综合商社以商业资本为基础融合并非紧密的银行资本,不断发展扩大产业资本,加上政府的支持,就使得商社能够不断适应国内外经营环境的剧变,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不断作出有效反应,适时伸缩,适度发展,不断前进。

         韩国政府自1975年开始推行扶植发展综合商社的政策,凡被指定为综合商社的进出口公司,都能享受官方在税收、金融、外汇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这一时期韩国政府批准合格的综合商社有13家:三星商事、鲜京、镜湖实业、现代综合商事、双龙、大宇、国际商事、晓星物产、半岛商事、高丽贸易、韩一合纤、三和、栗山实业。这些综合商社虽然起步很晚,但对韩国经济快速发展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这些综合商社本身也得到了令人瞩目的发展。80年代以后,13家综合商社的出口贸易额在韩国的出口贸易总额中就占到了48.6%(1982年),而其中的大宇、三星、现代等公司已进入世界超巨型企业的行列。韩国发展综合商社是与其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带动经济增长模式相适应的,在韩国,综合商社为出口导向型经济服务,并且也分别加入了企业集团或财团,成为这些集团或财团加强竞争、进行扩张的有力工具。韩国的财团在发展中直接得到政权力量的支持和庇护,其综合商社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壮大起来。

        中国有个“桔化为枳”的古谚,桔原生淮南,果实甘美,但一旦移植到淮河以北,则变成了枳。枝叶如旧但果味酸苦,不能再作食用。这个谚语给我们提供了不能生搬硬套的教训。世界上的很多事物,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生存规律与条件,离开了这些特殊的规律与条件,就会变得面目全非,组建综合商社亦同样是此道理。从“综合商社之谜”可以看出,组建综合商社决不是靠简单的合并几家企业,宣告成立商社,就能够真正成为商社了,综合商社是有其特殊含义的。日本经过100 多年不断重组调整和发展起来的综合商社,不仅有以上分析的诸多经济因素作用,实际上还有很多日本特殊的政治、社会、文化因素作用。美国发展综合商社之所以不成功,其原因一是对商业银行和出口贸易公司的关系一直没有理顺,它们之间经常矛盾重重;二是以美国为基地的大型跨国公司并不需要依赖出口贸易公司,故而出口贸易公司在美国不可能像日本综合商社那样充满活力。韩国发展综合商社虽晚但成功,关键在于政府的严格规范和大力支持。1975年以后,韩国商工部公布了扶植综合商社的一系列政策,其中主要是: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事先向商工部提出申请,条件是:新的申请者在提出申请前的一个月,其股金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及持有5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信用证。在取得经营进出口的资格后,如果一年内的出口额达不到100 万美元就取消资格。此外对能够成为综合商社的进出口公司的海外分店数、进出口地区还有一些更为严格的具体规定。但企业一旦被指定为综合商社即可享受下列好处:(1)在竞争国际招标的时候优先考虑综合商社;(2)即使综合商社不是实际需要者,也允许其进口主要原材料;(3)进口原材料时,综合商社可以拥有两家以上的认证银行;(4 )提高综合商社海外分店的外汇持有额度;(5)允许综合商社在一个国家设立几家分店;(6)对综合商社的进出口代理业务减免所得税。

摘自《论中国的综合商社之路》,北京《管理现代化》199505,章昌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返回前页

进入主页